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电光信(831490):信息披露管理制度(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后适用)
原标题:成电光信:信息披露管理制度(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后适用)
证券代码:831490 证券简称:成电光信 主办券商:广发证券
成都成电光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管理制度(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后适用)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 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本制度已经第四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尚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二、 制度的主要内容,分章节列示:
成都成电光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后适用)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成都成电光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及相关义务人的信息披露工作,加强信息披露事务管理,保护公司股东、债权人及其利益相关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持续监管办法(试行)》《北京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试行)》(以下简称“《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成都成电光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信息”,是指已发生的或将要发生的、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信息以及根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以及规范性文件应予披露的其他信息(以下简称“重大信息”)。
本制度所称“披露”,是指在规定的期限内经北京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北交所”)登记后通过北交所的网站和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媒体发布信息。
上述信息的对外披露事宜(包括但不限于能否对外披露、是否需要及时对外披露、如何披露等)必须事先征求公司董事会秘书的意见。
如公司相关部门和人员不能确定其所涉及的事项是否属于重大信息,应及时与公司董事会秘书联系。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信息披露义务人是指:
(一) 公司董事和董事会;
(二) 公司监事和监事会;
(三) 公司董事会秘书和信息披露事务管理部门;
(四) 公司高级管理人员;
(五) 公司总部各部门及其负责人,以及各分公司、子公司(包括直接控股和间接控股)及其负责人;
(六)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持股 5%以上的股东;
(七) 其他负有信息披露义务的机构、部门和人员。
第二章 信息披露的基本原则和一般规定
第四条 公司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根据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本制度的规定,及时、公平地披露信息,并保证所披露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简明清晰,通俗易懂,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第五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保证公司及时、公平地披露信息,以及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不能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完整的,应当在公告中作出相应声明并说明理由。
第六条 公司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同时向所有投资者公开披露重大信息,确保所有投资者可以平等地获取同一信息,不得向单个或部分投资者透露或泄漏。
第七条 公司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内幕信息知情人在信息披露前,应当将该信息的知情者控制在最小范围内,不得泄漏公司内幕信息,不得进行内幕交易或者配合他人操纵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
第八条 公司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在其他公共媒体发布的重大信息不得先于指定媒体,不得以新闻发布或者答记者问等其他形式代替信息披露或泄漏未公开重大信息。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遵守并促使公司遵守前款规定。
第九条 公司拟披露的信息存在不确定性、属于商业秘密、商业敏感信息或者北交所认可的其他情形,及时披露可能损害公司利益或者误导投资者的,并且符合以下条件的,公司可以向北交所申请暂缓披露,说明暂缓披露的理由和期限: (一) 拟披露的信息尚未泄漏;
(二) 有关内幕人士已书面承诺保密;
(三) 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交易未发生异常波动。
经证券交易所同意,公司可以暂缓披露相关信息。暂缓披露的期限一般不超过 2个月。
暂缓披露申请未获北交所同意,暂缓披露的原因已经消除或者暂缓披露的期限届满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
第十条 公司拟披露的信息属于国家机密、商业秘密、商业敏感信息或者北交所认可的其他情形,按《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市规则》或本制度的要求披露或者履行相关义务可能导致公司违反国家有关保密的法律法规或可能招致不当竞争、损害公司及投资者利益或误导投资者的,可以向北交所申请豁免披露或者履行相关义务。
第十一条 公司发生的或与之有关的事件没有达到《上市规则》规定的披露标准,或者《上市规则》没有具体规定,但北交所或公司董事会认为该事件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公司应当比照《上市规则》及第十二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报送的公告文稿和相关备查文件应当采用中文文本。同时采用外文文本的,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保证两种文本的内容一致。两种文本发生歧义时,以中文文本为准。
第十三条 公司应当将定期报告、临时报告等信息披露文件和相关备查文件在公告的同时备置于公司住所、北交所,供社会公众查阅。
第三章 信息披露的管理与职责
第十四条 信息披露工作由公司董事会统一领导和管理。公司董事长为公司信息披露的第一责任人;公司董事会秘书为公司信息披露的直接责任人;所属子公司负责人为该子公司信息披露责任人。
公司所有信息披露文件、资料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履行职责的记录由董事会秘书负责保存。
同时,董事会秘书负责信息的保密工作,制订保密措施;当内幕信息泄露时,应及时采取补救措施加以解释和澄清。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内幕信息知情人不得泄露内幕信息,不得进行内幕交易或配合他人操纵证券交易价格。
第十五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及时、主动向董事会秘书提供有关公司经营或者财务方面出现的重大信息、已披露信息的进展或变化情况以及其他相关信息,必须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严重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就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第十六条 监事、监事会的职责:
(一) 监事应当对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履行信息披露职责的行为进行监督;
(二) 监事应当关注公司信息披露情况,发现信息披露存在违法违规问题的,应当进行调查并提出处理建议;
(三) 监事会对定期报告出具书面审核意见,应当说明编制和审核的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报告的内容是否能够真实、准确、完整地反映公司的实际情况;
(四) 监事会在检查公司财务,检查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情况时,对于违反法律、法规或者章程的行为,需要进行对外披露时,应提前通知董事会;
(五) 当监事会向股东大会或国家有关主管机关报告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损害公司利益的行为时,应及时通知董事会,并提供相关资料。
第十七条 董事会秘书的职责:
(一) 及时传达国家及监管部门关于公司信息披露的法律、法规、规章及有关通知;
(二) 协调和组织公司信息披露事项,包括建立信息披露的制度、接待来访、回答咨询、联系股东,向投资者提供公司公开披露的资料,促使公司真实、准确、完整地进行信息披露;
(三) 列席涉及信息披露的有关会议,公司有关部门应当向董事会秘书提供信息披露所需要的资料和信息;
(四) 负责信息的保密工作,制订保密措施。内幕信息泄露时,及时采取补救措施加以解释和澄清,并报告中国证监会及相关派出机构和北交所。
第十八条 公司各部门、各子公司、分公司的主要负责人应当督促本部门及本公司严格执行信息披露管理和报告制度,确保本部门、本公司发生的应予披露的信息能够及时报告给董事会秘书,以确保公司定期报告及相关临时报告能够及时披露。
第十九条 公司控股股东或持股 5%以上的股东出现或知悉应当披露的重大信息时,应及时、主动通报董事会秘书,并配合公司履行相应的信息披露义务。
第四章 信息披露的内容与标准
第一节 招股说明书、募集说明书与上市公告书
第二十条 公司编制招股说明书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北交所的相关规定。凡是对投资者作出投资决策有重大影响的信息,均应当在招股说明书中披露。
公开发行证券的申请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后,公司应当在证券发行前公告招股说明书。
第二十一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对招股说明书签署书面确认意见,保证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
招股说明书应加盖公司公章。
第二十二条 公司预先披露的招股说明书申报稿不是公司发行股票的正式文件,不能含有价格信息,公司不得据此发行股票。
第二十三条 证券发行申请经中国证监会或其他有权机关核准后至发行结束前,发生重要事项的,公司应向中国证监会或其他有权机关书面说明,并经中国证监会或其他有权机关同意后,修改招股说明书或者作相应的补充公告。
第二十四条 公司申请证券上市交易,应按照北交所的规定编制上市公告书,并经北交所审核同意后公告。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对上市公告书签署书面确认意见,保证 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
上市公告书应加盖公司公章。
第二十五条 招股说明书、上市公告书引用保荐人、证券服务机构的专业意见或者报告的,相关内容应当与保荐人、证券服务机构出具的文件内容一致,确保引用保荐人、证券服务机构的意见不会产生误导。
