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太平福安稳健养老一年持有混合(FOF) : 太平福安稳健养老目标一年持有期混合型基金中基金(FOF)招募说明书
太平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太平福安稳健养老目标一年持有期混合型基金
中基金(FOF)
招募说明书
基金管理人:太平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重要提示
太平福安稳健养老目标一年持有期混合型基金中基金(FOF)(以下简称“本基金”)2023年9月15日经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2023]2187号文注册募集。
基金管理人保证本招募说明书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本基金经中国证监会注册,但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募集的注册,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投资价值和市场前景做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投资者应当认真阅读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等信息披露文件,自主判断基金的投资价值,自主做出投资决策,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本基金主要投资于经中国证监会依法核准或注册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净值会因为其投资所涉及证券市场、所投资基金的基金份额净值波动等因素产生波动,投资者根据所持有的基金份额享受基金的收益,但同时也要承担相应的投资风险。 本基金所面临的投资组合风险主要包括市场风险、信用风险、 流动性风险等。除投资组合风险以外,本基金还面临操作风险、管理风险、合规性风险、实施流动性风险管理工具的特定风险、本基金的特有风险、本基金法律文件风险收益特征表述与销售机构基金风险评价可能不一致的风险和其他风险等一系列风险。 本基金作为混合型基金中基金,是目标风险系列FOF中的稳健产品,其预期收益和风险水平理论上低于股票型基金、股票型基金中基金,高于债券型基金、债券型基金中基金、货币市场基金、货币型基金中基金。
本基金名称中包含“养老目标”的字样不代表收益保障或其他任何形式的收益承诺,且本基金非保本产品,可能发生亏损。本基金采用目标风险策略投资,通过控制各类资产的投资比例及基准配置比例将风险等级限制在稳健级,并力争在此约束下取得更大收益回报,实现养老资产的长期稳健增值。本基金采用目标风险策略,根据权益类资产的基准配置比例来界定风险水平。本基金目标是将20%的基金资产投资于权益类资产,权益类资产配置比例可上浮不超过5%(即权益类资产配置比例最高可至25%),下浮不超过10%(即权益类资产配置比例最低可至10%)。
投资有风险,投资者在投资本基金前,应当认真、仔细阅读本基金的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等基金法律文件,全面了解本基金的风险收益特征和产品特性,根据自身的投资目的、投资期限、投资经验、资产状况等判断基金是否和自身的风险承受能力相适应,理性判断市场,谨慎、独立做出投资决策,承担基金投资中出现的各类风险,并通过基金管理人或基金管理人委托的具有基金销售业务资格的其他机构认/申购和赎回本基金。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但不保证投资于本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预示其未来业绩表现。基
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的业绩并不构成对本基金业绩表现的保证。基金管理人提醒投资者基金投资的“买者自负”原则,在投资者作出投资决策后,基金运营状况与基金资产净值变化引致的投资风险,由投资者自行承担。
本基金可能投资于资产支持证券。本基金所投资的资产支持证券之债务人出现违约,或在交易过程中发生交收违约,或由于资产支持证券信用质量降低导致证券价格下降,可能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此外,受资产支持证券市场规模及交易活跃程度的影响,资产支持证券可能无法在同一价格水平上进行较大数量的买入或卖出,存在一定的流动性风险,从而对基金收益造成影响。
本基金投资相关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试点(以下简称“港股通机制”)允许买卖的规定范围内的香港联合交易所上市的股票(以下简称“港股通标的股票”)的,会面临港股通机制下因投资环境、投资标的、市场制度以及交易规则等差异带来的特有风险,包括港股市场股价波动较大的风险(港股市场实行T+0回转交易,且对个股不设涨跌幅限制,港股股价可能表现出比A股更为剧烈的股价波动)、汇率风险(汇率波动可能对基金的投资收益造成损失)、港股通机制下交易日不连贯可能带来的风险(在内地开市香港休市的情形下,港股通不能正常交易,港股通标的股票不能及时卖出,可能带来一定的流动性风险)等。具体风险请查阅本基金招募说明书的“风险揭示”章节的具体内容。
本基金可根据投资策略需要或不同配置地市场环境的变化,选择将部分基金资产投资于港股或选择不将基金资产投资于港股,基金资产并非必然投资港股。
本基金对每份基金份额设置一年的锁定持有期,相应基金份额在一年持有期到期日前(不含当日),基金份额持有人不能对该基金份额提出赎回或转换转出申请。因此基金份额持有人面临在一年持有期到期日前(不含当日)不能赎回或转换转出基金份额的风险。
本基金在募集成立时及运作过程中,单一投资者持有的基金份额占本基金总份额的比例不得达到或超过50%(运作过程中,因基金份额赎回等基金管理人无法予以控制的情形导致被动超标的除外)。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当本基金持有特定资产且存在或潜在大额赎回申请时,基金管理人履行相应程序后,可以启用侧袋机制,具体详见本招募说明书“十六、侧袋机制”章节。侧袋机制实施期间,基金管理人将对基金简称进行特殊标识,并不办理侧袋账户的申购赎回。请基金份额持有人仔细阅读相关内容并关注本基金启用侧袋机制时的特定风险。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包括存托凭证,除普通股票投资可能面临的宏观经济风险、政策风险、市场风险、流动性风险外,还将面临存托凭证持有人与持有基础股票的股东在法律地位享有权利等方面存在差异可能引发的风险、发行人采用协议控制架构的风险、增发基础证券可能导致的存托凭证持有人权益被摊薄的风险、交易机制相关风险、存托凭证退市风险等其他风险。
目录
一、绪言 ................................................................................................................................. 1
二、释义 ................................................................................................................................. 2
三、基金管理人 .................................................................................................................... 7
四、基金托管人 ................................................................................................................. 15
五、相关服务机构 ............................................................................................................. 17
六、基金的募集 ................................................................................................................. 19
七、基金合同的生效 ......................................................................................................... 23
八、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24
九、基金的投资 ................................................................................................................. 34
十、基金的财产 ................................................................................................................. 43
十一、基金资产估值 ......................................................................................................... 44
十二、基金的收益与分配 ................................................................................................ 50
十三、基金的费用与税收 ................................................................................................ 52
十四、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 54
十五、基金的信息披露 .................................................................................................... 55
十六、侧袋机制 ................................................................................................................. 62
十七、风险揭示 ................................................................................................................. 65
十八、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和基金财产的清算 .................................................... 75 十九、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 77
二十、基金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 ................................................................................... 91
二十一、基金份额持有人服务 ..................................................................................... 101
二十二、其它应披露事项 .............................................................................................. 103
二十三、招募说明书存放及其查阅方式 .................................................................... 104
二十四、备查文件 ........................................................................................................... 105
一、绪言
《太平福安稳健养老目标一年持有期混合型基金中基金(FOF)招募说明书》(以下简称“本招募说明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销售机构监督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销售办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以下简称“《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指引第 2 号——基金中基金指引》 (以下简称“《基金中基金指引》” )、《养老目标证券投资基金指引(试行)》(以下简称“《养老指引》”)和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以及《太平福安稳健养老目标一年持有期混合型基金中基金(FOF)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编写。
本招募说明书阐述了太平福安稳健养老目标一年持有期混合型基金中基金(FOF)的投资目标、投资策略、投资风险、相关费率等与投资人投资决策有关的必要事项,投资人在作出投资决策前应仔细阅读本招募说明书。
