洪通燃气(605169):新疆洪通燃气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修订《公司章程》

原标题:洪通燃气:新疆洪通燃气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公告

洪通燃气(605169):新疆洪通燃气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修订《公司章程》

证券代码:605169 证券简称:洪通燃气 公告编号:2023-044
新疆洪通燃气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 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新疆洪通燃气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3年12月28日召开了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 <新疆 洪通燃气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议案》,本议案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根据《上市公司章程指引》《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等相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现拟对《公司章程》相关内容进行修订,具体如下:

修订前 修订后
第七十八条 下列事项由股东大会以 特别决议通过: (一)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 (二)公司的分立、合并、解散、清算 或变更公司形式; (三)发行公司债券或优先股; (四)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 产或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 审计总资产总30%的; (五)股权激励计划或员工持股计划; (六)本章程的修改; (七)公司调整或变更现金分红政策; (八)法律、行政法规或本章程规定 的,以及股东大会以普通决议认定会 对公司产生重大影响的、需要以特别 决议通过的其他事项。 第七十八条 下列事项由股东大会以 特别决议通过: (一)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 (二)公司的分立、分拆、合并、解散 和清算; (三)发行公司债券或优先股; (四)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 产或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 审计总资产总30%的; (五)股权激励计划; (六)本章程的修改; (七)公司调整或变更现金分红政策; (八)法律、行政法规或本章程规定 的,以及股东大会以普通决议认定会 对公司产生重大影响的、需要以特别 决议通过的其他事项。
第七十九条 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 以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行 使表决权,每一股份享有一票表决权。 股东大会审议影响中小投资者利益的 重大事项时,对中小投资者表决应当 单独计票。单独计票结果应当及时公 开披露。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没有表决权, 且该部分股份不计入出席股东大会有 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公司董事会、独立董事和符合相关规 定条件的股东可以公开征集股东投票 权。征集股东投票权应当向被征集人 充分披露具体投票意向等信息。禁止 以有偿或者变相有偿的方式征集股东 投票权。公司不得对征集投票权提出 最低持股比例限制。 第七十九条 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 以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行 使表决权,每一股份享有一票表决权。 股东大会审议影响中小投资者利益的 重大事项时,对中小投资者表决应当 单独计票。单独计票结果应当及时公 开披露。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没有表决权, 且该部分股份不计入出席股东大会有 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股东买入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违反 《证券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二款 规定的,该超过规定比例部分的股份 在买入后的三十六个月内不得行使表 决权,且不计入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 权的股份总数。 公司董事会、独立董事、持有百分 之一以上有表决权股份的股东或者依 照法律、行政法规或者中国证监会的 规定设立的投资者保护机构可以公开 征集股东投票权。征集股东投票权应 当向被征集人充分披露具体投票意向 等信息。禁止以有偿或者变相有偿的 方式征集股东投票权。除法定条件外, 公司不得对征集投票权提出最低持股 比例限制。
第一百零六条 本章程第五章第一节 的内容适用于独立董事。担任公司独 立董事还应符合下列基本条件: (一)独立董事是指不在公司担任除 董事外的其他职务,并与公司及公司 主要股东不存在可能妨碍其进行独立 客观判断的关系的董事。 (二)独立董事对公司及全体股东负 有诚信与勤勉义务。独立董事应当按 照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要求, 认真履行职责,维护公司整体利益, 尤其要关注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不受 第一百零六条 本章程第五章第一节 的内容适用于独立董事。担任公司独 立董事还应符合下列基本条件: (一)独立董事是指不在公司担任除 董事外的其他职务,并与公司及其主 要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存在直接或者 间接利害关系,或者其他可能影响其 进行独立客观判断关系的董事。 独立董事应当独立履行职责,不 受公司及其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等 单位或者个人的影响。 (二)独立董事对公司及全体股东负
侵害。 (三)独立董事应当独立履行职责, 不受公司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 其他与公司存在利害关系的单位和个 人的影响。公司独立董事最多在五家 上市公司兼任独立董事,并确保有足 够的时间和精力有效履行职责。 (四)公司聘任适当人员担任独立董 事,其中至少包括一名会计专业人士 (会计专业人士指具备注册会计师资 格、高级会计师或者会计学副教授以 上职称等专业资质的人士)。 (五)独立董事出现不符合独立性条 件或其他不适宜担任独立董事职责的 情形,由此造成公司独立董事达不到 章程规定的人数时,公司按规定补足 独立董事人数。 (六)独立董事及独立董事候选人应 当按照中国证监会的要求参加培训。 有忠实与勤勉义务,应当按照法律、行 政法规、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规 定、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和公司章程 的规定,认真履行职责,在董事会中发 挥参与决策、监督制衡、专业咨询作 用,维护上市公司整体利益,保护中小 股东合法权益。 (三)独立董事原则上最多在三家境 内上市公司担任独立董事,并应当确 保有足够的时间和精力有效地履行独 立董事的职责。。 (四)公司聘任适当人员担任独立董 事,其中至少包括一名会计专业人士 (会计专业人士指具备注册会计师资 格、高级会计师或者会计学副教授以 上职称等专业资质的人士)。 (五)独立董事出现不符合独立性条 件或其他不适宜担任独立董事职责的 情形,由此造成公司独立董事达不到 章程规定的人数时,公司按规定补足 独立董事人数。 (六)独立董事及独立董事候选人应 当按照中国证监会的要求参加培训。