第二十六条 上述第二十条至第二十五条关于招股说明书的规定适用于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
第二十七条 公司在非公开发行新股后,应当依法披露发行情况报告书。
第二节 定期报告
第二十八条 公司应当披露的定期报告包括年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季度报告。
凡是对投资者做出投资决策有重大影响的信息,均应当披露。年度报告中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第二十九条 公司应当在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上市规则》规定的期限内完成编制并披露定期报告。其中,年度报告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 4个月内编制完成并披露,中期报告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的上半年结束之日起 2个月内编制完成并披露,季度报告在每个会计年度前 3个月、9个月结束后的 1个月内编制完成并披露
公司第一季度的季度报告的披露时间不得早于公司上一年度的年度报告披露时间。
公司预计不能在规定期限内披露定期报告的,应当及时向北交所报告,并公告不能按期披露的具体原因、解决方案以及延期披露的最后期限。
第三十条 公司应当按照本所安排的时间办理定期报告披露事宜。因故需要变更披露时间的,根据北交所相关规定办理。
第三十一条 公司不得随意变更会计师事务所,如确需变更的,应当由董事会审议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第三十二条 公司拟实施送股或者以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的,所依据的中期报告或者季度报告的财务报告应当经符合《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公司审计应当执行财政部关于关键审计事项准则的相关规定。公司审计业务签字注册会计师应当参照执行中国证监会关于证券期货审计业务注册会计师定期轮换的相关规定。
第三十三条 公司定期报告披露前出现业绩泄露,或者出现业绩传闻且公司股票及其他证券品种交易出现异常波动的,应当及时披露业绩快报。
公司业绩快报中的财务数据包括但不限于营业收入、净利润、总资产、净资产以及净资产收益率。公司在年度报告披露前,预计上一会计年度净利润发生重大变化的,应当及时进行业绩预告;预计半年度和季度净利润发生重大变化的,可以进行业绩预告。
业绩预告应当披露年度净利润的预计值以及重大变化的原因。重大变化的情形包括年度净利润同比变动超过 50%且大于 500万元、发生亏损或者由亏损变为盈利。
公司业绩快报中的财务数据与实际数据差异幅度达到 20%以上的,应当及时披露修正公告,并在修正公告中向投资者致歉、说明差异的原因。
第三十四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确保公司按时披露定期报告。因故无法形成董事会审议定期报告的决议的,公司应当以董事会公告的形式对外披露相关情况,说明无法形成董事会决议的原因和存在的风险。公司不得披露未经董事会审议通过的定期报告。董事会已经审议通过的,不得以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对定期报告内容有异议为由不按时披露定期报告。
审核意见,说明董事会对定期报告的编制和审核程序是否符合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北交所的规定和《公司章程》的要求,报告的内容是否能够真实、准确、完整地反映公司实际情况。
第三十六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对定期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明确表示是否同意定期报告的内容;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无法保证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或者有异议的,应当在书面确认意见中发表意见并陈述理由,公司应当在定期报告中披露相关情况。公司不予披露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可以直接申请披露。
第三十七条 公司应当在定期报告披露前及时向保荐机构提供下列文件: (一) 定期报告全文、摘要(如有);
(二) 审计报告(如适用);
(三) 董事会、监事会决议及其公告文稿;
(四)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书面确认意见及监事会的书面审核意见; (五) 按照北交所要求制作的定期报告和财务数据的电子文件;
(六) 保荐机构及北交所要求的其他文件。
第三十八条 公司财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非标准审计意见的,公司在向保荐机构送达定期报告的同时应当提交下列文件,并与定期报告同时披露: (一) 董事会针对该审计意见涉及事项所做的专项说明和相关决议; (二) 监事会对董事会有关说明的意见和相关决议;
(三) 负责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及注册会计师出具的专项说明;
(四) 保荐机构及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文件。
第三十九条 负责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和注册会计师按本制度第三十八条出具的专项说明应当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 出具非标准审计意见的依据和理由;
(二) 非标准审计意见涉及事项对报告期公司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的影响; (三) 非标准审计意见涉及事项是否违反企业会计准则及相关信息披露规范性规定。
第四十条 公司定期报告存在差错、未按规定披露或者虚假记载,被中国证监相应决定后,及时进行更正。对年度财务报告中会计差错进行更正的,应当披露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专项说明。
第三节 临时报告
第四十一条 临时报告是指公司按照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和《上市规则》发布的除定期报告以外的公告。
发生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他证券品种交易价格、投资者投资决策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及时披露临时报告。临时报告(监事会公告除外)应当加盖董事会公章并由公司董事会发布。
第四十二条 公司应对下列重大事件:
(一) 公司的经营方针和经营范围的重大变化;
(二) 公司的重大投资行为,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超过公司资产总额 30%公司营业用主要资产的抵押、质押、出售或者报废一次超过该资产的30%;
(三) 公司订立重要合同、提供重大担保或者从事关联交易,可能对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要影响;
(四) 公司发生重大债务和未能清偿到期重大债务的违约情况,或者发生大额赔偿责任;
(五) 公司发生重大亏损或者重大损失;
(六) 公司生产经营的外部条件发生的重大变化;
(七) 公司的董事、1/3以上监事或者经理发生变动;董事长或者经理无法履行职责;
(八) 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其持有股份或者控制公司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从事与公司相同或者相似业务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九) 公司分配股利、增资的计划,公司股权结构的重要变化,公司减资、合并、分立、解散及申请破产的决定;或者依法进入破产程序、被责令关闭; (十) 涉及公司的重大诉讼、仲裁,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被依法撤销或者宣告无效;
(十一) 公司或者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受到刑事处罚,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或者受到其他有权机关重大行政处罚;
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严重违纪违法或者职务犯罪被纪检监察机关采取留置措施且影响其履行职责;
除董事长或者经理外的公司其他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因身体、工作安排等原因无法正常履行职责达到或者预计达到三个月以上,或者因涉嫌违法违规被有权机关采取强制措施且影响其履行职责;
(十二) 公司计提大额资产减值准备;
(十三) 公司出现股东权益为负值;
(十四) 公司主要债务人出现资不抵债或者进入破产程序,公司对相应债 权未提取足额坏账准备;
(十五) 新公布的法律、法规、规章、行业政策可能对公司产生重大影响; (十六) 公司开展股权激励、回购股份、重大资产重组、资产分拆上市或 者挂牌;
(十七) 法院裁决禁止控股股东转让其所持股份;任一股东所持公司 5%以上股份被质押、冻结、司法拍卖、托管、设定信托或者被依法限制表决权; (十八) 主要资产被查封、扣押、冻结或者被抵押、质押;
(十九) 公司预计经营业绩发生亏损或者发生大幅变动;
(二十) 主要或者全部业务陷入停顿;
(二十一) 获得大额政府补贴等可能对公司资产、负债、权益或者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的额外收益;
(二十二) 聘任或者解聘为公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二十三) 变更会计政策、会计估计(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家统一会计制度要求的除外);
(二十四) 因前期已披露的信息存在差错、未按规定披露或者虚假记载,被有关机关责令改正或者经董事会决定进行更正;
(二十五) 中国证监会和北交所规定的其他情形。
应当及时将其知悉的有关情况书面告知公司,并配合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四十三条 公司应当在最先发生的以下任一时点,及时履行重大事件的信息披露义务:
(一) 董事会或者监事会就该重大事件形成决议时;
(二) 有关各方就该重大事件签署意向书或者协议时;
(三)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或公司各部门及下属公司负责人知悉该重大事件发生时。
前款规定的时点之前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相关事项的现状、可能影响事件进展的风险因素:
(一) 该重大事件难以保密;
(二) 该重大事件已经泄露或者市场出现传闻;
(三) 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出现异常交易情况。
第四十四条 公司履行首次披露义务时,应当按照本制度及相关规定披露重大事件的起因、目前的状态和可能产生的法律后果等。
在编制公告时若相关事实尚未发生的,公司应当客观公告既有事实,待相关事实发生后,应当按照相关格式指引的要求披露重大事件的进展情况。
公司已披露的重大事件出现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他证券品种交易价格或投资者决策产生较大影响的进展或者变化的,应当及时披露进展或者变化情况,包括协议执行发生重大变化、被有关部门批准或否决、无法交付过户等。
第四十五条 公司控股子公司发生本制度规定的重大事件,视同公司的重大信息,应当按照本制度的相关要求进行披露。公司参股公司发生本制度规定的重大事件,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他证券品种交易价格或投资者决策产生较大影响的,公司应当参照本制度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四节 董事会、监事会和股东大会决议