基金管理人承诺本招募说明书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本基金是根据本招募说明书所载明的资料申请募集的。本基金管理人没有委托或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本招募说明书中载明的信息,或对本招募说明书作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本招募说明书根据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编写,并经中国证监会注册。基金合同是约定基金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的法律文件。基金投资人自依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额,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其持有基金份额的行为本身即表明其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并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享有权利、承担义务。基金投资人欲了解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和义务,应详细查阅基金合同。
二、释义
在本招募说明书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或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1. 基金或本基金:指太平福安稳健养老目标一年持有期混合型基金中基金(FOF) 2. 基金管理人:指太平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3. 基金托管人:指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4. 基金合同:指《太平福安稳健养老目标一年持有期混合型基金中基金(FOF)基金合同》及对该基金合同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5. 托管协议:指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就本基金签订之《太平福安稳健养老目标一年持有期混合型基金中基金(FOF)托管协议》及对该托管协议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6. 招募说明书或本招募说明书:指《太平福安稳健养老目标一年持有期混合型基金中基金(FOF)招募说明书》及其更新
7. 基金份额发售公告:指《太平福安稳健养老目标一年持有期混合型基金中基金(FOF)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8. 法律法规:指中国现行有效并公布实施的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司法解释、行政规章以及其他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有约束力的决定、决议、通知等 9. 《基金法》:指 2003年 10月 28日经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经 2012年 12月 28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修订,自 2013年 6月 1日起实施,并经 2015年 4月 24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 <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 等七部法律的决定》修改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0. 《销售办法》:指中国证监会 2020年 8月 28日颁布、同年 10月 1日实施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销售机构监督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1. 《信息披露办法》:指中国证监会 2019年 7月 26日颁布、同年 9月 1日实施,并经 2020年 3月 20日中国证监会《关于修改部分证券期货规章的决定》修正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2. 《运作办法》:指中国证监会 2014年 7月 7日颁布、同年 8月 8日实施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3. 《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指中国证监会 2017年 8月 31日颁布、同年 10月 1日实施的《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4. 《基金中基金指引》:指中国证监会 2016年 9月 11日颁布、并自颁布之日起实施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指引第 2号-基金中基金指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
修订
15. 《养老指引》:中国证监会 2018年 2月 11日颁布、并自颁布之日起实施的指《养老目标证券投资基金指引(试行)》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6. 流动性受限资产:指由于法律法规、监管、合同或操作障碍等原因无法以合理价格予以变现的资产,包括但不限于到期日在 10个交易日以上的逆回购与银行定期存款(含协议约定有条件提前支取的银行存款)、停牌股票、流通受限的新股及非公开发行股票、资产支持证券、因发行人债务违约无法进行转让或交易的债券等
17. 摆动定价机制:指当本基金遭遇大额申购赎回时,通过调整基金份额净值的方式,将基金调整投资组合的市场冲击成本分配给实际申购、赎回的投资者,从而减少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不利影响,确保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不受损害并得到公平对待 18. 中国证监会: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19. 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指中国人民银行和/或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 20. 基金中基金:指依据《基金中基金指引》的规定,将 80%以上的基金资产投资于中国证监会依法核准或注册的公开募集的基金份额的基金
21. 基金合同当事人:指受基金合同约束,根据基金合同享有权利并承担义务的法律主体,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22. 个人投资者:指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自然人 23. 机构投资者:指依法可以投资证券投资基金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合法登记并存续或经有关政府部门批准设立并存续的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团体或其他组织 24. 合格境外投资者:指符合《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和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期货投资管理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使用来自境外的资金进行境内证券期货投资的境外机构投资者,包括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和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 25. 投资人、投资者:指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合格境外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的合称
26. 基金份额持有人:指依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合法取得基金份额的投资人 27. 基金销售业务:指基金管理人或销售机构为投资人开立基金交易账户,宣传推介基金,办理基金份额发售、申购、赎回及提供基金交易账户信息查询等业务 28. 销售机构:指太平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及符合《销售办法》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经中国证监会或者其派出机构注册取得基金销售业务资格并与基金管理人签订了基金销售服务协议,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机构
29. 登记业务:指基金登记、存管、过户、清算和结算业务,具体内容包括投资人基金账户的建立和管理、基金份额登记、基金销售业务的确认、清算和结算、代理发放红利、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和办理非交易过户等
30. 登记机构:指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基金的登记机构为太平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或接
受太平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委托代为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
31. 基金账户:指登记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用于记录其持有的、基金管理人所管理的基金份额余额及其变动情况的账户
32. 基金交易账户:指销售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记录投资人通过该销售机构办理认购、申购、赎回、转换、转托管及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而引起的基金份额变动及结余情况的账户 33. 基金合同生效日:指基金募集达到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规定的条件,基金管理人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完毕,并获得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的日期 34. 基金合同终止日:指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合同终止事由出现后,基金财产清算完毕,清算结果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的日期
35. 基金募集期:指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至发售结束之日止的期间,最长不得超过 3个月
36. 存续期:指基金合同生效至终止之间的不定期期限
37. 工作日:指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38. T日:指销售机构在规定时间受理投资人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申请的开放日 39. T+n日:指自 T日起第 n个工作日(不包含 T日),n为自然数
40. 开放日:指为投资人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的工作日(如遇香港联合交易所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停营业或港股通暂停交易的情形,基金管理人有权暂停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回业务)
41. 开放时间:指开放日基金接受申购、赎回或其他交易的时间段
42. 一年持有期起始日:对于每份基金份额,一年持有期起始日指基金合同生效日(对认购份额而言)或该基金份额申购申请确认日(对申购份额而言)
43. 一年持有期到期日:对于每份基金份额,一年持有期到期日指该基金份额一年持有期起始日一年后的年度对应日。年度对应日,指某一个特定日期在后续年度中的对应日期,如该年无此对应日期,则取该年对应月份的最后一日;如该日为非工作日,则顺延至下一工作日。在基金份额的一年持有期到期日前(不含当日),基金份额持有人不能对该基金份额提出赎回或转换转出申请;基金份额的一年持有期到期日起(含当日),基金份额持有人可对该基金份额提出赎回或转换转出申请;因不可抗力或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致使基金管理人无法在基金份额的一年持有期到期日按时开放办理该基金份额的赎回或转换转出业务的,该基金份额的一年持有期到期日顺延至不可抗力或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的影响因素消除之日起的下一个工作日
