填报单位:杭州市生态环境局余杭分局 填报日期:2023年7月12日
被处罚者名称 |
法人代表 |
处罚决定书文号 |
主要违法事实 |
处罚依据 |
处罚内容 |
处罚时间 |
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
杭州励祥交通工程有限公司 |
吴啸波 |
杭环余当罚决字〔2023〕4号 |
非道路移动机械的所有人未报送编码登记信息、未按规范固定管理标牌、使用未报送编码登记信息的非道路移动机械 |
违反了《浙江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三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 依照《浙江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六十一条的规定。 |
1、责令2023年7月16日10时前完成改正;2、罚款人民币 |
2023.6.16 |
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至指定银行 |
王甫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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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环余罚〔2023〕11号 |
违反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制度 |
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的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 |
1、责令立即停止建设;2、罚款人民币壹万捌仟肆佰零贰元整。 |
2023.6.30 |
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至指定银行 |
王甫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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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环余罚〔2023〕12号 |
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经验收,建设项目即投入生产或者使用 |
违反了《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 依照《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 |
1、责令自接到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之日起七日内改正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经验收,建设项目即投入生产的行为;2、罚款人民币贰拾万元整。 |
2023.6.30 |
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至指定银行 |
杭州中进包装制品有限公司 |
牛奔 |
杭环余罚〔2023〕13号 |
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和服务活动,未按照规定安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 |
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五条的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一项的规定。 |
1、责令立即改正从事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和服务活动,未按照规定使用污染防治设施的违法行为;2、罚款人民币贰万元整。 |
2023.7.6 |
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至指定银行 |
黟县宏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
赵郑 |
杭环余当罚决字〔2023〕7号 |
非道路移动机械的所有人未报送编码登记信息、未按规范固定管理标牌、使用未报送编码登记信息的非道路移动机械 |
违反了《浙江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三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 依照《浙江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六十一条的规定。 |
1、责令2023年7月22日11时前 |
2023.7.7 |
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至指定银行 |
杭州巧兰包装制品有限公司 |
边庆丰 |
杭环余罚〔2023〕17号 |
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和服务活动,未在密闭空间或者设备中进行,未按照规定安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 |
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五条的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一项的规定。 |
1、责令改正违法行为;2、罚款人民币贰万元整。 |
2023.7.7 |
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至指定银行 |
杭州诚基喷涂厂 |
陈建平 |
杭环余罚〔2023〕16号 |
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和服务活动,未按照规定安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 |
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五条的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一项的规定。 |
1、责令改正从事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和服务 |
2023.7.7 |
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至指定银行 |
杭州佳顺标识设计工程有限公司 |
夏克度 |
杭环余罚〔2023〕15号 |
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和服务活动,未在密闭空间或者设备中进行,未按照规定安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 |
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五条的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一项的规定。 |
1、责令改正违法行为;2、罚款人民币贰万元整。 |
2023.7.7 |
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至指定银行 |
杭州星宝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
邓金宝 |
杭环余当罚决字〔2023〕8号 |
非道路移动机械的所有人未报送编码登记信息、未按规范固定管理标牌、使用未报送编码登记信息的非道路移动机械 |
违反了《浙江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三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 依据《浙江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六十一条的规定。 |
1、责令2023年7月22日 |
2023.7.7 |
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至指定银行 |
杭州裕正电子有限公司 |
曾军 |
杭环余罚〔2023〕19号 |
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建成、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建设项目即投入生产或者使用 |
违反了《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十五条、第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 依照《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 |
1、责令自接到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之日起一个月内改正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建成、未经验收,建设项目即投入生产的行为;2、罚款人民币贰拾叁万元整。 |
2023.7.11 |
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至指定银行 |
杭州裕正电子有限公司 |
曾军 |
杭环余罚〔2023〕20号 |
违反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制度 |
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的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 |
1、责令立即停止建设;2、罚款人民币柒万捌仟贰佰零陆元整。 |
2023.7.11 |
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至指定银行 |
曾军 |
/ |
杭环余罚〔2023〕18号 |
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建成、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建设项目即投入生产或者使用 |
违反了《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十五条、第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 依照《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 |
罚款人民币柒万元整。 |
2023.7.11 |
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至指定银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