第四十六条 董事会决议涉及须经股东大会表决事项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董事会决议公告,并在公告中简要说明议案内容。
董事会决议涉及或本制度规定的应当披露的重大信息,公司应当在会议结束后及时披露董事会决议公告和相关公告。
第四十七条 监事会决议涉及本制度规定的应当披露的重大信息,公司应当在会议结束后及时披露监事会决议公告和相关公告。
第四十八条 公司应当在年度股东大会召开 20日前或者临时股东大会召开 15日前,以临时报告方式向股东发出股东大会通知。
公司在股东大会上不得披露、泄漏未公开重大信息,会议结束后应当及时披露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公司按照规定聘请律师对股东大会的会议情况出具法律意见书的,应当在股东大会决议公告中披露法律意见书的结论性意见。
股东大会决议涉及本制度规定的重大事项,且股东大会审议未通过相关议案的,公司应当就该议案涉及的事项,以临时报告的形式披露事项未审议通过的原因及相关具体安排。
第四十九条 保荐机构及北交所要求提供董事会、监事会及股东大会会议记录的,公司应当按要求提供。
第五节 交易事项
第五十条 公司发生以下交易,达到披露标准的,应当及时披露:
(一) 购买或者出售资产;
(二) 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对子公司投资等);
(三) 提供担保;
(四) 提供财务资助;
(五) 租入或者租出资产;
(六) 签订管理方面的合同(含委托经营、受托经营等);
(七) 赠与或者受赠资产;
(八) 债权或者债务重组;
(九) 研究与开发项目的转移;
(十) 签订许可协议;
(十一) 放弃权利;
(十二) 中国证监会、北交所认定的其他交易。
上述购买或者出售资产,不包括购买原材料、燃料和动力,以及出售产品或者商品等与日常经营相关的交易行为。
第五十一条 公司发生的交易(除提供担保外)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应当及时披露:
(一) 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孰高为准)或成交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10%以上;
(二) 交易的成交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10%以上,且超过1000万元;
(三) 交易标的(如股权)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 10%以上,且超过 1000万元;
(四) 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10%以上,且超过 150万元;
(五) 交易标的(如股权)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 10%以上,且超过 150万元。
上述指标计算中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
第五十二条 公司与其合并报表范围内的控股子公司发生的或者上述控股子公司之间发生的交易,除另有规定或者损害股东合法权益外,免于按照本节规定披露。
公司提供担保的,应当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并及时披露董事会决议公告和相关公告。
第五十三条 本节所述交易事项的计算或审议标准适用证券交易所《上市规则》的相关规定。
第六节 关联交易
第五十四条 公司的关联交易,是指公司或者其控股子公司等其他主体与公司关联方发生本制度第五十条规定的交易和日常经营范围内发生的可能引致资源或者义务转移的事项。
第五十五条 公司应当按照《上市规则》的相关规定,及时披露须经董事会审议的关联交易事项。
公司应当在董事会、股东大会决议公告中披露关联交易的表决情况及表决权回避制度的执行情况。
第五十六条 对于每年与关联方发生的日常性关联交易,公司可以在披露上一年度报告之前,对本年度将发生的关联交易总金额进行合理预计,履行相应审议程序并披露。对于预计范围内的关联交易,公司应当在年度报告和中期报告中予以分类,列表披露执行情况并说明交易的公允性。
实际执行超出预计金额的,公司应当就超出金额所涉及事项履行相应审议程序并披露。
第五十七条 除日常性关联交易之外的其他关联交易,公司应当根据章程及公司关联交易制度的规定,经过股东大会审议并以临时公告的形式披露。
第五十八条 公司与关联方的交易,按照《上市规则》的相关规定免予关联交易审议的,可以免予按照关联交易披露。
第七节 其他重要事项
第五十九条 公司因公开发行股票接受辅导时,应及时披露相关公告及后续进展。公司董事会就股票发行、拟在境内外其他证券交易场所上市、或者发行其他证券品种作出决议,应当自董事会决议之日起及时披露相关公告。
第六十条 公司应当及时披露下列重大诉讼、仲裁:
(一) 涉案金额超过 1000万元,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 10%以上;
(二) 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被申请撤销或者宣告无效。
(三) 可能对公司控制权稳定、生产经营或股票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其他诉讼、仲裁;
(四) 北交所认为有必要的其他情形。
未达到前款标准或者没有具体涉案金额的诉讼、仲裁事项,董事会认为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他证券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或者保荐机构、北交所认为有必要的,以及涉及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被申请撤销或者宣告无效的诉讼,公司也应当及时披露。
第六十一条 公司应当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利润分配或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方案后,及时披露方案具体内容,并于实施方案的股权登记日前披露方案实施公告。
第六十二条 股票交易出现异常波动的,公司应当及时了解造成交易异常波动的影响因素,并于次一交易日开盘前披露异常波动公告。
第六十三条 公共媒体传播的消息(以下简称“传闻”)可能或者已经对公司股票及其他证券品种交易价格或投资者决策产生较大影响的,公司应当及时了解情况,向保荐机构提供有助于甄别传闻的相关资料,并发布澄清公告。
第六十四条 公司任一股东所持公司 5%以上的股份被质押、冻结、司法拍卖、托管、设定信托或者被依法限制表决权的,应当及时通知公司并予以披露。公司控股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质押股份占其所持股份的比例达到 50%以上,以及之后质押股份的,应当及时通知公司,并披露质押股份情况、质押融资款项的最终用途及资金偿还安排。
第六十五条 限售股份在解除转让限制前,公司应当按照北交所有关规定披露相关公告。
第六十六条 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所持股份占公司总股本的比例每增加或减少 5%时,投资者应当按规定及时告知公司,并配合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公司应当及时披露股东持股情况变动公告。
公司投资者及其一致行动人拥有权益的股份达到《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规定标准的,应当按照规定履行权益变动或控制权变动的披露义务。投资者及其一致行动人已按照《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的规定披露权益变动报告书等文件的,公司可以简化披露持股变动情况。
第六十七条 公司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承诺事项的,应当严格遵守其披露的承诺事项。
公司应当及时披露承诺事项的履行进展情况。公司未履行承诺的,应当及披露原因及相关当事人可能承担的法律责任;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未履行承诺的,公司应当主动询问,并及时披露原因,以及董事会拟采取的措施。
第六十八条 北交所对公司实行风险警示或作出股票终止上市决定后,公司应当及时披露。
第六十九条 公司出现以下情形之一的,应当自事实发生之日起及时披露: (一) 发生重大债务违约;
(二) 发生重大亏损或重大损失份;
(四) 董事长或者经理无法履行职责,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无法取得联系; (五) 公司其他可能导致丧失持续经营能力的风险。
上述风险事项涉及具体金额的,根据本制度第五十一条的规定。
第七十条 公司出现以下情形之一的,应当自事实发生或董事会决议之日起及时披露:
(一) 开展与主营业务行业不同的新业务;
(二) 重要在研产品或项目取得阶段性成果或研发失败;
(三) 主要产品或核心技术丧失竞争优势;
(四) 变更公司名称、证券简称、《公司章程》、注册资本、注册地址、主要办公地址等,其中《公司章程》发生变更的,还应在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披露新的《公司章程》;
(五)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企业占用公司资金;
(六)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发生变动;
(七) 公司提供担保,被担保人于债务到期后 15个交易日内未履行偿债义务,或者被担保人出现破产、清算或其他严重影响其偿债能力的情形;
(八) 公司或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被纳入失信联合惩戒对象;
(九) 法律法规规定的,或者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情形。
公司发生违规对外担保,或者资金、资产被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企业占用的,应当披露相关事项的整改进度情况。
第七十一条 公司持股 5%以上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计划减持股份的,应当及时通知公司,在首次卖出股份的 15个交易日前预先披露减持计划,每次披露的减持时间区间不得超过 6个月。
拟在 3个月内卖出股份总数超过公司股份总数 1%的,除按照本条第一款规定履行披露义务外,还应当在首次卖出的 30个交易日前预先披露减持计划; 公告的内容应当包括拟减持股份的数量、减持时间区间、价格区间、减持原因等信息。
在减持时间区间内,持股 5%以上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持股 5%以上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在股份减持计划实施完毕或者披露的减持时间区间届满后及时公告具体减持情况。
第五章 信息披露的程序
第七十二条 公司定期报告编制、审议、披露程序:
(一) 董事会秘书组织相关部门认真学习中国证监会、北交所关于编制定期报告的准则、通知及相关文件,共同研究编制定期报告重点注意的问题; (二) 董事会秘书根据公司董事会安排,与北交所洽商预定定期报告的披露时间,据此制定定期报告编制的工作时间表,并发至公司相关部门及所属子公司、分公司;
(三) 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相关部门和人员在规定时间内编制完成定期报告;
(四) 董事会秘书负责与会计师事务所沟通财务报告审计事项;
(五) 董事会秘书就定期报告报董事会审议,董事会就定期报告形成决议; (六)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须对定期报告上签署书面意见;
(七) 监事会主席召集和主持监事会议审核定期报告,并形成决议;参会监事须对定期报告签署书面意见;
(八) 董事会秘书负责按照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将定期报告报证券交易所审核并作披露。
第七十三条 公司临时报告编制、审议、披露流程:
临时报告的编制由董事会秘书组织完成,公司各部门提供相关文件资料。
