原标题:华统股份:独立董事关于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一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浙江华统肉制品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一次会议
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发行注册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作为浙江华统肉制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的独立董事,本着认真、负责的态度,审阅了公司董事会提供的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一次会议的所有相关文件,并基于独立判断立场,对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一次会议下列事项进行了核查,并发表意见如下:
一、关于公司董事会聘任高级管理人员发表的独立意见
经审查,我们认为:本次董事会聘任公司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总监及董事会秘书提名程序、聘任程序合法、合规,各高级管理人员的学历、专业知识、技能、工作经历和经营管理经验以及目前的身体状况能够胜任所聘岗位的职责要求。未发现有《公司法》第一百四十六条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规定的任职资格;不存在违反《公司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百四十九条规定的行为;未被中国证监会确定为市场禁入者或禁入尚未解除情况;最近三年内未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未受到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者三次以上通报批评;没有因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涉嫌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亦不属于“失信被执行人”。
因此,我们同意公司董事会聘任朱凯先生为公司总经理,聘任朱文文先生、陈勇先生为公司副总经理,聘任张开俊先生为公司财务总监,聘任朱婉珍女士为公司董事会秘书。
二、关于调整公司2023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方案并相应修订发行预案的独立意见
公司本次调整后的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以下简称“本次发行”)方案及相应修订的发行预案符合《公司法》、《证券法》、《发行注册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修订后的发行方案切实可行。该等事项的审议和决策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和相关制度的规定,关联董事回避了表决,同意《关于调整公司2023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方案的议案》、《关于公司2023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预案(二次修订稿)的议案》。
三、关于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募集资金运用的可行性分析报告(修订稿)的独立意见
我们认为,公司为本次发行调整编制的《浙江华统肉制品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募集资金运用的可行性分析报告(修订稿)》对募集资金项目的项目概况、实施的可行性及必要性等作出了充分详细的说明,本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规定以及整体战略发展方向,具有良好的市场发展前景和经济效益,有利于公司长期可持续发展,符合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因此,我们同意《关于公司2023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募集资金运用的可行性分析报告(修订稿)的议案》。
四、关于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摊薄即期回报及填补措施(修订稿)的独立意见
我们认为,公司2023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摊薄即期回报及填补措施调整后的内容合法、合规,有利于保障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因此,我们同意《关于公司2023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摊薄即期回报及填补措施(修订稿)的议案》。
五、关于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方案的论证分析报告(修订稿)的独立意见
我们认为,公司为本次发行调整编制的《浙江华统肉制品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方案的论证分析报告(修订稿)》,是根据实际情况选择符合的证券产品,具有合理的背景与目的。发行对象选择范围、数量和标准适当;本次发行定价的原则、依据、方法和程序合理;发行方式可行、发行方案公平、合理。公司就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对即期回报摊薄的影响进行了分析,并制定了填补被摊薄即期回报的具体措施,相关主体对公司填补回报措施能够得到切实履行作出了承诺,符合上市公司及公司股东的利益。因此,我们一致同意《关于公司2023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方案的论证分析报告(本页无正文,为浙江华统肉制品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一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之签字页)
独立董事:
郭站红
吴天云
楼芝兰
日期:2023年 11月 24日
浙江华统肉制品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一次会议
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发行注册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作为浙江华统肉制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的独立董事,本着认真、负责的态度,审阅了公司董事会提供的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一次会议的所有相关文件,并基于独立判断立场,对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一次会议下列事项进行了核查,并发表意见如下:
一、关于公司董事会聘任高级管理人员发表的独立意见
经审查,我们认为:本次董事会聘任公司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总监及董事会秘书提名程序、聘任程序合法、合规,各高级管理人员的学历、专业知识、技能、工作经历和经营管理经验以及目前的身体状况能够胜任所聘岗位的职责要求。未发现有《公司法》第一百四十六条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规定的任职资格;不存在违反《公司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百四十九条规定的行为;未被中国证监会确定为市场禁入者或禁入尚未解除情况;最近三年内未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未受到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者三次以上通报批评;没有因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涉嫌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亦不属于“失信被执行人”。
因此,我们同意公司董事会聘任朱凯先生为公司总经理,聘任朱文文先生、陈勇先生为公司副总经理,聘任张开俊先生为公司财务总监,聘任朱婉珍女士为公司董事会秘书。
二、关于调整公司2023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方案并相应修订发行预案的独立意见
公司本次调整后的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以下简称“本次发行”)方案及相应修订的发行预案符合《公司法》、《证券法》、《发行注册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修订后的发行方案切实可行。该等事项的审议和决策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和相关制度的规定,关联董事回避了表决,同意《关于调整公司2023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方案的议案》、《关于公司2023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预案(二次修订稿)的议案》。
三、关于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募集资金运用的可行性分析报告(修订稿)的独立意见
我们认为,公司为本次发行调整编制的《浙江华统肉制品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募集资金运用的可行性分析报告(修订稿)》对募集资金项目的项目概况、实施的可行性及必要性等作出了充分详细的说明,本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规定以及整体战略发展方向,具有良好的市场发展前景和经济效益,有利于公司长期可持续发展,符合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因此,我们同意《关于公司2023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募集资金运用的可行性分析报告(修订稿)的议案》。
四、关于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摊薄即期回报及填补措施(修订稿)的独立意见
我们认为,公司2023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摊薄即期回报及填补措施调整后的内容合法、合规,有利于保障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因此,我们同意《关于公司2023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摊薄即期回报及填补措施(修订稿)的议案》。
五、关于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方案的论证分析报告(修订稿)的独立意见
我们认为,公司为本次发行调整编制的《浙江华统肉制品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方案的论证分析报告(修订稿)》,是根据实际情况选择符合的证券产品,具有合理的背景与目的。发行对象选择范围、数量和标准适当;本次发行定价的原则、依据、方法和程序合理;发行方式可行、发行方案公平、合理。公司就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对即期回报摊薄的影响进行了分析,并制定了填补被摊薄即期回报的具体措施,相关主体对公司填补回报措施能够得到切实履行作出了承诺,符合上市公司及公司股东的利益。因此,我们一致同意《关于公司2023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方案的论证分析报告(本页无正文,为浙江华统肉制品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一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之签字页)
独立董事:
郭站红
吴天云
楼芝兰
日期:2023年 11月 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