44. 锁定持有期:对于每份基金份额,锁定持有期指从一年持有期起始日起,至一年持有期到期日的前一日
45. 《业务规则》:指《太平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开放式基金业务规则》,是由基金管理人制定并不时修订,规范基金管理人所管理的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登记方面的业务规则,由基
金管理人和投资人共同遵守
46. 认购:指在基金募集期内,投资人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申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47. 申购:指基金合同生效后,投资人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申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48. 赎回:指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份额持有人按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规定的条件要求将基金份额兑换为现金的行为
49. 基金转换: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按照基金合同和基金管理人届时有效公告规定的条件,申请将其持有基金管理人管理的、某一基金的基金份额转换为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
50. 转托管: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本基金的不同销售机构之间实施的变更所持基金份额销售机构的操作
51. 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指投资人通过有关销售机构提出申请,约定每期申购日、扣款金额及扣款方式,由销售机构于每期约定扣款日在投资人指定银行账户内自动完成扣款及受理基金申购申请的一种投资方式
52. 巨额赎回:指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基金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上基金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超过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 10%
53. 元:指人民币元
54. 基金收益:指基金投资所得红利、股息、债券利息、买卖证券价差、银行存款利息、已实现的其他合法收入及因运用基金财产带来的成本和费用的节约
55. 基金资产总值:指基金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证券投资基金份额、银行存款本息、基金应收款项及其他资产的价值总和
56. 基金资产净值: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57. 基金份额净值:指计算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基金份额总数 58. 基金资产估值:指计算评估基金资产和负债的价值,以确定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的过程
59. 规定媒介:指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全国性报刊及《信息披露办法》规定的互联网网站(包括基金管理人网站、基金托管人网站、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等媒介
60. 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指《太平福安稳健养老目标一年持有期混合型基金中基金(FOF)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及其更新
61. 港股通:指内地投资者委托内地证券公司,经由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设立的证券交易服务公司,向香港联合交易所进行申报,买卖沪港通、深港通规定范围内的
香港联合交易所上市的股票
62. 不可抗力:指基金合同当事人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事件 63. 侧袋机制:指将基金投资组合中的特定资产从原有账户分离至一个专门账户进行处置清算,目的在于有效隔离并化解风险,确保投资者得到公平对待,属于流动性风险管理工具。侧袋机制实施期间,原有账户称为主袋账户,专门账户称为侧袋账户 64. 特定资产:包括:(1)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的资产;(2)按摊余成本计量且计提资产减值准备仍导致资产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的资产;(3)其他资产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的资产
三、基金管理人
(一)基金管理人概况
1、基金管理人基本情况
名称:太平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中国上海市虹口区邯郸路135号5幢101室
办公地址:中国上海市银城中路488号太平金融大厦7楼
法定代表人:焦艳军
设立日期:2013年1月23日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2012]1719号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人民币6.5亿元
存续期限:持续经营
联系人:白莉莉
客户服务电话:021-61560999、4000288699
传真:021-38556751
股权结构:
股东名称 | 持股比例 |
太平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 56.31% |
太平人寿保险有限公司 | 38.46% |
安石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 5.23% |
合计 | 100% |
(二)基金管理人主要人员情况
1、董事会成员基本情况
焦艳军先生,董事长。中共党员,高级管理人员工商管理硕士,具有证券投资基金从业资格。曾任职于中国技术进出口总公司、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吉林省金融工作办公室、中国太平保险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中国太平保险集团 <香港> 有限公司)、中国太平保险控股有限公司等。现任本基金管理人董事长。
李宏先生,董事。获金融学专业本科学历,现太平养老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副总经理(拟任),曾任太平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助理总经理兼投资总监、副总经理,上海证券有限责任公司证券投资总部总经理等职,并曾在上海财政证券公司等单位任职。
邓先虎先生,董事。中共党员,经济学硕士,具有证券投资基金从业资格。曾任职于北京天地方圆翻译有限公司、中国太平洋人寿保险股份公司、中国太平洋保险集团股份公司、长江养老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太平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太平石化金融租赁有限责任公司等。
现任本基金管理人副总经理,代为履行总经理及首席信息官职务。
Thomas Adam Shippey先生,董事。英国阿斯顿大学国际商务和德语学士。曾任普华永道会计师事务所注册会计师,瑞银集团任执行董事职务。现任安石集团财务总监、安石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执行董事。
李冠莹先生,董事。中共党员,硕士学位。先后任职于中国人寿保险公司新疆哈密分公司、深圳沙河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太平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太平金融控股有限公司、太平人寿保险有限公司。现任太平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党委副书记、副总经理(主持工作)。
范碧华女士,独立董事。现任上海申骏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华东政法学院(现为华东政法大学)毕业,获法学学士学位,主要从事公司、银行与金融等方面的研究。
武进锋先生,独立董事。中共党员,法学硕士,中国及美国纽约州执业律师。曾任职于华为技术有限公司、通用电气医疗集团、北京市中银(上海)律师事务所等。现任北京浩天(上海)律师事务所合伙人。
赵然女士,独立董事。经济学博士。现任河南省社科院副研究员。
2、监事会成员基本情况
熊莹女士,监事会主席。工商管理硕士学位。自 2021年 3月起任太平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助理总经理、董事会秘书,分管市场、股权类投资等工作。曾任太平人寿保险有限公司董事会秘书、首席风险官、合规负责人等职,并曾在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等单位就职。
熊志刚先生,监事。中共党员,博士学位。先后就职于中国平安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厦门分公司、厦门晨光进出口公司、中国保监会福建监管局、中国银保监会福建监管局。现任太平人寿保险有限公司风险管理部助理总经理。
王瑞瑾先生,监事。会计学专业学士,具有证券投资基金从业资格。于 2022年 1月起
万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基金运营部副总监、国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基金运营部总监助理、上投摩根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基金运营部主管、中信证券、上海银行等单位就职。
王伟先生,职工监事。中共党员,金融学博士。具有证券投资基金从业资格。现任本公司纪委办公室副主任(主持工作)。曾任太平养老保险有限公司受托管理部室经理;中国太平保险集团投资管理部经理;太平石化金融租赁有限责任公司综合管理部总经理助理、战略企划部总经理助理;太平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研究发展部资深研究员、综合管理部副总监、研究部副总监。
赵霖先生,职工监事。FRM,工程及经济学双硕士。具有证券投资基金从业资格。现任本公司稽核风控部总监。曾任职于上海亚太计算机信息系统有限公司、上海建经投资咨询有限公司、上海新世纪资信评估投资服务有限公司、太平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等公司,曾任太平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信用研究部总监。
谷鎏先生,职工监事。共产党员,法学硕士。具有证券投资基金从业资格。现任太平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综合管理部(党委办公室)助理总监。曾任职于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政府江宁路街道办事处、太平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3、公司高级管理人员
邓先虎先生,副总经理,代为履行总经理及首席信息官职务。简历同上。
王炯女士,督察长。中共党员,法学硕士,具有证券投资基金从业资格。曾任职于上海市对外经济贸易委员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监管局(原上海市证券管理办公室)、德邦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华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现任本基金管理人督察长。
史彦刚先生,助理总经理。中共党员,经济学硕士,具有证券投资基金从业资格。曾就职于中国工商银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中信银行,曾任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信用分析师、国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投资经理、长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基金经理、格林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经理等职务。现任本基金管理人助理总经理。