对于以董事会决议公告、监事会决议公告、股东大会决议公告的形式披露的临时报告,董事会秘书应在董事会决议、监事会决议、股东大会决议作出后及时以书面和电子文档的方式向保荐机构报送下列文件并披露:
(一) 董事会、监事会、股东大会决议及其公告文稿;
(二) 相关备查文件;
(三) 保荐机构要求的其他文件。
对于非以董事会决议公告、监事会决议公告、股东大会决议公告的形式披露的临时报告,董事会秘书应履行以下审批手续:
(一) 以董事会名义发布的临时公告应提交全体董事审阅,并经董事长或其授权董事审核签字;
(二) 以监事会名义发布的临时公告应提交全体监事审阅,并经监事会主席或其授权监事审核签字。
经审批通过后,董事会秘书应尽快将公告文稿及备查文件以书面及电子文档方式向保荐机构提交并确保及时披露
第六章 股东、实际控制人的信息问询、管理、披露制度
第七十四条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等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依法行使股东权利,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或者其他股东的利益。公司股东、实际控制人、收购人等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主动配合公司做好信息披露工作,及时告知公司已发生或者拟发生的重大事件,并严格履行其所作出的承诺。公司股东、实际控制人应当特别注意筹划阶段重大事项的保密工作。
第七十五条 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发生以下事件时,应当主动告知公 司董事会,并配合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一) 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其持有股份或者控制公司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二) 法院裁决禁止控股股东转让其所持股份,任一股东所持公司 5%以上股份被质押、冻结、司法拍卖、托管、设定信托或者被依法限制表决权; (三) 拟对公司进行重大资产或者业务重组;
(四) 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应当披露的信息依法披露前,相关信息已在媒体上传播或者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出现交易异常情况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应当及时、准确地向公司作出书面报告,并配合公司及时、准确地公告。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滥用其股东权利、支配地位,不得要求公司向其提供内幕信息。
第七十六条 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应当指定专人作为证券事务信息指定联络人,及时向公司提供和更新有关信息。
第七章 所属子公司及分公司的信息披露
第七十七条 公司所属子公司、分公司指定信息披露联络人一名,负责所在企业与董事会秘书的联系,协助办理所在企业的信息披露。
第七十八条 子公司、分公司负责人对本企业信息披露负直接责任,信息披露联络人具体经办信息披露的相关工作。
第七十九条 子公司、分公司信息披露的内容、标准、要求参照公司相关规定执行。
第八章 信息披露的形式与要求
第八十条 公司信息披露的刊载报纸为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披露上市公司信息的报纸,指定的网站为中国证监会指定披露上市公司信息的网站。
第八十一条 公司网站披露公司信息,不能早于符合规定条件的刊载报纸及指定的网站。
第八十二条 公司应当将定期报告、临时报告和相关备查文件等信息披露文 件在公告的同时备置于公司住所地,供公众查阅。
第八十三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人员非经董事会书面授权,不得对外发布公司未披露信息,不得接受媒体、证券机构、投资咨询顾问类公司的采访、调研。如公司确需接待采访、调研的,由董事会秘书统一安排, 第八十四条 接待人员接待采访、调研时,不得回答未公开披露的有关信息。
对于对方超出公开披露范围以外的问题,可以不予回答,但应予以解释说明。
第八十五条 投资者日常的电话咨询、来访,均由董事会秘书或公司相关部门负责接待、答复。答复的内容均以公司公告为准,不得超越公司业已公告的内容。
第九章 信息披露的记录和资料保管
第八十六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应作好公司股东大会、董事会会议的会议记录,特别应完整记录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就需披露的议案而发表的不同意见。公司召开涉及信息披露的会议,应有专人记录会议情况,会议记录需由参会人员签字的,须即时签字。
第八十七条 涉及信息披露的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及其他会议的会议决议,按规定应签名的参会人员应当及时在会议决议上签名。
第八十八条 公司召开投资者见面会,接受股东问询、调研,应有专门的活动记录,应当清楚记载活动的目的、主要交流谈话的内容等。
第八十九条 董事会秘书负责信息披露资料的档案保管。每次公告发布后,应当完整收集公告资料入档保存。
需归档保存的信息披露文件范围为:公告文稿、公告呈批表;作为公告附件的会议决议、合同、协议;各种证书、批文;报告、报表、各种基础资料;各种载有公司公告的版页;接待投资者来访、调研活动的记录。
第九十条 入档留存的信息披露资料,按照公司档案管理制度进行管理,非经同意,不得外传、查阅、复印。确需查阅、复印的,需有股东身份证明或由董事会秘书同意,按公司相关规定办理查阅、复印手续。
第九十一条 公司按规定向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证券交易所及时报送信息披露文件,并作好记录。
第十章 信息披露的保密措施
第九十二条 公司实行严格的信息披露保密制度,所有接触到未披露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员负有保密义务,负有保密责任的相关人员,不得以任何方式向任何单位或个人泄露尚未公开披露的信息,不得进行内幕交易或配合他人操纵证券交易价格。
第九十三条 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由《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备案制度》规定 第九十四条 公司应予保密的信息为公司信息披露前的下列信息: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会议材料;定期报告;公司经营战略、规划、重大决策;公司重大合同、意向性协议、可行性研究报告、会议纪录;公司财务决算报告、预算草案及各类财务报表、统计报表;其他尚未公开的信息。
第九十五条 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和其他知情人应采取必要措施,在信息公开披露前,将知情者控制在最小范围内,不得泄漏未公开重大信息,不得进行内幕交易或者配合他人操纵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所有知情者在工作过程中应妥善保管涉密材料,不得随意放置,未经批准不得复制,确保资料不遗失。一旦出现未公开重大信息泄漏、市场传闻或者股票交易异常波动,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及时采取措施、报告证券交易所并立即公告。
第九十六条 公司及所属子公司、分公司召开涉及保密信息的会议或进行其他活动,应选择具备保密条件的会议场所,应慎重研究参会人员的范围,明确会议内容传达范围;会议或活动结束后,应安排专人即时回收会议文件。
第九十七条 当董事会得知有关尚未披露的信息难以保密或已经泄露或者公司股票价格已经明显发生异常波动时,公司应当立即将该信息予以披露。
第九十八条 公司按有关规定向政府或其它机构报送的各类材料涉及尚未公开披露的信息时,应向拟报送部门索取书面通知,报送材料中如有未经审计的财务资料,应在封面显著位置标明未经审计字样,并在报送材料上注明保密事项。
第十一章 信息披露豁免与暂缓
第九十九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拟披露的信息被依法认定为国家机密等,及时披露或者履行相关义务可能危害国家安全、损害公司利益或者违反法律法规的,可以免于按照北交所有关规定披露或者履行相关义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拟披露的信息属于商业秘密等,及时披露或者履行
相关义务可能引致不正当竞争、损害公司利益或者违反法律法规的,可以暂缓或者免于按照北交所有关规定披露或者履行相关义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暂缓披露临时性商业秘密的期限原则上不超过两 个月。
第一百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依据本制度第九十九条的规定暂缓披露、免于披露其信息的,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相关信息未泄露;
(二)有关内幕信息知情人已书面承诺保密;
(三)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未发生异常波动。
不符合本制度第九十九条和前款要求,或者暂缓披露的期限届满的,公司及相
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及时履行信息披露及相关义务。
第一百〇一条 公司应当审慎确定信息披露暂缓、豁免事项,公司决定对特定信息作暂缓、豁免披露处理的,应当由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登记,并经公司董事长签字确认后,妥善归档保管。
第一百〇二条 暂缓、免于披露的原因已经消除的,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及时披露,并说明已履行的审议程序、已采取的保密措施等情况。公司信息披露要体现公开、公正、公平对待所有投资者的原则。
第一百〇三条 公司不得滥用暂缓、豁免程序,规避应当履行的信息披露义务。
公司不得将不符合暂缓、豁免披露条件的信息作暂缓、豁免处理,或者实施其他违反《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等规定的行为。
第十二章 责任追究
第一百〇四条 由于有关信息披露责任人的失职,导致信息披露违规,给公司造成影响或损失时,视情节轻重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第一百〇五条 对于信息披露违规情节轻微者,公司应对相关责任人给予批评、警告处分。对于信息披露违规情节严重者,公司应对相关责任人予以降薪、降职甚至解除劳动合同的处罚,并且可以向其提出相应的赔偿要求。
第一百〇六条 信息披露过程中涉嫌违法的,按《证券法》相关规定进行处罚。
第一百〇七条 公司聘请的顾问、中介机构工作人员、关联人若擅自披露公司信息,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公司保留对其机构和人员追究责任的权利。
第十三章 附则
第一百〇八条 本制度所称的“及时”是指自起算日或触及上市地交易所或本制度披露时点的 2个交易日内。
第一百〇九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证券监管部门和北交所的有关规定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制度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行政法规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并应及时修订。
第一百一十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制订、修改和解释。
第一百一十一条 本制度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生效,于公司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之日起实施。
