星龙科技(830924):北京市盈科(深圳)律师事务所关于深圳市星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兴邦之业 证券 2024-06-03 4963
原标题:星龙科技:北京市盈科(深圳)律师事务所关于深圳市星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北京市盈科(深圳)律师事务所

关于深圳市星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致:深圳市星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盈科(深圳)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深圳市星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指派吴波律师、祝祥霞律师出席公司本次召开的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信息披露规则》(以下简称“《信息披露规则》”)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本所律师本着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及勤勉尽责精神,审查了公司所提供的相关文件和资料。现发表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于2024年4月25日作出决议,公司于2024年4月26日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中刊登了《第四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决议公告》及《关于召开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通知公告》,将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日期、现场会议地点、会议审议事项、会议出席对象和会议登记方法等事项予以公告,公告刊登的日期距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日期已达到20日。

公司本次股东大会于2024年5月16日上午在公司会议室召开,公司董事长黄建钟先生主持本次股东大会。

经核查,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本次股东大会出席人员及会议召集人的资格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出席人员

1、出席会议的股东(或股东代理人)

根据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或股东代理人)签名表及授权委托书,出席股东(或股东代理人)共计8人,代表公司股份22,258,640股,占公司股份总额的92.74%,以上股东是截至2024年5月10日下午收市时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股东。

2、其他出席会议人员

经核查,其他出席会议人员包括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本所见证律师,均具备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合法资格。

经核查,上述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股东(或股东代理人)的资格均合法有效,均有权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资格

经核查,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为公司第四届董事会,会议召集人的资格合法、有效,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议案

本次股东大会的全部议案,公司已经在2024年4月26日发出的会议通知中列明;本次股东大会所审议的事项与会议通知中所列明的事项相符;本次股东大会不存在对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会议通知中未列明的事项进行表决的情形。

四、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

(一)会议表决程序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记名方式投票表决,由见证律师核查,并当场公布表决结果。

(二)会议表决结果

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结果如下:

1. 审议通过《关于2023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同意股数22,258,640股,反对股数0股,弃权股数0股,同意股数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

2. 审议通过《关于2023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同意股数22,258,640股,反对股数0股,弃权股数0股,同意股数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

3. 审议通过《关于2023年年度报告及摘要的议案》

同意股数22,258,640股,反对股数0股,弃权股数0股,同意股数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

4. 审议通过《关于2023年度财务决算报告的议案》

同意股数22,258,640股,反对股数0股,弃权股数0股,同意股数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

5. 审议通过《关于2024年度财务预算报告的议案》

同意股数22,258,640股,反对股数0股,弃权股数0股,同意股数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

6. 审议通过《关于2023年度利润分配方案的议案》

同意股数22,258,640股,反对股数0股,弃权股数0股,同意股数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

7. 审议通过关于《关于拟变更深圳大华国际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2024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

同意股数22,258,640股,反对股数0股,弃权股数0股,同意股数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

8. 审议通过《关于预计2024年度向银行申请授信额度的议案》

同意股数22,258,640股,反对股数0股,弃权股数0股,同意股数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

9. 审议通过《关于拟变更注册地址并修订 的议案》

同意股数22,258,640股,反对股数0股,弃权股数0股,同意股数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

经核查,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证券法》、《信息披露规则》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五、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和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均符合《公司法》、《证券法》、《信息披露规则》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本次股东大会决议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公司随本次股东大会决议和其他文件一并呈报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之目的使用,非经本所事先书面同意不得用于其他任何目的。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三份,无副本。

(以下无正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