陈晓女士,助理总经理。中共党员,经济学硕士,具有证券投资基金从业资格。曾就职于光大保德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现任本基金管理人助理总经理。
4、本基金基金经理
刘翀先生,15年金融从业经验,上海财经大学经济学硕士。历任光大证券投资经理、太平资产高级投资经理、华宝基金养老金部副总经理、富敦投资固定收益部及多元资产部总监。
2022年12月加入本公司,担任首席资产配置官兼多元资产投资部组合投资部总经理。
本基金投资采取集体决策制度,投资决策委员会成员的姓名及职务如下: 投资决策委员会主席:副总经理邓先虎先生(代为履行总经理职务) 投资决策委员会成员:助理总经理兼基金经理史彦刚先生、助理总经理兼固定收益投资部负责人\基金经理陈晓女士、首席资产配置官兼多元资产投资部组合投资部总经理\基金经理刘翀先生、基金经理林开盛先生、基金经理常璐先生、权益投资部成员陆玲玲女士、交易部负责人吴士彬先生。
6、上述人员之间不存在近亲属关系。
(三)基金管理人的职责
1、依法募集资金,办理基金份额的发售和登记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4、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配收益; 5、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6、编制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
7、计算并公告基金净值信息;
8、办理与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9、按照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0、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1、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12、有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职责。
(四)基金管理人关于遵守法律法规的承诺
1、基金管理人承诺严格遵守《基金法》、《运作办法》、《销售办法》、《信息披露办法》等现行有效的相关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违反现行有效的有关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中国证监会有关规定的行为发生。
2、基金管理人承诺防止下列行为发生:
(1)将其固有财产或者他人财产混同于基金财产从事证券投资;
(2)不公平地对待其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
(3)利用基金财产为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外的第三人谋取利益;
(4)向基金份额持有人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5)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3、本基金管理人承诺加强人员管理,强化职业操守,督促和约束员工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行业规范,诚实信用、勤勉尽责,不从事以下活动:
(1)越权或违规经营;
(2)违反基金合同或托管协议;
(3)故意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他基金相关机构的合法利益;
(4)在向中国证监会报送的资料中弄虚作假;
(5)拒绝、干扰、阻挠或严重影响中国证监会依法监管;
(6)玩忽职守、滥用职权,不按照规定履行职责;
(7)违反现行有效的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基金合同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泄露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基金的商业秘密,尚未依法公开的基金投资内容、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或利用该信息从事或者明示、暗示他人从事相关的交易活动; (8)违反证券交易场所业务规则,利用对敲、倒仓等手段操纵市场价格,扰乱市场秩序;
(9)贬损同行,以抬高自己;
(10)以不正当手段谋求业务发展;
(11)有悖社会公德,损害证券投资基金人员形象;
(12)在公开信息披露和广告中故意含有虚假、误导、欺诈成分;
(13)其他法律、行政法规以及中国证监会禁止的行为。
4、基金管理人关于履行诚信义务的承诺
基金管理人承诺将以取信于市场、取信于社会为宗旨,按照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严格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发布的监管规定,不断更新投资理念,规范基金运作。
5、基金经理承诺
(1)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本着谨慎的原则为基金份额持有人谋取最大利益;
(2)不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及其代理人、受雇人或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
泄露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基金的商业秘密、尚未依法公开的基金投资内容、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或利用该信息从事或者明示、暗示他人从事相关的交易活动; (4)不从事损害基金财产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证券交易及其他活动。
(五)基金管理人的内部控制制度
基金管理人的内部控制是指基金管理人为防范和化解风险,保证经营运作符合公司的发展规划,在充分考虑内外部环境的基础上,通过建立组织机制,运用管理方法,实施操作程序与控制措施而形成的系统。
1、基金管理人内部控制的总体目标是:
(1)保证公司经营运作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行业监管规则,自觉形成守法经营、规范运作的经营思想和经营理念。
(2)防范和化解经营风险,提高经营管理效益,确保经营业务的稳健运行和受托资产的安全完整,实现公司的持续、稳定、健康发展。
(3)确保基金、公司财务和其他信息真实、准确、完整、及时。
2、基金管理人的内部控制遵循以下原则:
(1)健全性原则。内部控制应当包括公司的各项业务、各个部门或机构和各级人员,并涵盖到决策、执行、监督、反馈等各个环节。
(2)有效性原则。通过科学的内控手段和方法,建立合理的内控程序,维护内控制度的有效执行。
(3)独立性原则。公司各机构、部门和岗位职责应当保持相对独立,公司基金资产、自有资产、其他资产的运作应当分离。
(4)相互制约原则。公司内部部门和岗位的设置应当权责分明、相互制衡。
(5)成本效益原则。公司运用科学化的经营管理方法降低运作成本,提高经济效益,以合理的控制成本达到最佳的内部控制效果。
3、基金管理人制订内部控制制度遵循以下原则:
(1)合法合规性原则。公司内控制度应当符合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和各项规定。
(2)全面性原则。内部控制制度应当涵盖公司经营管理的各个环节,不得留有制度上的空白或漏洞。
(3)审慎性原则。制定内部控制制度应当以审慎经营、防范和化解风险为出发点。
(4)适时性原则。内部控制制度的制定应当随着有关法律法规的调整和公司经营战略、
经营方针、经营理念等内外部环境的变化进行及时的修改或完善。
4、基金管理人内部控制的主要内容
公司内部风险控制的主要内容包括:投资管理业务控制、信息披露控制、基金销售活动控制、信息技术系统控制、会计系统控制、监察稽核控制等。
(1)投资管理业务控制
公司自觉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按照投资管理业务的性质和特点严格制定管理规章、操作流程和岗位手册,明确揭示不同业务可能存在的风险点并采取控制措施。
(2)信息披露控制
公司按照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有关规定,建立完善的信息披露制度,保证公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及时。
(3)基金销售活动控制
公司从事基金销售活动,自觉遵守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不得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基金投资人的合法权益。
(4)信息技术系统控制
公司根据国家法律法规的要求,遵循安全性、实用性、可操作性原则,严格制定信息系统的管理制度。信息技术系统的设计开发符合国家、金融行业软件工程标准的要求,编写完整的技术资料;在实现业务电子化时,设置保密系统和相应控制机制,并保证计算机系统的可靠性;信息技术系统投入运行前,经过业务、运营、监察稽核等部门的联合验收。
(5)会计系统控制
公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财政部 2006年颁布的企业会计准则及应用指南、《金融企业会计制度》、《证券投资基金会计核算业务指引》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定基金会计制度、公司财务制度、会计工作操作流程和会计岗位工作手册,并针对各个风险控制点建立严密的会计系统控制。
(6)监察稽核控制
公司设立督察长,对董事会负责,经董事会聘任,报中国证监会核准。根据公司监察稽核工作的需要和董事会授权,督察长就内部控制制度的执行情况独立地履行检查、评价、报告、建议职能。
公司设立监察稽核部门,对公司经营层负责,开展监察稽核工作,公司保证监察稽核部门的独立性和权威性。
基金管理人的制度体系分为四个层面:
(1)公司章程;
(2)公司内部控制大纲
公司内部控制大纲是对公司章程规定的内控原则的细化和展开,是各项基本管理制度的纲要和总揽,内部控制大纲明确内控目标、内控原则、控制环境、内控措施等内容; (3)公司基本管理制度
基本管理制度主要包括风险控制制度、投资管理制度、基金会计制度、信息披露制度、监察稽核制度、信息技术管理制度、公司财务制度、资料档案管理制度、业绩评估考核制度和紧急情况处理制度;
(4)部门和业务管理制度
部门和业务管理制度是在基本管理制度的基础上,对各部门的主要职责、岗位设置、岗位责任等的具体说明,是公司根据部门职能开展相关业务的相关制度,是依据公司基本管理制度制定的具体业务管理制度。
6、基金管理人确知建立、实施和维持内部控制制度是公司董事会及管理层的责任。
基金管理人特别声明以上关于内部控制的披露真实、准确,并承诺将根据法律法规、市场环境的变化和业务的发展不断完善内部控制制度。
四、基金托管人
(一)基本情况
名称: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简称“中国银行”)
住所及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1号
首次注册登记日期:1983年10月31日
注册资本:人民币贰仟玖佰肆拾叁亿捌仟柒佰柒拾玖万壹仟贰佰肆拾壹元整 法定代表人:葛海蛟
基金托管业务批准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1998】24 号
托管部门信息披露联系人:许俊
传真:(010)66594942
中国银行客服电话:95566
(二)基金托管部门及主要人员情况
中国银行托管业务部设立于1998年,现有员工110余人,大部分员工具有丰富的银行、证券、基金、信托从业经验,且具有海外工作、学习或培训经历,60%以上的员工具有硕士以上学位或高级职称。为给客户提供专业化的托管服务,中国银行已在境内、外分行开展托管业务。
作为国内首批开展证券投资基金托管业务的商业银行,中国银行拥有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一对多、一对一)、社保基金、保险资金、QFII、RQFII、QDII、境外三类机构、券商资产管理计划、信托计划、企业年金、银行理财产品、股权基金、私募基金、资金托管等门类齐全、产品丰富的托管业务体系。在国内,中国银行首家开展绩效评估、风险分析等增值服务,为各类客户提供个性化的托管增值服务,是国内领先的大型中资托管银行。
(三)证券投资基金托管情况
截至2023年6月30日,中国银行已托管1053只证券投资基金,其中境内基金1002只,QDII基金51只,覆盖了股票型、债券型、混合型、货币型、指数型、FOF等多种类型的基金,满足了不同客户多元化的投资理财需求,基金托管规模位居同业前列。
(四)托管业务的内部控制制度
中国银行托管业务部风险管理与控制工作是中国银行全面风险控制工作的组成部分,秉承中国银行风险控制理念,坚持“规范运作、稳健经营”的原则。中国银行托管业务部风险控制工作贯穿业务各环节,通过风险识别与评估、风险控制措施设定及制度建设、内外部检查及审计等措施强化托管业务全员、全面、全程的风险管控。
2007年起,中国银行连续聘请外部会计会计师事务所开展托管业务内部控制审阅工作。
先后获得基于 “SAS70”、“AAF01/06” “ISAE3402”和“SSAE16”等国际主流内控审阅
双准则的内部控制审计报告。中国银行托管业务内控制度完善,内控措施严密,能够有效保证托管资产的安全。