成都成电光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3年 8月 16日
证券代码:831490 证券简称:成电光信 主办券商:广发证券
成都成电光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管理制度(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后适用)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 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本制度已经第四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尚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二、 制度的主要内容,分章节列示:
成都成电光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后适用)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成都成电光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及相关义务人的信息披露工作,加强信息披露事务管理,保护公司股东、债权人及其利益相关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持续监管办法(试行)》《北京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试行)》(以下简称“《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成都成电光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信息”,是指已发生的或将要发生的、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信息以及根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以及规范性文件应予披露的其他信息(以下简称“重大信息”)。
本制度所称“披露”,是指在规定的期限内经北京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北交所”)登记后通过北交所的网站和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媒体发布信息。
上述信息的对外披露事宜(包括但不限于能否对外披露、是否需要及时对外披露、如何披露等)必须事先征求公司董事会秘书的意见。
如公司相关部门和人员不能确定其所涉及的事项是否属于重大信息,应及时与公司董事会秘书联系。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信息披露义务人是指:
(一) 公司董事和董事会;
(二) 公司监事和监事会;
(三) 公司董事会秘书和信息披露事务管理部门;
(四) 公司高级管理人员;
(五) 公司总部各部门及其负责人,以及各分公司、子公司(包括直接控股和间接控股)及其负责人;
(六)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持股 5%以上的股东;
(七) 其他负有信息披露义务的机构、部门和人员。
第二章 信息披露的基本原则和一般规定
第四条 公司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根据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本制度的规定,及时、公平地披露信息,并保证所披露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简明清晰,通俗易懂,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第五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保证公司及时、公平地披露信息,以及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不能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完整的,应当在公告中作出相应声明并说明理由。
第六条 公司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同时向所有投资者公开披露重大信息,确保所有投资者可以平等地获取同一信息,不得向单个或部分投资者透露或泄漏。
第七条 公司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内幕信息知情人在信息披露前,应当将该信息的知情者控制在最小范围内,不得泄漏公司内幕信息,不得进行内幕交易或者配合他人操纵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
第八条 公司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在其他公共媒体发布的重大信息不得先于指定媒体,不得以新闻发布或者答记者问等其他形式代替信息披露或泄漏未公开重大信息。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遵守并促使公司遵守前款规定。
第九条 公司拟披露的信息存在不确定性、属于商业秘密、商业敏感信息或者北交所认可的其他情形,及时披露可能损害公司利益或者误导投资者的,并且符合以下条件的,公司可以向北交所申请暂缓披露,说明暂缓披露的理由和期限: (一) 拟披露的信息尚未泄漏;
(二) 有关内幕人士已书面承诺保密;
(三) 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交易未发生异常波动。
经证券交易所同意,公司可以暂缓披露相关信息。暂缓披露的期限一般不超过 2个月。
暂缓披露申请未获北交所同意,暂缓披露的原因已经消除或者暂缓披露的期限届满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
第十条 公司拟披露的信息属于国家机密、商业秘密、商业敏感信息或者北交所认可的其他情形,按《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市规则》或本制度的要求披露或者履行相关义务可能导致公司违反国家有关保密的法律法规或可能招致不当竞争、损害公司及投资者利益或误导投资者的,可以向北交所申请豁免披露或者履行相关义务。
第十一条 公司发生的或与之有关的事件没有达到《上市规则》规定的披露标准,或者《上市规则》没有具体规定,但北交所或公司董事会认为该事件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公司应当比照《上市规则》及第十二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报送的公告文稿和相关备查文件应当采用中文文本。同时采用外文文本的,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保证两种文本的内容一致。两种文本发生歧义时,以中文文本为准。
第十三条 公司应当将定期报告、临时报告等信息披露文件和相关备查文件在公告的同时备置于公司住所、北交所,供社会公众查阅。
第三章 信息披露的管理与职责
第十四条 信息披露工作由公司董事会统一领导和管理。公司董事长为公司信息披露的第一责任人;公司董事会秘书为公司信息披露的直接责任人;所属子公司负责人为该子公司信息披露责任人。
公司所有信息披露文件、资料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履行职责的记录由董事会秘书负责保存。
同时,董事会秘书负责信息的保密工作,制订保密措施;当内幕信息泄露时,应及时采取补救措施加以解释和澄清。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内幕信息知情人不得泄露内幕信息,不得进行内幕交易或配合他人操纵证券交易价格。
第十五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及时、主动向董事会秘书提供有关公司经营或者财务方面出现的重大信息、已披露信息的进展或变化情况以及其他相关信息,必须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严重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就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第十六条 监事、监事会的职责:
(一) 监事应当对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履行信息披露职责的行为进行监督;
(二) 监事应当关注公司信息披露情况,发现信息披露存在违法违规问题的,应当进行调查并提出处理建议;
(三) 监事会对定期报告出具书面审核意见,应当说明编制和审核的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报告的内容是否能够真实、准确、完整地反映公司的实际情况;
(四) 监事会在检查公司财务,检查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情况时,对于违反法律、法规或者章程的行为,需要进行对外披露时,应提前通知董事会;
(五) 当监事会向股东大会或国家有关主管机关报告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损害公司利益的行为时,应及时通知董事会,并提供相关资料。
第十七条 董事会秘书的职责:
(一) 及时传达国家及监管部门关于公司信息披露的法律、法规、规章及有关通知;
(二) 协调和组织公司信息披露事项,包括建立信息披露的制度、接待来访、回答咨询、联系股东,向投资者提供公司公开披露的资料,促使公司真实、准确、完整地进行信息披露;
(三) 列席涉及信息披露的有关会议,公司有关部门应当向董事会秘书提供信息披露所需要的资料和信息;
(四) 负责信息的保密工作,制订保密措施。内幕信息泄露时,及时采取补救措施加以解释和澄清,并报告中国证监会及相关派出机构和北交所。
第十八条 公司各部门、各子公司、分公司的主要负责人应当督促本部门及本公司严格执行信息披露管理和报告制度,确保本部门、本公司发生的应予披露的信息能够及时报告给董事会秘书,以确保公司定期报告及相关临时报告能够及时披露。
第十九条 公司控股股东或持股 5%以上的股东出现或知悉应当披露的重大信息时,应及时、主动通报董事会秘书,并配合公司履行相应的信息披露义务。
第四章 信息披露的内容与标准
第一节 招股说明书、募集说明书与上市公告书
第二十条 公司编制招股说明书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北交所的相关规定。凡是对投资者作出投资决策有重大影响的信息,均应当在招股说明书中披露。
公开发行证券的申请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后,公司应当在证券发行前公告招股说明书。
第二十一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对招股说明书签署书面确认意见,保证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
招股说明书应加盖公司公章。
第二十二条 公司预先披露的招股说明书申报稿不是公司发行股票的正式文件,不能含有价格信息,公司不得据此发行股票。
第二十三条 证券发行申请经中国证监会或其他有权机关核准后至发行结束前,发生重要事项的,公司应向中国证监会或其他有权机关书面说明,并经中国证监会或其他有权机关同意后,修改招股说明书或者作相应的补充公告。
第二十四条 公司申请证券上市交易,应按照北交所的规定编制上市公告书,并经北交所审核同意后公告。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对上市公告书签署书面确认意见,保证 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
上市公告书应加盖公司公章。
第二十五条 招股说明书、上市公告书引用保荐人、证券服务机构的专业意见或者报告的,相关内容应当与保荐人、证券服务机构出具的文件内容一致,确保引用保荐人、证券服务机构的意见不会产生误导。
第二十六条 上述第二十条至第二十五条关于招股说明书的规定适用于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
第二十七条 公司在非公开发行新股后,应当依法披露发行情况报告书。
