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保服务|食品安全责任险的这些知识,快码住!

  2019年5月20日,《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加强食品安全工作的意见》正式发布。意见第(二十三)条明确提出:积极投保食品安全责任保险。

  因食品安全问题造成损害的,食品生产经营者要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推进肉蛋奶和白酒生产企业、集体用餐单位、农村集体聚餐、大宗食品配送单位、中央厨房和配餐单位主动购买食品安全责任保险,有条件的中小企业要积极投保食品安全责任保险,发挥保险的他律作用和风险分担机制。

  1.在保险期间或保险合同载明的追溯期内,被保险人在保险合同里列明的经营场所内生产、销售食品,或者现场提供与其营业性质相符的食品时,因疏忽或过失致使消费者食物中毒或其他食源性疾患,或因食物中掺有异物,造成消费者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受害人或其代理人在保险期间内首次向被保险人提出损害赔偿请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不包括港澳台地区法律)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保险人按照保险合同约定负责赔偿。

  2.保险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因保险事故而被提起仲裁或者诉讼的,对应由被保险人支付的仲裁或诉讼费用以及事先经保险人书面同意支付的其它必要的、合理的费用,保险人按照保险合同约定也负责赔偿。

  1.投保时,投保人需如实告知

  订立保险合同,保险人就保险标的或者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询问的,投保人应当如实告知。若因投保人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保险人对于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赔偿保险金的责任,并不退还保险费。

  同时,在保险合同有效期内,保险标的的危险程度显著增加的,被保险人应当及时通知保险人,保险人可以根据费率表的规定增加保险费或者解除合同。

  2.投保人需严格遵守食品安全法

  被保险人应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以及其他食品安全相关法律、法规和规定,加强食品安全管理,认真执行食品安全标准,做好食品检验工作,采取合理的预防措施,尽力避免或减少食品安全事故的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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