(五)托管人对管理人运作基金进行监督的方法和程序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或者违反基金合同约定的,应当拒绝执行,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并及时向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报告。基金托管人如发现基金管理人依据交易程序已经生效的投资指令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或者违反基金合同约定的,应当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并及时向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报告。
五、相关服务机构
(一)基金份额销售机构
1、直销机构
名称:太平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中国上海市虹口区邯郸路 135号 5幢 101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488号太平金融大厦 7楼、5楼 503A 法定代表人:焦艳军
联系人:周书雨
直销电话:021-38556789
直销传真:021-38556751
客户服务电话:400-028-8699/021-61560999
公司网址:www.taipingfund.com.cn
2、其他销售机构
详见本基金基金份额发售公告及基金管理人网站。
3、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选择其他符合要求的机构销售本基金,并根据《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基金管理人网站公示。
(二)登记机构
名称:太平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中国上海市虹口区邯郸路 135号 5幢 101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488号太平金融大厦 7楼
法定代表人:焦艳军
联系人:王瑞瑾
联系电话:021-38556651
(三)出具法律意见书的律师事务所
名称:上海市通力律师事务所
住所:上海市银城中路 68号时代金融中心 19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银城中路 68号时代金融中心 19楼
负责人:韩炯
电话:(021)31358666
传真:(021)31358600
经办律师:黎明、陈颖华
联系人:陈颖华
(四)审计基金财产的会计师事务所
名称: 毕马威华振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住所:北京市东长安街 1 号东方广场毕马威大楼 8 层
办公地址:上海市南京西路 1266 号恒隆广场二期 25 楼
执行事务所合伙人:邹俊
联系电话:(021)2212 2888
传真:(021)6288 1889
经办注册会计师:张楠
联系人:张楠
六、基金的募集
(一)募集依据
本基金由基金管理人依照《基金法》《运作办法》《销售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以及《基金合同》约定,并经中国证监会 2023年 9月 15日证监许可[2023]2187号文注册。
(二)基金类别、运作方式及存续期间
1、基金类别:混合型基金中基金(FOF)
2、基金运作方式:契约型开放式
本基金每个开放日开放申购,但对每份基金份额设置一年的锁定持有期。投资者在相应基金份额的锁定持有期内不可提出赎回或转换转出申请,锁定持有期届满后的下一个工作日起可以提出赎回或转换转出申请。
对于每份基金份额,一年持有期起始日指基金合同生效日(对认购份额而言)或该基金份额申购申请确认日(对申购份额而言)。
对于每份基金份额,一年持有期到期日指该基金份额一年持有期起始日一年后的年度对应日。年度对应日,指某一个特定日期在后续年度中的对应日期,如该年无此对应日期,则取该年对应月份的最后一日;如该日为非工作日,则顺延至下一工作日。
在基金份额的一年持有期到期日前(不含当日),基金份额持有人不能对该基金份额提出赎回或转换转出申请;基金份额的一年持有期到期日起(含当日),基金份额持有人可对该基金份额提出赎回或转换转出申请;因不可抗力或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致使基金管理人无法在基金份额的一年持有期到期日按时开放办理该基金份额的赎回业务的,该基金份额的一年持有期到期日顺延至不可抗力或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的影响因素消除之日起的下一个工作日。
3、基金存续期限:不定期
(三)基金的募集期限
募集期限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不超过 3个月,募集时间详见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基金管理人有权根据基金募集的实际情况按照相关程序延长或缩短募集期,并按规定公告,此类变更适用于所有销售机构。基金募集期若经延长,最长不得超过前述募集期限。
(四)基金份额的发售方式、发售对象
1、发售方式
通过各销售机构的基金销售网点或以其提供的其他方式公开发售,各销售机构的具体名单见基金份额发售公告以及基金管理人网站。
2、发售对象
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合格境外投资
(五)基金份额认购概况
1、基金的面值、认购价格
本基金基金份额初始面值为人民币 1.00元,按初始面值发售,每份基金份额认购价格为人民币 1.00元。
2、基金的认购费用
本基金基金份额采用前端收费模式收取基金认购费用。投资人在募集期内可以多次认购基金份额,认购费用按每笔认购申请单独计算。已受理的认购申请不允许撤销。投资者的认购费用如下:
认购金额(M,含认购费) | 认购费率 |
M<100万元 | 0.60% |
100万元≤M<300万元 | 0.40% |
300万元≤M<500万元 | 0.20% |
M≥500万元 | 按笔收取,每笔 1000元 |
基金认购费用在投资人认购基金份额时收取,不列入基金财产,主要用于基金的市场推广、销售、登记等募集期间发生的各项费用。
3、募集资金利息的处理方式
有效认购款项在募集期间产生的利息将折算为基金份额归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有,其中利息转份额的具体数额以登记机构的记录为准。
4、认购份额的计算
本基金认购采用金额认购的方式。
(1)本基金认购费用适用比例费率时,认购份额的计算方法如下: 净认购金额=认购金额/(1+认购费率)
认购费用=认购金额-净认购金额
认购份额=(净认购金额+认购资金利息)/基金份额初始面值
(2)认购费用为固定金额时,认购份额的计算方法如下:
认购费用=固定金额
净认购金额=认购金额-认购费用
认购份额=(净认购金额+认购资金利息)/基金份额初始面值
(3)认购费用以人民币元为单位,计算结果按照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认购份额计算结果按照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由此误差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例 1:某投资人投资 10,000元认购本基金,如果募集期内认购资金获得的利息为 5元,则其可得到的基金份额计算如下:
净认购金额=10,000/(1+0.60%)=9,940.36元
认购费用=10,000-9,940.36=59.64元
认购份额=(9,940.36+5)/1.00=9,945.36份
即投资人投资 10,000元认购本基金,加上认购资金在募集期内获得的利息 5元,可得到 9,945.36份基金份额(含利息折份额部分)。
5、基金的认购
(1)募集场所
本基金可通过直销机构等销售机构认购本基金。各销售机构的具体名单见基金份额发售公告及基金管理人网站。
(2)时间安排
在募集期内,本基金的销售机构在工作时间中持续办理本基金的认购手续。具体时间见基金份额发售公告和相关销售机构公告。
(3)基本认购程序
1)投资者认购本基金需首先办理开户手续,已经开立基金账户的客户无需重新开户。
2)投资者依照销售机构的规定,在销售机构规定的时间段内提出认购申请,并办理有关手续。
3)本基金认购采取金额申请方式,投资者认购本基金,须按销售机构规定全额交纳认购款项。
4)在募集期内,投资者可多次认购基金份额,认购费用按每笔认购申请单独计算。认购申请一经受理不得撤销。
5)基金销售机构对认购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申请一定成功,而仅代表销售机构确实接收到认购申请。认购的确认以登记机构的确认结果为准。对于认购申请及认购份额的确认情况,投资人应及时查询并妥善行使合法权利,否则,由此产生的投资人任何损失由投资人自行承担。
(4)认购限额
1)投资人通过本基金的直销机构单个基金账户首次认购本基金单笔最低金额为人民币1.00元(含认购费),追加认购的单笔最低金额为人民币 1.00元(含认购费);通过其他销售机构单个基金账户首次认购本基金单笔最低金额为人民币 1.00元(含认购费),追加认购的单笔最低金额为人民币 1.00元(含认购费),其他销售机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2)如本基金单一投资者累计认购的基金份额数达到或者超过基金总份额的 50%,基金管理人可以采取比例确认等方式对该投资人的认购申请进行限制。基金管理人接受某笔或者某些认购申请有可能导致投资者变相规避前述 50%比例要求的,基金管理人有权拒绝该等全部或者部分认购申请。投资人认购的基金份额数以基金合同生效后登记机构的确认为准。
3)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市场情况,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调整上述对认购的金额限制,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生效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公告。
6、基金募集期间募集的资金存入专门账户,在基金募集行为结束前,任何人不得动用。
七、基金合同的生效
(一)基金备案的条件
本基金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 3个月内,在基金募集份额总额不少于 2亿份,基金募集金额不少于 2亿元人民币且基金认购人数不少于 200人的条件下,基金募集期届满或基金管理人依据法律法规及招募说明书可以决定停止基金发售,并在 10日内聘请法定验资机构验资。基金管理人自收到验资报告之日起 10日内,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基金募集达到基金备案条件的,自基金管理人办理完毕基金备案手续并取得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之日起,《基金合同》生效;否则《基金合同》不生效。基金管理人在收到中国证监会确认文件的次日对《基金合同》生效事宜予以公告。基金管理人应将基金募集期间募集的资金存入专门账户,在基金募集行为结束前,任何人不得动用。
(二)基金合同不能生效时募集资金的处理方式
如果募集期限届满,未满足基金备案条件,基金管理人应当承担下列责任: 1、以其固有财产承担因募集行为而产生的债务和费用;
2、在基金募集期限届满后 30日内返还投资者已交纳的款项,并加计银行同期活期存款利息;
3、如基金募集失败,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销售机构不得请求报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销售机构为基金募集支付之一切费用应由各方各自承担。
(三)基金存续期内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和资产规模
基金合同生效后,连续 20个工作日出现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 200人或者基金资产净值低于 5000万元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定期报告中予以披露;连续 60个工作日出现前述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10个工作日内向中国证监会报告并提出解决方案,如持续运作、转换运作方式、与其他基金合并或者终止基金合同等,并在 6个月内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八、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一)申购与赎回场所
本基金的申购与赎回将通过销售机构进行。具体的销售机构将由基金管理人在招募说明书或其网站列明。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变更或增减销售机构,并在基金管理人网站公示。
基金投资者应当在销售机构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营业场所或按销售机构提供的其他方式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若基金管理人或其指定的销售机构开通电话、传真或网上等交易方式,投资人可以通过上述方式进行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具体办法由基金管理人或相关销售机构另行公告。
(二)申购与赎回的开放日及时间
1、开放日及开放时间
