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G20柳控2 : 柳州市投资控股有限公司2020年公开发行绿色公司债券(第二期)2023年付息公告
债券代码:175239.SH 债券简称:G20柳控 2
柳州市投资控股有限公司 2020年公开发行绿色公司债券(第二
期)2023年付息公告
本公司全体董事或具有同等职责的人员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 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 确性和完整性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债权登记日:2023年 10月 19日
? 债券付息日:2023年 10月 20日
柳州市投资控股有限公司 2020年公开发行绿色公司债券(第二
期)(以下简称“本期债券”),将于 2023年 10月 20日开始支付自2022年 10月 20日至 2023年 10月 19日期间的利息。为保证本次付
息工作的顺利进行,现将有关事宜公告如下:
一、本期债券的基本情况
1、债券名称:柳州市投资控股有限公司 2020年公开发行绿色公
司债券(第二期)
2、债券简称:G20柳控 2
3、债券代码:175239.SH
4、发行人:广西柳州市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
5、发行总额:人民币 5亿元
6、债券期限:5年,附第 3年末发行人调整票面利率选择权和投
资者回售选择权。
7、票面利率:5.80%
8、计息期限及付息日:本期债券的付息日为 2021年至 2025年
每年的 10月 20日(如遇非交易日,则顺延至其后的第 1个交易日,顺延期间付息款项不另计利息)。若投资者选择于本期债券存续期的第 3年末将持有的债券全部或部分回售给发行人,则回售部分的付息日期为 2021年至 2023年每年的 10月 20日(如遇法定节假日或休息日延至其后的第 1个交易日;每次付息款项不另计利息)。
二、本期债券本年度付息兑付情况
1、本年度计息期限:2022年 10月 20日至 2023年 10月 19日。
2、票面利率及付息金额:本期债券票面利率(计息年利率)为
5.80%,每手本期债券面值为 1,000元,派发利息为 58.00元(含税)。
3、债权登记日:2023年 10月 19日。截至该日收市后,本期债
券投资者对托管账户所记载的债券余额享有本年度利息。
4、债券付息日:2023年 10月 20日。
三、付息办法
(一)本公司将与中国证券登记结算上海分公司签订委托代理债
券兑付、兑息协议,委托中国证券登记结算上海分公司进行债券兑付、兑息。如本公司未按时足额将债券兑付、兑息资金划入中国证券登记结算上海分公司指定的银行账户,则中国证券登记结算上海分公司将根据协议终止委托代理债券兑付、兑息服务,后续兑付、兑息工作由本公司自行负责办理,相关实施事宜以本公司的公告为准。公司将在本期债券付息日 2个交易日前将本期债券的利息足额划付至中国证
券登记结算上海分公司指定的银行账户。
(二)中国证券登记结算上海分公司在收到款项后,通过资金结
算系统将债券利息划付给相应的兑付机构(证券公司或中证登上海分公司认可的其他机构),投资者于兑付机构领取债券利息。
四、关于本期债券企业债券利息所得税的征收
(一)关于向个人投资者征收企业债券利息所得税的说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等相关法规和文件的规定,
本期债券个人投资者应就其获得的债券利息所得缴纳企业债券利息
个人所得税。本期债券发行人已在本期债券募集说明书中对上述规定予以明确说明。
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企业债券利息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
工作的通知》(国税函[2003]612号)规定,本期债券利息个人所得税将统一由各兑付机构负责代扣代缴并直接向各兑付机构所在地的税
务部门缴付。请各兑付机构按照个人所得税法的有关规定做好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工作。如各兑付机构未履行上述债券利息个人所得税的代扣代缴义务,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由各兑付机构自行承担。
本期债券利息个人所得税的征缴说明如下:
(1)纳税人:本期债券的个人投资者
(2)征税对象:本期债券的利息所得
(3)征税税率:按利息额的 20%征收
(4)征税环节:个人投资者在付息网点领取利息时由付息网点
一次性扣除
(5)代扣代缴义务人:负责本期债券付息工作的各付息网点
(6)本期债券利息税的征管部门:各付息网点所在地的税务部
门
(二)关于向非居民企业征收企业债券利息所得税的说明
根据 2018年 11月 7日发布的《关于境外机构投资境内债券市场
企业所得税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108号),自 2018年 11月 7日起,对境外机构投资境内债券市场取得的债券利息收入暂免征收企业所得税和增值税。上述暂免征收企业所得税的范围不包括境外机构在境内设立的机构、场所取得的与该机构、场所有实际联系的债券利息。
2021年 10月 27日,国务院常务会议决定将境外机构投资者投
资境内债券市场取得的利息收入免征企业所得税和增值税政策的实
施期限延长至 2025年 12月 31日,具体政策通知请投资者关注后续
进展。
五、相关机构及联系方式
1、发行人:广西柳州市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
地址:柳州市杨柳路 7号
联系人:吴文旭
联系电话:0772-2103869
2、受托管理人:申港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世纪大道 1589号长泰国际
金融大厦 16/22/23楼
联系人:李山川
联系电话:021-20639666
3、托管人: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
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杨高南路 188号
联系人:徐越宸