第二节 定期报告
第二十八条 公司应当披露的定期报告包括年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季度报告。
凡是对投资者做出投资决策有重大影响的信息,均应当披露。年度报告中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第二十九条 公司应当在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上市规则》规定的期限内完成编制并披露定期报告。其中,年度报告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 4个月内编制完成并披露,中期报告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的上半年结束之日起 2个月内编制完成并披露,季度报告在每个会计年度前 3个月、9个月结束后的 1个月内编制完成并披露
公司第一季度的季度报告的披露时间不得早于公司上一年度的年度报告披露时间。
公司预计不能在规定期限内披露定期报告的,应当及时向北交所报告,并公告不能按期披露的具体原因、解决方案以及延期披露的最后期限。
第三十条 公司应当按照本所安排的时间办理定期报告披露事宜。因故需要变更披露时间的,根据北交所相关规定办理。
第三十一条 公司不得随意变更会计师事务所,如确需变更的,应当由董事会审议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第三十二条 公司拟实施送股或者以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的,所依据的中期报告或者季度报告的财务报告应当经符合《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公司审计应当执行财政部关于关键审计事项准则的相关规定。公司审计业务签字注册会计师应当参照执行中国证监会关于证券期货审计业务注册会计师定期轮换的相关规定。
第三十三条 公司定期报告披露前出现业绩泄露,或者出现业绩传闻且公司股票及其他证券品种交易出现异常波动的,应当及时披露业绩快报。
公司业绩快报中的财务数据包括但不限于营业收入、净利润、总资产、净资产以及净资产收益率。公司在年度报告披露前,预计上一会计年度净利润发生重大变化的,应当及时进行业绩预告;预计半年度和季度净利润发生重大变化的,可以进行业绩预告。
业绩预告应当披露年度净利润的预计值以及重大变化的原因。重大变化的情形包括年度净利润同比变动超过 50%且大于 500万元、发生亏损或者由亏损变为盈利。
公司业绩快报中的财务数据与实际数据差异幅度达到 20%以上的,应当及时披露修正公告,并在修正公告中向投资者致歉、说明差异的原因。
第三十四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确保公司按时披露定期报告。因故无法形成董事会审议定期报告的决议的,公司应当以董事会公告的形式对外披露相关情况,说明无法形成董事会决议的原因和存在的风险。公司不得披露未经董事会审议通过的定期报告。董事会已经审议通过的,不得以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对定期报告内容有异议为由不按时披露定期报告。
审核意见,说明董事会对定期报告的编制和审核程序是否符合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北交所的规定和《公司章程》的要求,报告的内容是否能够真实、准确、完整地反映公司实际情况。
第三十六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对定期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明确表示是否同意定期报告的内容;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无法保证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或者有异议的,应当在书面确认意见中发表意见并陈述理由,公司应当在定期报告中披露相关情况。公司不予披露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可以直接申请披露。
第三十七条 公司应当在定期报告披露前及时向保荐机构提供下列文件: (一) 定期报告全文、摘要(如有);
(二) 审计报告(如适用);
(三) 董事会、监事会决议及其公告文稿;
(四)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书面确认意见及监事会的书面审核意见; (五) 按照北交所要求制作的定期报告和财务数据的电子文件;
(六) 保荐机构及北交所要求的其他文件。
第三十八条 公司财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非标准审计意见的,公司在向保荐机构送达定期报告的同时应当提交下列文件,并与定期报告同时披露: (一) 董事会针对该审计意见涉及事项所做的专项说明和相关决议; (二) 监事会对董事会有关说明的意见和相关决议;
(三) 负责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及注册会计师出具的专项说明;
(四) 保荐机构及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文件。
第三十九条 负责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和注册会计师按本制度第三十八条出具的专项说明应当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 出具非标准审计意见的依据和理由;
(二) 非标准审计意见涉及事项对报告期公司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的影响; (三) 非标准审计意见涉及事项是否违反企业会计准则及相关信息披露规范性规定。
第四十条 公司定期报告存在差错、未按规定披露或者虚假记载,被中国证监相应决定后,及时进行更正。对年度财务报告中会计差错进行更正的,应当披露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专项说明。
第三节 临时报告
第四十一条 临时报告是指公司按照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和《上市规则》发布的除定期报告以外的公告。
发生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他证券品种交易价格、投资者投资决策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及时披露临时报告。临时报告(监事会公告除外)应当加盖董事会公章并由公司董事会发布。
第四十二条 公司应对下列重大事件:
(一) 公司的经营方针和经营范围的重大变化;
(二) 公司的重大投资行为,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超过公司资产总额 30%公司营业用主要资产的抵押、质押、出售或者报废一次超过该资产的30%;
(三) 公司订立重要合同、提供重大担保或者从事关联交易,可能对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要影响;
(四) 公司发生重大债务和未能清偿到期重大债务的违约情况,或者发生大额赔偿责任;
(五) 公司发生重大亏损或者重大损失;
(六) 公司生产经营的外部条件发生的重大变化;
(七) 公司的董事、1/3以上监事或者经理发生变动;董事长或者经理无法履行职责;
(八) 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其持有股份或者控制公司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从事与公司相同或者相似业务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九) 公司分配股利、增资的计划,公司股权结构的重要变化,公司减资、合并、分立、解散及申请破产的决定;或者依法进入破产程序、被责令关闭; (十) 涉及公司的重大诉讼、仲裁,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被依法撤销或者宣告无效;
(十一) 公司或者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受到刑事处罚,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或者受到其他有权机关重大行政处罚;
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严重违纪违法或者职务犯罪被纪检监察机关采取留置措施且影响其履行职责;
除董事长或者经理外的公司其他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因身体、工作安排等原因无法正常履行职责达到或者预计达到三个月以上,或者因涉嫌违法违规被有权机关采取强制措施且影响其履行职责;
(十二) 公司计提大额资产减值准备;
(十三) 公司出现股东权益为负值;
(十四) 公司主要债务人出现资不抵债或者进入破产程序,公司对相应债 权未提取足额坏账准备;
(十五) 新公布的法律、法规、规章、行业政策可能对公司产生重大影响; (十六) 公司开展股权激励、回购股份、重大资产重组、资产分拆上市或 者挂牌;
(十七) 法院裁决禁止控股股东转让其所持股份;任一股东所持公司 5%以上股份被质押、冻结、司法拍卖、托管、设定信托或者被依法限制表决权; (十八) 主要资产被查封、扣押、冻结或者被抵押、质押;
(十九) 公司预计经营业绩发生亏损或者发生大幅变动;
(二十) 主要或者全部业务陷入停顿;
(二十一) 获得大额政府补贴等可能对公司资产、负债、权益或者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的额外收益;
(二十二) 聘任或者解聘为公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二十三) 变更会计政策、会计估计(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家统一会计制度要求的除外);
(二十四) 因前期已披露的信息存在差错、未按规定披露或者虚假记载,被有关机关责令改正或者经董事会决定进行更正;
(二十五) 中国证监会和北交所规定的其他情形。
应当及时将其知悉的有关情况书面告知公司,并配合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四十三条 公司应当在最先发生的以下任一时点,及时履行重大事件的信息披露义务:
(一) 董事会或者监事会就该重大事件形成决议时;
(二) 有关各方就该重大事件签署意向书或者协议时;
(三)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或公司各部门及下属公司负责人知悉该重大事件发生时。
前款规定的时点之前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相关事项的现状、可能影响事件进展的风险因素:
(一) 该重大事件难以保密;
(二) 该重大事件已经泄露或者市场出现传闻;
(三) 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出现异常交易情况。
第四十四条 公司履行首次披露义务时,应当按照本制度及相关规定披露重大事件的起因、目前的状态和可能产生的法律后果等。
在编制公告时若相关事实尚未发生的,公司应当客观公告既有事实,待相关事实发生后,应当按照相关格式指引的要求披露重大事件的进展情况。
公司已披露的重大事件出现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他证券品种交易价格或投资者决策产生较大影响的进展或者变化的,应当及时披露进展或者变化情况,包括协议执行发生重大变化、被有关部门批准或否决、无法交付过户等。
第四十五条 公司控股子公司发生本制度规定的重大事件,视同公司的重大信息,应当按照本制度的相关要求进行披露。公司参股公司发生本制度规定的重大事件,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他证券品种交易价格或投资者决策产生较大影响的,公司应当参照本制度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四节 董事会、监事会和股东大会决议
第四十六条 董事会决议涉及须经股东大会表决事项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董事会决议公告,并在公告中简要说明议案内容。