投资人在开放日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对于每份基金份额,在一年持有期到期日起(含当日)办理对应基金份额的赎回,具体办理时间为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的交易时间(如遇香港联合交易所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停营业或港股通暂停交易的情形,基金管理人有权暂停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回业务),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要求或基金合同的规定公告暂停申购、赎回时除外。
基金合同生效后,若出现新的证券交易市场、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变更或其他特殊情况,基金管理人将视情况对前述开放日及开放时间进行相应的调整,但应在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2、申购、赎回开始日及业务办理时间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实际情况依法决定本基金开始办理申购的时间,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在相关公告中规定。
基金管理人自认购份额的一年持有期到期日起(含当日)开始办理赎回,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在相关公告中规定。
在确定申购开始与赎回开始时间后,基金管理人应在申购、赎回开放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申购与赎回的开始时间。
基金管理人不得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或者时间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或者转换。投资人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和时间提出申购、赎回或者转换申请且登记机构确认接受的,其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为下一开放日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
(三)申购与赎回的原则
1、“未知价”原则,即申购、赎回价格以申请当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进行计算; 2、“金额申购、份额赎回”原则,即申购以金额申请,赎回以份额申请;
3、当日的申购与赎回申请可以在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时间以内撤销; 4、赎回遵循“先进先出”原则,即按照投资人认购、申购的先后次序进行顺序赎回; 5、办理申购、赎回业务时,应当遵循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原则,确保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不受损害并得到公平对待。
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对上述原则进行调整。基金管理人必须在新规则开始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投资者办理申购、赎回等业务时应提交的文件和办理手续、办理时间、处理规则等在遵守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规定的前提下,以各销售机构的具体规定为准。
(四)申购与赎回的程序
1、申购和赎回的申请方式
投资人必须根据销售机构规定的程序,在开放日的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内提出申购或赎回的申请。
投资人在提交申购申请时须按销售机构规定的方式备足申购资金,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须持有足够的基金份额余额,否则所提交的申购、赎回申请不成立。
2、申购和赎回的款项支付
投资人申购基金份额时,必须在规定的时间内全额交付申购款项,投资人在规定的时间内全额交付申购款项,申购成立;基金份额登记机构确认基金份额时,申购生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递交赎回申请,赎回成立;基金份额登记机构确认赎回时,赎回生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申请生效后,基金管理人将在 T+10日(包括该日)内支付赎回款项。
若遇证券交易所或交易市场数据传输延迟、通讯系统故障、银行数据交换系统故障、港股通交易系统或港股通资金交收规则限制或其它非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所能控制的因素影响业务处理流程时,赎回款项的划付时间相应顺延。在发生巨额赎回或基金合同载明的其他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时,款项的支付办法参照基金合同有关条款处理。
3、申购和赎回申请的确认
基金管理人应以开放日交易时间结束前受理有效申购和赎回申请的当天作为申购或赎回申请日(T日),在正常情况下,本基金登记机构在 T+3日内(包括该日)对该交易的有效性进行确认。T日提交的有效申请,投资人应在 T+4日后(包括该日)及时到销售网点柜台或以销售机构规定的其他方式查询申请的确认情况。若申购不成立或无效,则申购款项本金退还给投资人。
销售机构对申购、赎回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申请一定成功,而仅代表销售机构确实接收到申请。申购、赎回的确认以登记机构的确认结果为准。对于申请的确认情况,投资人应及时查询并妥善行使合法权利,否则,由此产生的投资人任何损失由投资人自行承担。
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对上述申购与赎回程序进行调整。基金管理人
必须在新规则开始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五)申购与赎回的数额限制
1、投资人通过本基金的直销机构单个基金账户首次申购本基金单笔最低金额为人民币1.00元(含申购费),追加申购的单笔最低金额为人民币 1.00元(含申购费);通过其他销售机构单个基金账户首次申购本基金单笔最低金额为人民币 1.00元(含申购费),追加申购的单笔最低金额为人民币 1.00元(含申购费),其他销售机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2.投资人可多次申购,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占本基金总份额的比例不得达到或超过 50%(运作过程中,因基金份额赎回等基金管理人无法予以控制的情形导致被动超标的除外)。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3、基金份额持有人在销售机构赎回时,每次赎回申请不得低于 1份基金份额。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时或赎回后在销售机构(网点)保留的基金份额余额不足 1份的,在赎回时需一次全部赎回。
4、基金管理人可以规定单个投资人单日或单笔申购金额上限、累计持有的基金份额上限,具体规定请参见更新的招募说明书或相关公告。
5、基金管理人可以规定本基金的总规模上限、单日申购金额上限,具体规定请参见更新的招募说明书或相关公告。
6、当接受申购申请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构成潜在重大不利影响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采取设定单一投资者申购金额上限或基金单日净申购比例上限、拒绝大额申购、暂停基金申购等措施,切实保护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基金管理人基于投资运作与风险控制的需要,可采取上述措施对基金规模予以控制。具体规定请参见基金管理人相关公告。
7、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调整上述规定申购金额和赎回份额等数量限制。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六)申购费用和赎回费用
1、申购费率
投资者可以多次申购本基金,申购费率按每笔申购申请单独计算。
本基金基金份额采用前端收费模式收取基金申购费用。投资者的申购费用如下:
申购金额(M,含申购费) | 申购费率 |
M<100万元 | 0.80% |
100万元≤M<300万元 | 0.50% |
300万元≤M<500万元 | 0.30% |
M≥500万元 | 按笔收取,每笔 1000元 |
本基金的申购费用由投资人承担,主要用于本基金的市场推广、销售、登记等各项费用,不列入基金财产。
2、赎回费率
本基金不收取赎回费。每笔基金份额持有期满 1年后,基金份额持有人方可就该笔基金份额提出赎回申请。
3、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相关法律法规或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调整费率或收费方式,并在履行适当的程序后,最迟应于新的费率或收费方式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七)申购份额与赎回金额的计算
1、申购本基金的申购费用采用前端收费模式(即申购基金时交纳申购费),投资人的申购金额包括申购费用和净申购金额。申购金额的计算方式:
(1)申购费用适用比例费率的情形下:
净申购金额=申购金额/(1+申购费率)
申购费用=申购金额-净申购金额
申购份额=净申购金额/T日基金份额净值
(2)申购费用适用固定金额的情形下:
申购费用=固定金额
净申购金额=申购金额-申购费用
申购份额=净申购金额/T日基金份额净值
(3)上述计算结果均按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到小数点后 2位,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例 2:假定 T日基金份额净值为 1.0560元,某投资人本次申购本基金 400,000元,对应的本次申购费率为 0.80%,该投资人可得到的基金份额为:
净申购金额=400,000/(1+0.80%)=396,825.40元
申购费用=400,000-396,825.40=3,174.60元
申购份额=396,825.40/1.0560=375,781.63份
即:投资人投资 400,000元申购本基金,假定申购当日基金份额净值为 1.0560元,可得到 375,781.63份基金份额。
例 3:假定 T日基金份额净值为 1.0560元,某投资人投资 6,000,000元申购本基金,其对应的申购费用为 1,000元,则其可得到的申购份额为:
申购费用=1,000.00元
净申购金额=6,000,000-1,000=5,999,000.00元
申购份额=5,999,000.00/1.0560=5,680,871.21份
可得到 5,680,871.21份基金份额。
2、赎回金额的计算方式:
采用“份额赎回”方式,赎回价格以 T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进行计算,计算公式: 赎回总金额=赎回份额×T日基金份额净值
赎回费用=赎回总金额×赎回费率
净赎回金额=赎回总金额—赎回费用
上述计算结果均按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到小数点后 2位,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例 4:某投资者赎回本基金 10,000份基金份额,持有时间满一年,赎回适用费率为 0%,假设赎回当日基金份额净值为 1.1480元,则其可得净赎回金额为: 赎回总金额=10,000×1.1480=11,480.00元
赎回费用=11,480×0=0元
净赎回金额=11,480-0=11,480.00元
即:投资者赎回本基金 10,000份基金份额,持有期限满一年,假设赎回当日基金份额净值为 1.1480元,则可得到的净赎回金额为 11,480.00元。
3、本基金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 4位,小数点后第 5位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基金合同生效后,T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在 T+2日内计算,并在 T+3日内公告。遇特殊情况,经履行适当程序,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
4、基金管理人可以在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约定的情形下根据市场情况制定基金促销计划,定期或不定期地开展基金促销活动。在基金促销活动期间,按相关监管部门要求履行必要手续后,基金管理人可以对基金销售费用实行一定的优惠。
5、当本基金发生大额申购或赎回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以采用摆动定价机制,以确保基金估值的公平性。具体处理原则与操作规范遵循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自律规则的规定。
(八)申购和赎回的登记
投资人 T日申购基金生效后,登记机构在 T+3日为投资人登记权益并办理注册登记手续,投资人自 T+4日(含该日)后有权赎回该部分基金份额。