联系电话:021-68606292
特此公告。
(以下无正文)
债券代码:175239.SH 债券简称:G20柳控 2
柳州市投资控股有限公司 2020年公开发行绿色公司债券(第二
期)2023年付息公告
本公司全体董事或具有同等职责的人员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 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 确性和完整性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债权登记日:2023年 10月 19日
? 债券付息日:2023年 10月 20日
柳州市投资控股有限公司 2020年公开发行绿色公司债券(第二
期)(以下简称“本期债券”),将于 2023年 10月 20日开始支付自2022年 10月 20日至 2023年 10月 19日期间的利息。为保证本次付
息工作的顺利进行,现将有关事宜公告如下:
一、本期债券的基本情况
1、债券名称:柳州市投资控股有限公司 2020年公开发行绿色公
司债券(第二期)
2、债券简称:G20柳控 2
3、债券代码:175239.SH
4、发行人:广西柳州市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
5、发行总额:人民币 5亿元
6、债券期限:5年,附第 3年末发行人调整票面利率选择权和投
资者回售选择权。
7、票面利率:5.80%
8、计息期限及付息日:本期债券的付息日为 2021年至 2025年
每年的 10月 20日(如遇非交易日,则顺延至其后的第 1个交易日,顺延期间付息款项不另计利息)。若投资者选择于本期债券存续期的第 3年末将持有的债券全部或部分回售给发行人,则回售部分的付息日期为 2021年至 2023年每年的 10月 20日(如遇法定节假日或休息日延至其后的第 1个交易日;每次付息款项不另计利息)。
二、本期债券本年度付息兑付情况
1、本年度计息期限:2022年 10月 20日至 2023年 10月 19日。
2、票面利率及付息金额:本期债券票面利率(计息年利率)为
5.80%,每手本期债券面值为 1,000元,派发利息为 58.00元(含税)。
3、债权登记日:2023年 10月 19日。截至该日收市后,本期债
券投资者对托管账户所记载的债券余额享有本年度利息。
4、债券付息日:2023年 10月 20日。
三、付息办法
(一)本公司将与中国证券登记结算上海分公司签订委托代理债
券兑付、兑息协议,委托中国证券登记结算上海分公司进行债券兑付、兑息。如本公司未按时足额将债券兑付、兑息资金划入中国证券登记结算上海分公司指定的银行账户,则中国证券登记结算上海分公司将根据协议终止委托代理债券兑付、兑息服务,后续兑付、兑息工作由本公司自行负责办理,相关实施事宜以本公司的公告为准。公司将在本期债券付息日 2个交易日前将本期债券的利息足额划付至中国证
券登记结算上海分公司指定的银行账户。
(二)中国证券登记结算上海分公司在收到款项后,通过资金结
算系统将债券利息划付给相应的兑付机构(证券公司或中证登上海分公司认可的其他机构),投资者于兑付机构领取债券利息。
四、关于本期债券企业债券利息所得税的征收
(一)关于向个人投资者征收企业债券利息所得税的说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等相关法规和文件的规定,
本期债券个人投资者应就其获得的债券利息所得缴纳企业债券利息
个人所得税。本期债券发行人已在本期债券募集说明书中对上述规定予以明确说明。
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企业债券利息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
工作的通知》(国税函[2003]612号)规定,本期债券利息个人所得税将统一由各兑付机构负责代扣代缴并直接向各兑付机构所在地的税
务部门缴付。请各兑付机构按照个人所得税法的有关规定做好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工作。如各兑付机构未履行上述债券利息个人所得税的代扣代缴义务,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由各兑付机构自行承担。
本期债券利息个人所得税的征缴说明如下:
(1)纳税人:本期债券的个人投资者
(2)征税对象:本期债券的利息所得
(3)征税税率:按利息额的 20%征收
(4)征税环节:个人投资者在付息网点领取利息时由付息网点
一次性扣除
(5)代扣代缴义务人:负责本期债券付息工作的各付息网点
(6)本期债券利息税的征管部门:各付息网点所在地的税务部
门
(二)关于向非居民企业征收企业债券利息所得税的说明
根据 2018年 11月 7日发布的《关于境外机构投资境内债券市场
企业所得税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108号),自 2018年 11月 7日起,对境外机构投资境内债券市场取得的债券利息收入暂免征收企业所得税和增值税。上述暂免征收企业所得税的范围不包括境外机构在境内设立的机构、场所取得的与该机构、场所有实际联系的债券利息。
2021年 10月 27日,国务院常务会议决定将境外机构投资者投
资境内债券市场取得的利息收入免征企业所得税和增值税政策的实
施期限延长至 2025年 12月 31日,具体政策通知请投资者关注后续
进展。
五、相关机构及联系方式
1、发行人:广西柳州市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
地址:柳州市杨柳路 7号
联系人:吴文旭
联系电话:0772-2103869
2、受托管理人:申港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世纪大道 1589号长泰国际
金融大厦 16/22/23楼
联系人:李山川
联系电话:021-20639666
3、托管人: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
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杨高南路 188号
联系人:徐越宸
联系电话:021-68606292
特此公告。
(以下无正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