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宏川智慧:东莞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本次重组不构成重组上市的核查意见
东莞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广东宏川智慧物流股份有限公司本次重组不构成重组
上市的核查意见
广东宏川智慧物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上市公司”或“宏川智慧”)拟通过全资子公司南通阳鸿石化储运有限公司以现金方式分别收购御顺集团有限公司持有的南通御顺能源集团有限公司100%股权、南通御盛能源有限公司100%股权(以下简称“本次交易”或“本次重组”),本次交易构成宏川智慧重大资产重组。
东莞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莞证券”或“本独立财务顾问”)担任公司本次重组之独立财务顾问,根据《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重组管理办法》”)的规定,就本次交易是否构成《重组管理办法》第十三条规定的重组上市进行了审慎核查,并发表如下意见:
经核查,本独立财务顾问认为:
1、截至本核查意见出具之日,公司最近36个月内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未发生变更。
2、本次交易前后,公司控股股东均为广东宏川集团有限公司,实际控制人均为林海川。
3、本次重组系现金收购,不涉及发行股份,不涉及公司股份变动,不会导致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发生变更。
因此,本次交易不构成《《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第十三条所规定的重组上市的情形。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东莞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广东宏川智慧物流股份有限公司本次重组不构成重组上市的核查意见》之签章页)
财务顾问主办人: 陈宇伟 朱则亮
东莞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2023年8月21日
东莞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广东宏川智慧物流股份有限公司本次重组不构成重组
上市的核查意见
广东宏川智慧物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上市公司”或“宏川智慧”)拟通过全资子公司南通阳鸿石化储运有限公司以现金方式分别收购御顺集团有限公司持有的南通御顺能源集团有限公司100%股权、南通御盛能源有限公司100%股权(以下简称“本次交易”或“本次重组”),本次交易构成宏川智慧重大资产重组。
东莞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莞证券”或“本独立财务顾问”)担任公司本次重组之独立财务顾问,根据《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重组管理办法》”)的规定,就本次交易是否构成《重组管理办法》第十三条规定的重组上市进行了审慎核查,并发表如下意见:
经核查,本独立财务顾问认为:
1、截至本核查意见出具之日,公司最近36个月内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未发生变更。
2、本次交易前后,公司控股股东均为广东宏川集团有限公司,实际控制人均为林海川。
3、本次重组系现金收购,不涉及发行股份,不涉及公司股份变动,不会导致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发生变更。
因此,本次交易不构成《《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第十三条所规定的重组上市的情形。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东莞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广东宏川智慧物流股份有限公司本次重组不构成重组上市的核查意见》之签章页)
财务顾问主办人: 陈宇伟 朱则亮
东莞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2023年8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