投资人 T日赎回基金生效后,登记机构在 T+3日为投资人扣除权益并办理相应的注册登记手续。
基金管理人可以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对上述登记办理时间进行调整,但不得实质影响投资人的合法权益,并最迟于开始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公告。
(九)拒绝或暂停申购的情形
发生下列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拒绝或暂停接受投资人的申购申请: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无法正常运作。
2、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时。
3、证券交易所或外汇市场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或基金参与港股通交易且港股通暂停交易,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产净值。
4、接受某笔或某些申购申请可能会影响或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或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构成潜在重大不利影响时。
5、基金资产规模过大,使基金管理人无法找到合适的投资品种,或其他可能对基金业绩产生负面影响,或发生其他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情形。
6、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销售机构或登记机构发生异常情况导致基金销售系统、基金登记系统或基金会计系统无法正常运行。
7、占相当比例的被投资基金暂停估值。
8、基金管理人接受某笔或者某些申购申请有可能导致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的比例达到或者超过 50%,或者变相规避 50%集中度的情形。
9、申请超过基金管理人设定的基金总规模、单日净申购比例上限、单个投资者单日或单笔申购金额上限的。
10、当特定资产占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 50%以上的,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后,基金管理人应当暂停接受申购申请。
11、占相当比例的被投资基金暂停申购、暂停上市或二级市场交易停牌,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必要暂停本基金申购的情形。
12、基金参与港股通交易且港股通交易每日额度不足。
13、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第 1、2、3、5、6、7、10、11、12、13项暂停申购情形之一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接受申购申请时,基金管理人应当根据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刊登暂停申购公告。
如果投资人的申购申请被全部或部分拒绝的,被拒绝的申购款项本金将退还给投资人。在暂停申购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申购业务的办理,并依法公告。
(十)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
发生下列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管理人不能支付赎回款项。
2、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时。
3、证券交易所或外汇市场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或基金参与港股通交易且港股通暂停
交易,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产净值。
4、连续两个或两个以上开放日发生巨额赎回。
5、发生继续接受赎回申请将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情形时。
6、当特定资产占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 50%以上的,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或暂停接受基金赎回申请。
7、占相当比例的被投资基金暂停估值。
8、占相当比例的被投资基金暂停赎回、暂停上市或二级市场交易停牌,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必要暂停本基金赎回的情形。
9、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除第 4项之外的情形之一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接受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时,基金管理人应按规定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已确认的赎回申请,基金管理人应足额支付;如暂时不能足额支付,应将可支付部分按单个账户申请量占申请总量的比例分配给赎回申请人,未支付部分可延期支付。若出现上述第 4项所述情形,按基金合同的相关条款处理。基金份额持有人在申请赎回时可事先选择将当日可能未获受理部分予以撤销。在暂停赎回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赎回业务的办理,并依法公告。
(十一)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1、巨额赎回的认定
若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内的基金份额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上基金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超过前一开放日的基金总份额的 10%,即认为是发生了巨额赎回。
2、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当基金出现巨额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基金当时的资产组合状况决定全额赎回、部分延期赎回或暂停赎回。
(1)全额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有能力支付投资人的全部赎回申请时,按正常赎回程序执行,将对赎回款项进行全额支付。
(2)部分延期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支付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有困难或认为因支付投资人的赎回申请而进行的财产变现可能会对基金资产净值造成较大波动时,基金管理人在当日接受赎回比例不低于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 10%的前提下,可对其余赎回申请延期办理。对于当日的赎回申请,应当按单个账户赎回申请量占赎回申请总量的比例,确定当日受理的赎回份额;对于未能赎回部分,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可以选择延期赎回或取消赎回。
选择延期赎回的,将自动转入下一个开放日继续赎回,直到全部赎回为止;选择取消赎回的,当日未获受理的部分赎回申请将被撤销。延期的赎回申请与下一开放日赎回申请一并处理,无优先权并以下一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础计算赎回金额,以此类推,直到全部赎回为
止。如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未作明确选择,投资人未能赎回部分作自动延期赎回处理。
部分延期赎回不受单笔赎回最低份额的限制。
(3)若本基金发生巨额赎回,在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超过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 20%以上的赎回申请的情形下,基金管理人有权延期办理赎回申请:对于该基金份额持有人当日超过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 20%以上的赎回申请,可进行延期办理;对于该基金份额持有人未超过上述比例的部分,基金管理人有权根据前段“(1)全额赎回”或“(2)部分延期赎回”的约定方式与其他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赎回申请一并办理。但是,如该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选择取消赎回,则其当日未获受理的部分赎回申请将被撤销。
(4)暂停赎回:连续 2 个开放日以上(含本数)发生巨额赎回,如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必要,可暂停接受基金的赎回申请;已经接受的赎回申请可以延缓支付赎回款项,但不得超过20 个工作日,并应当在规定媒介上进行公告。
3、巨额赎回的公告
当发生上述巨额赎回并采取相应措施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过邮寄、传真或者招募说明书规定的其他方式在 3个交易日内通知基金份额持有人,说明有关处理方法,并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刊登公告。
(十二)暂停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和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
1、发生上述暂停申购或赎回情况的,基金管理人应在规定期限内在规定媒介上刊登暂停公告。
2、上述暂停情况消除的,基金管理人应于重新开放日公布最近 1个估值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3、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暂停申购或赎回的时间,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最迟于重新开放日在规定媒介上刊登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也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在暂停公告中明确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时间,届时不再另行发布重新开放的公告。
(十三)基金转换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基金合同的规定决定开办本基金与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之间的转换业务,基金转换可以收取一定的转换费,相关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届时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的规定制定并公告,并提前告知基金托管人与相关机构。
(十四)基金的非交易过户
基金的非交易过户是指基金登记机构受理继承、捐赠和司法强制执行等情形而产生的非交易过户以及登记机构认可、符合法律法规的其它非交易过户,或者按照相关法律法规或国
法可以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的投资人,或按法律法规或国家有权机关规定的方式处理。
继承是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死亡,其持有的基金份额由其合法的继承人继承;捐赠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合法持有的基金份额捐赠给福利性质的基金会或社会团体;司法强制执行是指司法机构依据生效司法文书将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强制划转给其他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办理非交易过户必须提供基金登记机构要求提供的相关资料,对于符合条件的非交易过户申请按基金登记机构的规定办理,并按基金登记机构规定的标准收费。
(十五)基金的转托管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办理已持有基金份额在不同销售机构之间的转托管,基金销售机构可以按照规定的标准收取转托管费。
(十六)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基金管理人可以为投资人办理定期定额投资计划,具体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另行规定。投资人在办理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时可自行约定每期扣款金额,每期扣款金额必须不低于基金管理人在相关公告或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中所规定的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最低申购金额。