董事会决议涉及或本制度规定的应当披露的重大信息,公司应当在会议结束后及时披露董事会决议公告和相关公告。
第四十七条 监事会决议涉及本制度规定的应当披露的重大信息,公司应当在会议结束后及时披露监事会决议公告和相关公告。
第四十八条 公司应当在年度股东大会召开 20日前或者临时股东大会召开 15日前,以临时报告方式向股东发出股东大会通知。
公司在股东大会上不得披露、泄漏未公开重大信息,会议结束后应当及时披露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公司按照规定聘请律师对股东大会的会议情况出具法律意见书的,应当在股东大会决议公告中披露法律意见书的结论性意见。
股东大会决议涉及本制度规定的重大事项,且股东大会审议未通过相关议案的,公司应当就该议案涉及的事项,以临时报告的形式披露事项未审议通过的原因及相关具体安排。
第四十九条 保荐机构及北交所要求提供董事会、监事会及股东大会会议记录的,公司应当按要求提供。
第五节 交易事项
第五十条 公司发生以下交易,达到披露标准的,应当及时披露:
(一) 购买或者出售资产;
(二) 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对子公司投资等);
(三) 提供担保;
(四) 提供财务资助;
(五) 租入或者租出资产;
(六) 签订管理方面的合同(含委托经营、受托经营等);
(七) 赠与或者受赠资产;
(八) 债权或者债务重组;
(九) 研究与开发项目的转移;
(十) 签订许可协议;
(十一) 放弃权利;
(十二) 中国证监会、北交所认定的其他交易。
上述购买或者出售资产,不包括购买原材料、燃料和动力,以及出售产品或者商品等与日常经营相关的交易行为。
第五十一条 公司发生的交易(除提供担保外)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应当及时披露:
(一) 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孰高为准)或成交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10%以上;
(二) 交易的成交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10%以上,且超过1000万元;
(三) 交易标的(如股权)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 10%以上,且超过 1000万元;
(四) 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10%以上,且超过 150万元;
(五) 交易标的(如股权)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 10%以上,且超过 150万元。
上述指标计算中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
第五十二条 公司与其合并报表范围内的控股子公司发生的或者上述控股子公司之间发生的交易,除另有规定或者损害股东合法权益外,免于按照本节规定披露。
公司提供担保的,应当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并及时披露董事会决议公告和相关公告。
第五十三条 本节所述交易事项的计算或审议标准适用证券交易所《上市规则》的相关规定。
第六节 关联交易
第五十四条 公司的关联交易,是指公司或者其控股子公司等其他主体与公司关联方发生本制度第五十条规定的交易和日常经营范围内发生的可能引致资源或者义务转移的事项。
第五十五条 公司应当按照《上市规则》的相关规定,及时披露须经董事会审议的关联交易事项。
公司应当在董事会、股东大会决议公告中披露关联交易的表决情况及表决权回避制度的执行情况。
第五十六条 对于每年与关联方发生的日常性关联交易,公司可以在披露上一年度报告之前,对本年度将发生的关联交易总金额进行合理预计,履行相应审议程序并披露。对于预计范围内的关联交易,公司应当在年度报告和中期报告中予以分类,列表披露执行情况并说明交易的公允性。
实际执行超出预计金额的,公司应当就超出金额所涉及事项履行相应审议程序并披露。
第五十七条 除日常性关联交易之外的其他关联交易,公司应当根据章程及公司关联交易制度的规定,经过股东大会审议并以临时公告的形式披露。
第五十八条 公司与关联方的交易,按照《上市规则》的相关规定免予关联交易审议的,可以免予按照关联交易披露。
第七节 其他重要事项
第五十九条 公司因公开发行股票接受辅导时,应及时披露相关公告及后续进展。公司董事会就股票发行、拟在境内外其他证券交易场所上市、或者发行其他证券品种作出决议,应当自董事会决议之日起及时披露相关公告。
第六十条 公司应当及时披露下列重大诉讼、仲裁:
(一) 涉案金额超过 1000万元,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 10%以上;
(二) 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被申请撤销或者宣告无效。
(三) 可能对公司控制权稳定、生产经营或股票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其他诉讼、仲裁;
(四) 北交所认为有必要的其他情形。
未达到前款标准或者没有具体涉案金额的诉讼、仲裁事项,董事会认为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他证券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或者保荐机构、北交所认为有必要的,以及涉及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被申请撤销或者宣告无效的诉讼,公司也应当及时披露。
第六十一条 公司应当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利润分配或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方案后,及时披露方案具体内容,并于实施方案的股权登记日前披露方案实施公告。
第六十二条 股票交易出现异常波动的,公司应当及时了解造成交易异常波动的影响因素,并于次一交易日开盘前披露异常波动公告。
第六十三条 公共媒体传播的消息(以下简称“传闻”)可能或者已经对公司股票及其他证券品种交易价格或投资者决策产生较大影响的,公司应当及时了解情况,向保荐机构提供有助于甄别传闻的相关资料,并发布澄清公告。
第六十四条 公司任一股东所持公司 5%以上的股份被质押、冻结、司法拍卖、托管、设定信托或者被依法限制表决权的,应当及时通知公司并予以披露。公司控股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质押股份占其所持股份的比例达到 50%以上,以及之后质押股份的,应当及时通知公司,并披露质押股份情况、质押融资款项的最终用途及资金偿还安排。
第六十五条 限售股份在解除转让限制前,公司应当按照北交所有关规定披露相关公告。
第六十六条 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所持股份占公司总股本的比例每增加或减少 5%时,投资者应当按规定及时告知公司,并配合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公司应当及时披露股东持股情况变动公告。
公司投资者及其一致行动人拥有权益的股份达到《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规定标准的,应当按照规定履行权益变动或控制权变动的披露义务。投资者及其一致行动人已按照《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的规定披露权益变动报告书等文件的,公司可以简化披露持股变动情况。
第六十七条 公司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承诺事项的,应当严格遵守其披露的承诺事项。
公司应当及时披露承诺事项的履行进展情况。公司未履行承诺的,应当及披露原因及相关当事人可能承担的法律责任;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未履行承诺的,公司应当主动询问,并及时披露原因,以及董事会拟采取的措施。
第六十八条 北交所对公司实行风险警示或作出股票终止上市决定后,公司应当及时披露。
第六十九条 公司出现以下情形之一的,应当自事实发生之日起及时披露: (一) 发生重大债务违约;
(二) 发生重大亏损或重大损失份;
(四) 董事长或者经理无法履行职责,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无法取得联系; (五) 公司其他可能导致丧失持续经营能力的风险。
上述风险事项涉及具体金额的,根据本制度第五十一条的规定。
第七十条 公司出现以下情形之一的,应当自事实发生或董事会决议之日起及时披露:
(一) 开展与主营业务行业不同的新业务;
(二) 重要在研产品或项目取得阶段性成果或研发失败;
(三) 主要产品或核心技术丧失竞争优势;
(四) 变更公司名称、证券简称、《公司章程》、注册资本、注册地址、主要办公地址等,其中《公司章程》发生变更的,还应在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披露新的《公司章程》;
(五)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企业占用公司资金;
(六)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发生变动;
(七) 公司提供担保,被担保人于债务到期后 15个交易日内未履行偿债义务,或者被担保人出现破产、清算或其他严重影响其偿债能力的情形;
(八) 公司或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被纳入失信联合惩戒对象;
(九) 法律法规规定的,或者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情形。
公司发生违规对外担保,或者资金、资产被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企业占用的,应当披露相关事项的整改进度情况。
第七十一条 公司持股 5%以上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计划减持股份的,应当及时通知公司,在首次卖出股份的 15个交易日前预先披露减持计划,每次披露的减持时间区间不得超过 6个月。
拟在 3个月内卖出股份总数超过公司股份总数 1%的,除按照本条第一款规定履行披露义务外,还应当在首次卖出的 30个交易日前预先披露减持计划; 公告的内容应当包括拟减持股份的数量、减持时间区间、价格区间、减持原因等信息。
在减持时间区间内,持股 5%以上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持股 5%以上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在股份减持计划实施完毕或者披露的减持时间区间届满后及时公告具体减持情况。
第五章 信息披露的程序
第七十二条 公司定期报告编制、审议、披露程序:
(一) 董事会秘书组织相关部门认真学习中国证监会、北交所关于编制定期报告的准则、通知及相关文件,共同研究编制定期报告重点注意的问题; (二) 董事会秘书根据公司董事会安排,与北交所洽商预定定期报告的披露时间,据此制定定期报告编制的工作时间表,并发至公司相关部门及所属子公司、分公司;
(三) 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相关部门和人员在规定时间内编制完成定期报告;
(四) 董事会秘书负责与会计师事务所沟通财务报告审计事项;
(五) 董事会秘书就定期报告报董事会审议,董事会就定期报告形成决议; (六)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须对定期报告上签署书面意见;
(七) 监事会主席召集和主持监事会议审核定期报告,并形成决议;参会监事须对定期报告签署书面意见;
(八) 董事会秘书负责按照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将定期报告报证券交易所审核并作披露。
第七十三条 公司临时报告编制、审议、披露流程:
临时报告的编制由董事会秘书组织完成,公司各部门提供相关文件资料。
对于以董事会决议公告、监事会决议公告、股东大会决议公告的形式披露的临时报告,董事会秘书应在董事会决议、监事会决议、股东大会决议作出后及时以书面和电子文档的方式向保荐机构报送下列文件并披露:
(一) 董事会、监事会、股东大会决议及其公告文稿;
(二) 相关备查文件;
