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东莞控股:独立董事关于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二十四次会议的事前认可意见
股票代码:000828 股票简称:东莞控股 公告编号:2023-060
东莞发展控股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第八届董事会第二十四次会议
相关事项的事前认可意见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 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东莞发展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上市公司”)拟对其持有的控股子公司东莞市轨道一号线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一号线建设公司”)全部注册资本进行减资(以下简称“本次交易”、“本次重组”、“本次重大资产重组”)。
我们基于独立判断的立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
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在认真审阅了有关资料和听取有关人员汇报的基础上,对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审议的相关事项发表如下事前认可意见:
1、根据《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本次
交易构成重大资产重组,对照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的条件,本次交易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各项条件,方案合理、切实可行,有利于公司降低未来项目的资金投入压力和投资风险,有利于降低公司的债务规模和财务费用,有利于公司增强持续经营能力,符合公司及股东的利益。
2、本次交易为上市公司拟对其持有的控股子公司一号线建设公
司全部注册资本进行减资,减资完成后,上市公司不再直接或间接持有一号线建设公司股权,一号线建设公司不再纳入上市公司合并财务报表范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本次交易交易对方一号线建设公司在本次交易完成前后均与上市公司不存在关联关系,本次交易不构成关联交易。
3、本次交易不涉及上市公司发行股份,也不涉及上市公司向其
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购买资产,不会导致上市公司股权结构发生变化,也不存在导致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变更的情形,根据《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第十三条的规定,本次交易不构成重组上市。
4、公司本次交易所选聘的评估机构具有独立性,本次交易减资
价款以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评估机构出具的并经有权国资管理
单位备案或核准的资产评估报告确定的评估结果及截至评估基准日
中标社会资本实际投入资金占一号线建设公司全体股东实际投入资
金总额的比例为基础,最终由交易各方友好协商确定,定价方式合理,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况。
5、公司编制了《东莞发展控股股份有限公司对控股子公司减资
暨重大资产重组报告书(草案)》及其摘要,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9号——上市公司筹划和实施重大资产重组的监管要求》等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
综上,我们同意公司将与本次重大资产重组相关的议案提交公司
第八届董事会第二十四次会议进行审议和表决。
独立董事:刘恒、李希元、辛宇、吴向能
2023年11月8日
股票代码:000828 股票简称:东莞控股 公告编号:2023-060
东莞发展控股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第八届董事会第二十四次会议
相关事项的事前认可意见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 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东莞发展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上市公司”)拟对其持有的控股子公司东莞市轨道一号线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一号线建设公司”)全部注册资本进行减资(以下简称“本次交易”、“本次重组”、“本次重大资产重组”)。
我们基于独立判断的立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
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在认真审阅了有关资料和听取有关人员汇报的基础上,对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审议的相关事项发表如下事前认可意见:
1、根据《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本次
交易构成重大资产重组,对照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的条件,本次交易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各项条件,方案合理、切实可行,有利于公司降低未来项目的资金投入压力和投资风险,有利于降低公司的债务规模和财务费用,有利于公司增强持续经营能力,符合公司及股东的利益。
2、本次交易为上市公司拟对其持有的控股子公司一号线建设公
司全部注册资本进行减资,减资完成后,上市公司不再直接或间接持有一号线建设公司股权,一号线建设公司不再纳入上市公司合并财务报表范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本次交易交易对方一号线建设公司在本次交易完成前后均与上市公司不存在关联关系,本次交易不构成关联交易。
3、本次交易不涉及上市公司发行股份,也不涉及上市公司向其
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购买资产,不会导致上市公司股权结构发生变化,也不存在导致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变更的情形,根据《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第十三条的规定,本次交易不构成重组上市。
4、公司本次交易所选聘的评估机构具有独立性,本次交易减资
价款以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评估机构出具的并经有权国资管理
单位备案或核准的资产评估报告确定的评估结果及截至评估基准日
中标社会资本实际投入资金占一号线建设公司全体股东实际投入资
金总额的比例为基础,最终由交易各方友好协商确定,定价方式合理,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况。
5、公司编制了《东莞发展控股股份有限公司对控股子公司减资
暨重大资产重组报告书(草案)》及其摘要,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9号——上市公司筹划和实施重大资产重组的监管要求》等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
综上,我们同意公司将与本次重大资产重组相关的议案提交公司
第八届董事会第二十四次会议进行审议和表决。
独立董事:刘恒、李希元、辛宇、吴向能
2023年11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