(十七)基金份额的冻结和解冻
基金登记机构只受理国家有权机关依法要求的基金份额的冻结与解冻,以及登记机构认可、符合法律法规的其他情况下的冻结与解冻。
基金账户或基金份额被冻结的,被冻结部分产生的权益一并冻结,被冻结部分份额仍然参与收益分配与支付。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另有规定的除外。
(十八)基金份额的转让
在法律法规允许且条件具备的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可受理基金份额持有人通过中国证监会认可的交易场所或者交易方式进行份额转让的申请并由登记机构办理基金份额的过户登记。基金管理人拟受理基金份额转让业务的,将提前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应根据基金管理人公告的业务规则办理基金份额转让业务。
(十九)基金份额的质押或其他业务
如相关法律法规允许基金管理人办理基金份额的质押业务或其他基金业务,基金管理人有权制定和实施相应的业务规则。
(二十)实施侧袋机制期间本基金的申购与赎回
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的,本基金的申购和赎回安排详见招募说明书相关章节或相关公告。
(二十一)在不违反相关法律法规且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前提下,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对上述申购和赎回以及相关业务的安排进行补充和调整并提前公告,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九、基金的投资
(一)投资目标
在合理控制风险的前提下,本基金优化配置各类资产,优选全市场各类基金,力争实现超越业绩比较基准的收益。
(二)投资范围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括经中国证监会核准或注册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包括 QDII基金、香港互认基金、商品基金(含商品期货基金和黄金 ETF,下同)和公开募集基础设施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公募 REITs”)等),股票(包括主板、创业板以及其他中国证监会核准或注册发行的股票及存托凭证),港股通标的股票,债券(包括国债、央行票据、金融债券、企业债券、公司债券、可转换债券(含可分离交易可转债)、可交换债券、中期票据、短期融资券、超短期融资券、次级债券、政府支持机构债、政府支持债券、地方政府债及其他经中国证监会允许投资的债券),资产支持证券,债券回购,银行存款,同业存单,货币市场工具以及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但须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
本基金不投资具有复杂,衍生品性质的基金份额,包括分级基金和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基金份额。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本基金投资于经中国证监会依法核准或注册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 80%,其中本基金投资于股票,股票型基金,混合型基金和商品基金(含商品期货基金和黄金 ETF)等品种的比例合计原则上不超过基金资产的 30%,投资于港股通标的股票的比例不超过股票资产的 50%,投资于商品基金(含商品期货基金和黄金 ETF)的比例不超过基金资产的 10%,投资于货币市场基金的比例不超过基金资产的 15%,投资于 QDII基金和香港互认基金占基金资产的比例合计不超过 20%。
本基金投资于权益类资产(包括股票,股票型基金和混合型基金)的战略配置比例中枢为 20%,上述权益类资产向上、向下的调整幅度最高分别为 5%及 10%,即权益类资产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为 10%-25%。其中,计入上述权益类资产的混合型基金需符合下列两个条件之一:1、基金合同约定股票资产投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 60%的混合型基金;2、根据基金披露的定期报告,最近四个季度中任一季度股票资产占基金资产比例均不低于 60%的混合型基金。本基金应当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 5%的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
当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的相关规定变更时,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对上述资产
配置比例进行适当调整。
(三)投资策略
1、资产配置策略
本基金为采用目标风险策略的基金中基金,风险收益特征相对稳健,长期资产配置以非权益类资产为主,权益类资产为辅。本基金的投资策略分为两个部分: (1)在战略资产配置层面,基金管理人将结合内外部的投资研究经验,对各大类资产的投资回报进行展望,形成基金在各类资产的中长期配置中枢。
在此基础上,本基金将以可投资产的风险收益特征、估值盈利数据、市场容量和流动性等指标为基础,根据基金管理人的资产配置和风险预算模型,自上而下地评估不同资产类别以及资产内部子类别(如国家地区、行业、板块,债券久期、品种等)的潜在风险收益表现;目标是筛选出预计风险调整后收益较好的资产及行业、板块及品种并进行配置。
本基金目标是将 20%的基金资产投资于权益类资产,上述权益类资产配置比例可上浮不超过 5%(即权益类资产配置比例最高可至 25%),下浮不超过 10%(即权益类资产配置比例最低可至 10%)。
(2)在宏观基本面分析上,经济周期的内生力量会受到政策周期的影响导致资产价值和价格偏移。因此,本基金将综合宏观、估值、情绪、政策等构建战术资产分配框架,对处于上升通道的强势资产,或短期趋势有大概率由弱转强的资产,将给予适当的超配;对处于下行通道的弱势资产,或短期趋势有大概率由强转弱的资产,将给予适当的低配。
2、基金投资策略
本基金将在不同基金分类下,通过定量和定性分析,优选出全市场基金进行投资。
(1)基金分类
本基金将根据投资范围、投资策略以及实际投资组合等维度对初选基金进行细化分类,提升相同分类下不同基金之间的可比性。大的资产类别包括权益类、债券类、商品类、货币市场类。其中,权益类细分为股票型基金、偏股混合型基金、QDII 权益基金;债券类细分为债券型基金、偏债混合型基金、QDII 债券基金;商品类细分为黄金 ETF、原油期货基金、其他大宗商品期货基金。对未被归类的混合型基金,根据其历季度披露的持仓比例,将其分类为权益类或债券类资产。
(2)基金的筛选
首先,进入备选基金池的基金应当满足以下条件:
1)子基金运作期限应当不少于 2 年,最近 2 年平均季末基金净资产应当不低于 2 亿元;子基金为指数基金、ETF 和商品基金等品种的,运作期限应当不少于 1 年,最近定期报告披露的季末基金净资产应当不低于 1 亿元;
2)子基金运作合规,风格清晰,中长期收益良好,业绩波动性较低;
3)子基金基金管理人及子基金基金经理最近 2 年没有重大违法违规行为; 4)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在满足上述条件后,本基金将按照如下步骤逐步选出基金投资组合。
1)对子基金的基金管理人进行综合评判和打分。本基金对基金管理人的评价维度包括但不限于:公司营运能力、盈利能力、内控制度、管理规模、投研团队实力及稳定性、投资流程、旗下基金业绩定量分析等,从中甄选优秀的基金管理人。
2)被动型指数基金筛选
权益类基金和债券类基金各分为主动型基金和被动指数型基金。
本基金将根据资产配置策略配置被动指数型基金。本基金将综合考虑被动指数型基金的跟踪偏离度、跟踪误差、流动性等指标,得出被动指数型基金的排名列表,并对排名靠前的每只基金进行定性分析,确定被动指数型子基金的选择。定性分析包括但不限于:该基金管理人指数团队的综合管理能力、基金管理人处理极端市场行情的能力等。
3)主动管理型基金筛选
本基金筛选主动管理型的权益类基金债券类基金的过程中,将综合考虑备选基金的盈利能力、抗风险能力、风险调整后收益、基金经理择时能力、基金经理选股/选券能力、相对业绩等,得出主动管理型基金的定量综合打分排名情况,并对排名靠前的每只基金进行定性分析,确定主动管理型子基金的选择。定性分析包括但不限于:基金经理从业经历、基金经理管理本基金的年限、基金经理历史管理业绩、基金经理投资风格及稳定性,是否存在风格漂移现象等。
对于主动型债券基金的筛选,本基金还将设置债券基金黑名单机制,跟踪已违约的债券及相关发行主体,跟踪基金池中的债券型基金是否包含违约债券及相关主体的其他债券等。
在符合本基金上述投资策略的前提下,本基金可以投资于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基金。
4)公募 REITs投资策略
本基金可投资公募 REITs。本基金将综合考量宏观经济运行情况、基金资产配置策略、底层资产运营情况、流动性及估值水平等因素,对公募 REITs的投资价值进行深入研究,精选出具有较高投资价值的公募 REITs进行投资。本基金根据投资策略需要或市场环境变化,可选择将部分基金资产投资于公募 REITs,但本基金并非必然投资公募 REITs。
3、股票、债券资产投资策略
(1)本基金将直接投资股票、债券等基础资产,以期获取比基金标的更优的风险收益特征。股票投资侧重于微观基本面,盈利能力、成长性、是否符合行业发展趋势等。债券投资主要考虑对利率走势预期的判断、投资期限内久期的设定,投资组合结合收益率曲线的形态构建、信用风险的控制等。
(2)港股通标的股票的投资策略
本基金将采用与 A 股市场相同的策略,从企业盈利能力,盈利的确定性、成长性、持
续性等角度入手,精选未来 3-5 年存在良好的增值可能的投资标的。
(3)存托凭证的投资策略
本基金将根据法律法规和监管机构的要求,制定存托凭证投资策略,关注发行人有关信息披露情况,关注发行人基本面情况、市场估值等因素,通过定性分析和定量分析相结合的办法,参与存托凭证的投资,谨慎决定存托凭证的权重配置和标的选择。
4、资产支持证券投资策略
在严格控制投资风险的前提下,本基金将从信用风险、流动性风险、利率风险、税收因素和提前还款因素等方面综合评估资产支持证券的投资品种,选择低估的品种进行投资。
5、其他金融工具投资策略
如未来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允许,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本基金可基于谨慎原则运用相关金融衍生工具对基金投资组合进行管理,以提高投资效率,管理基金投资组合风险水平,更好地实现本基金的投资目标。本基金管理人运用上述金融衍生工具必须是出于追求基金充分投资、减少交易成本、降低跟踪误差的目的,不得应用于投机交易目的,或用作杆杠工具放大基金的投资。
(四)投资限制
1、组合限制
基金的投资组合应遵循以下限制:
(1)本基金投资于经中国证监会依法核准或注册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 80%;
(2)本基金投资于股票,股票型基金,混合型基金和商品基金(含商品期货基金和黄金 ETF)等品种的比例合计原则上不超过基金资产的 30%,投资于港股通标的股票的比例不超过股票资产的 50%,投资于商品基金(含商品期货基金和黄金 ETF)的比例不超过基金资产的 10%,投资于货币市场基金的比例不超过基金资产的 15%,投资于 QDII基金和香港互认基金占基金资产的比例合计不超过 20%;
(3)本基金投资于权益类资产(包括股票,股票型基金和混合型基金)的战略配置比例中枢为 20%,上述权益类资产向上、向下的调整幅度最高分别为 5%及 10%,即权益类资产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为 10%-25%;其中,计入上述权益类资产的混合型基金需符合下列两个条件之一:a)基金合同约定股票资产投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 60%的混合型基金;b)根据基金披露的定期报告,最近四个季度中任一季度股票资产占基金资产比例均不低于 60%的混合型基金;
(4)本基金持有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
(5)本基金持有单只基金的市值,不高于本基金资产净值的 20%,且不得持有其他基
金中基金;
(6)除 ETF 联接基金外,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单只基金不得超过被投资基金净资产的 20%,被投资基金净资产规模以最近定期报告披露的规模为准; (7)本基金投资于其他基金,被投资基金(不含指数基金、 ETF 和商品基金)的运作期限应当不少于 2 年、最近 2 年平均季末基金净资产应当不低于 2 亿元;被投资基金为指数基金、 ETF 和商品基金的,运作期限应当不少于 1 年,最近定期报告披露的季末基金净资产应当不低于 1 亿元;被投资基金运作合规,风格清晰,中长期收益良好,业绩波动性较低;被投资基金的基金管理人及被投资基金的基金经理最近 2 年没有重大违法违规行为;
(8)本基金投资于封闭运作基金、定期开放基金等流通受限基金的,其公允价值不得超过本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未完) 香港> 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