(三) 保荐机构要求的其他文件。
对于非以董事会决议公告、监事会决议公告、股东大会决议公告的形式披露的临时报告,董事会秘书应履行以下审批手续:
(一) 以董事会名义发布的临时公告应提交全体董事审阅,并经董事长或其授权董事审核签字;
(二) 以监事会名义发布的临时公告应提交全体监事审阅,并经监事会主席或其授权监事审核签字。
经审批通过后,董事会秘书应尽快将公告文稿及备查文件以书面及电子文档方式向保荐机构提交并确保及时披露
第六章 股东、实际控制人的信息问询、管理、披露制度
第七十四条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等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依法行使股东权利,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或者其他股东的利益。公司股东、实际控制人、收购人等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主动配合公司做好信息披露工作,及时告知公司已发生或者拟发生的重大事件,并严格履行其所作出的承诺。公司股东、实际控制人应当特别注意筹划阶段重大事项的保密工作。
第七十五条 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发生以下事件时,应当主动告知公 司董事会,并配合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一) 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其持有股份或者控制公司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二) 法院裁决禁止控股股东转让其所持股份,任一股东所持公司 5%以上股份被质押、冻结、司法拍卖、托管、设定信托或者被依法限制表决权; (三) 拟对公司进行重大资产或者业务重组;
(四) 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应当披露的信息依法披露前,相关信息已在媒体上传播或者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出现交易异常情况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应当及时、准确地向公司作出书面报告,并配合公司及时、准确地公告。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滥用其股东权利、支配地位,不得要求公司向其提供内幕信息。
第七十六条 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应当指定专人作为证券事务信息指定联络人,及时向公司提供和更新有关信息。
第七章 所属子公司及分公司的信息披露
第七十七条 公司所属子公司、分公司指定信息披露联络人一名,负责所在企业与董事会秘书的联系,协助办理所在企业的信息披露。
第七十八条 子公司、分公司负责人对本企业信息披露负直接责任,信息披露联络人具体经办信息披露的相关工作。
第七十九条 子公司、分公司信息披露的内容、标准、要求参照公司相关规定执行。
第八章 信息披露的形式与要求
第八十条 公司信息披露的刊载报纸为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披露上市公司信息的报纸,指定的网站为中国证监会指定披露上市公司信息的网站。
第八十一条 公司网站披露公司信息,不能早于符合规定条件的刊载报纸及指定的网站。
第八十二条 公司应当将定期报告、临时报告和相关备查文件等信息披露文 件在公告的同时备置于公司住所地,供公众查阅。
第八十三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人员非经董事会书面授权,不得对外发布公司未披露信息,不得接受媒体、证券机构、投资咨询顾问类公司的采访、调研。如公司确需接待采访、调研的,由董事会秘书统一安排, 第八十四条 接待人员接待采访、调研时,不得回答未公开披露的有关信息。
对于对方超出公开披露范围以外的问题,可以不予回答,但应予以解释说明。
第八十五条 投资者日常的电话咨询、来访,均由董事会秘书或公司相关部门负责接待、答复。答复的内容均以公司公告为准,不得超越公司业已公告的内容。
第九章 信息披露的记录和资料保管
第八十六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应作好公司股东大会、董事会会议的会议记录,特别应完整记录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就需披露的议案而发表的不同意见。公司召开涉及信息披露的会议,应有专人记录会议情况,会议记录需由参会人员签字的,须即时签字。
第八十七条 涉及信息披露的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及其他会议的会议决议,按规定应签名的参会人员应当及时在会议决议上签名。
第八十八条 公司召开投资者见面会,接受股东问询、调研,应有专门的活动记录,应当清楚记载活动的目的、主要交流谈话的内容等。
第八十九条 董事会秘书负责信息披露资料的档案保管。每次公告发布后,应当完整收集公告资料入档保存。
需归档保存的信息披露文件范围为:公告文稿、公告呈批表;作为公告附件的会议决议、合同、协议;各种证书、批文;报告、报表、各种基础资料;各种载有公司公告的版页;接待投资者来访、调研活动的记录。
第九十条 入档留存的信息披露资料,按照公司档案管理制度进行管理,非经同意,不得外传、查阅、复印。确需查阅、复印的,需有股东身份证明或由董事会秘书同意,按公司相关规定办理查阅、复印手续。
第九十一条 公司按规定向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证券交易所及时报送信息披露文件,并作好记录。
第十章 信息披露的保密措施
第九十二条 公司实行严格的信息披露保密制度,所有接触到未披露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员负有保密义务,负有保密责任的相关人员,不得以任何方式向任何单位或个人泄露尚未公开披露的信息,不得进行内幕交易或配合他人操纵证券交易价格。
第九十三条 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由《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备案制度》规定 第九十四条 公司应予保密的信息为公司信息披露前的下列信息: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会议材料;定期报告;公司经营战略、规划、重大决策;公司重大合同、意向性协议、可行性研究报告、会议纪录;公司财务决算报告、预算草案及各类财务报表、统计报表;其他尚未公开的信息。
第九十五条 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和其他知情人应采取必要措施,在信息公开披露前,将知情者控制在最小范围内,不得泄漏未公开重大信息,不得进行内幕交易或者配合他人操纵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所有知情者在工作过程中应妥善保管涉密材料,不得随意放置,未经批准不得复制,确保资料不遗失。一旦出现未公开重大信息泄漏、市场传闻或者股票交易异常波动,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及时采取措施、报告证券交易所并立即公告。
第九十六条 公司及所属子公司、分公司召开涉及保密信息的会议或进行其他活动,应选择具备保密条件的会议场所,应慎重研究参会人员的范围,明确会议内容传达范围;会议或活动结束后,应安排专人即时回收会议文件。
第九十七条 当董事会得知有关尚未披露的信息难以保密或已经泄露或者公司股票价格已经明显发生异常波动时,公司应当立即将该信息予以披露。
第九十八条 公司按有关规定向政府或其它机构报送的各类材料涉及尚未公开披露的信息时,应向拟报送部门索取书面通知,报送材料中如有未经审计的财务资料,应在封面显著位置标明未经审计字样,并在报送材料上注明保密事项。
第十一章 信息披露豁免与暂缓
第九十九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拟披露的信息被依法认定为国家机密等,及时披露或者履行相关义务可能危害国家安全、损害公司利益或者违反法律法规的,可以免于按照北交所有关规定披露或者履行相关义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拟披露的信息属于商业秘密等,及时披露或者履行
相关义务可能引致不正当竞争、损害公司利益或者违反法律法规的,可以暂缓或者免于按照北交所有关规定披露或者履行相关义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暂缓披露临时性商业秘密的期限原则上不超过两 个月。
第一百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依据本制度第九十九条的规定暂缓披露、免于披露其信息的,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相关信息未泄露;
(二)有关内幕信息知情人已书面承诺保密;
(三)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未发生异常波动。
不符合本制度第九十九条和前款要求,或者暂缓披露的期限届满的,公司及相
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及时履行信息披露及相关义务。
第一百〇一条 公司应当审慎确定信息披露暂缓、豁免事项,公司决定对特定信息作暂缓、豁免披露处理的,应当由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登记,并经公司董事长签字确认后,妥善归档保管。
第一百〇二条 暂缓、免于披露的原因已经消除的,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及时披露,并说明已履行的审议程序、已采取的保密措施等情况。公司信息披露要体现公开、公正、公平对待所有投资者的原则。
第一百〇三条 公司不得滥用暂缓、豁免程序,规避应当履行的信息披露义务。
公司不得将不符合暂缓、豁免披露条件的信息作暂缓、豁免处理,或者实施其他违反《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等规定的行为。
第十二章 责任追究
第一百〇四条 由于有关信息披露责任人的失职,导致信息披露违规,给公司造成影响或损失时,视情节轻重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第一百〇五条 对于信息披露违规情节轻微者,公司应对相关责任人给予批评、警告处分。对于信息披露违规情节严重者,公司应对相关责任人予以降薪、降职甚至解除劳动合同的处罚,并且可以向其提出相应的赔偿要求。
第一百〇六条 信息披露过程中涉嫌违法的,按《证券法》相关规定进行处罚。
第一百〇七条 公司聘请的顾问、中介机构工作人员、关联人若擅自披露公司信息,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公司保留对其机构和人员追究责任的权利。
第十三章 附则
第一百〇八条 本制度所称的“及时”是指自起算日或触及上市地交易所或本制度披露时点的 2个交易日内。
第一百〇九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证券监管部门和北交所的有关规定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制度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行政法规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并应及时修订。
第一百一十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制订、修改和解释。
第一百一十一条 本制度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生效,于公司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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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事会
2023年 8月 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