第一百零七条 独立董事应具备的 任职条件: (一)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及其他有 关规定,具备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的资 格; (二)具有中国证监会颁发的《关于 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 导意见》所要求的独立性; (三)具备上市公司运作的基本知 识,熟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 及规则; (四)具有五年以上法律、经济或者 其他履行独立董事职责所必需的工 作经验; (五)在上市公司兼任独立董事不超 第一百零七条 独立董事应具备的 任职条件: (一)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其他有 关规定,具备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的资 格; (二)符合《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 办法》规定的独立性要求; (三)具备上市公司运作的基本知 识,熟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则; (四)具有五年以上履行独立董事职 责所必需的法律、会计或者经济等工 作经验; (五)具有良好的个人品德,不存在 重大失信等不良记录; (六)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
过五家。 规定、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和公司章 程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一百零八条 为保证独立董事的独 立性,下列人员不得担任公司独立董 事: (一)在公司或者公司附属企业任职 的人员及其直系亲属、主要社会关系 (直系亲属是指配偶、父母、子女等; 主要社会关系是指兄弟姐妹、岳父母、 儿媳女婿、兄弟姐妹的配偶、配偶的兄 弟姐妹等); (二)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已发行股 份 1%以上或者是公司前十名股东中的 自然人股东及其直系亲属; (三)在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已发行 股份 5%以上的股东单位或者在公司前 五名股东单位任职的人员及其直系亲 属; (四)最近一年内曾经具有前三项所 列举情形的人员; (五)为公司或公司的附属企业提供 财务、法律、咨询等服务的人员; (六)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人员。 第一百零八条 为保证独立董事的独 立性,下列人员不得担任公司独立董 事: (一)在公司或者其附属企业任职的 人员及其配偶、父母、子女、主要社会 关系; (二)直接或者间接持有上市公司已 发行股份百分之一以上或者是公司前 十名股东中的自然人股东及其配偶、 父母、子女; (三)在直接或者间接持有上市公司 已发行股份百分之五以上的股东或者 在公司前五名股东任职的人员及其配 偶、父母、子女; (四)在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 附属企业任职的人员及其配偶、父母、 子女; (五)与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 人或者其各自的附属企业有重大业务 往来的人员,或者在有重大业务往来 的单位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任 职的人员; (六)为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 人或者其各自附属企业提供财务、法 律、咨询、保荐等服务的人员,包括但 不限于提供服务的中介机构的项目组 全体人员、各级复核人员、在报告上签 字的人员、合伙人、董事、高级管理人 员及主要负责人; (七)最近十二个月内曾经具有第一 项至第六项所列举情形的人员; (八)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 定、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和公司章程 规定的不具备独立性的其他人员。 前款第四项至第六项中的公司控股股 东、实际控制人的附属企业,不包括与
  公司受同一国有资产管理机构控制且 按照相关规定未与上市公司构成关联 关系的企业。 独立董事应当每年对独立性情况 进行自查,并将自查情况提交董事会。 董事会应当每年对在任独立董事独立 性情况进行评估并出具专项意见,与 年度报告同时披露。
第一百零九条 独立董事的提名、选举 和更换: (一)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可以提出独 立董事候选人,并经股东大会选举决 定。 (二) 独立董事的提名人在提名前应 当征得被提名人的同意。提名人应当 充分了解被提名人职业、学历、职称、 详细的工作经历、全部兼职等情况,并 对其担任独立董事的资格和独立性发 表意见,被提名人应当就其本人与公 司之间不存在任何影响其独立客观判 断的关系发表公开声明。在选举独立 董事的股东大会召开前,董事会应当 按照规定公布上述内容。 (三) 在选举独立董事的股东大会召 开前,公司董事会对被提名人的有关 情况有异议的,应同时报送董事会的 书面意见。 (四) 独立董事每届任期三年,任期 届满,连选可以连任,但是连任时间不 得超过六年。 (五)独立董事连续 3次未亲自出席 董事会会议的,由董事会提请股东大 会予以撤换。 除出现上述情况及《公司法》中规定的 不得担任董事的情形外,独立董事任 期届满前不得无故被免职。提前免职 的,被免职的独立董事认为公司的免 职理由不当的,可以做出公开声明,公 第一百零九条 独立董事的提名、选举 和更换: (一)董事会、监事会、单独或者合计 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 1%以上的股东可 以提出独立董事候选人,并经股东大 会选举决定。 依法设立的投资者保护机构可以 公开请求股东委托其代为行使提名独 立董事的权利。 董事会、监事会、单独或者合计持 有公司已发行股份 1%以上的股东不得 提名与其存在利害关系的人员或者有 其他可能影响独立履职情形的关系密 切人员作为独立董事候选人。 (二)独立董事的提名人在提名前应 当征得被提名人的同意。提名人应当 充分了解被提名人职业、学历、职称、 详细的工作经历、全部兼职、有无重大 失信等不良记录等情况,并对其担任 独立董事的资格和独立性发表意见。 被提名人应当就其符合独立性和担任 独立董事的其他条件作出公开声明。 (三)提名委员会应当对被提名人任 职资格进行审查,并形成明确的审查 意见。公司应当在选举独立董事的股 东大会召开前,按照前款的规定披露 相关内容,并将所有独立董事候选人 的有关材料报送证券交易所,相关报 送材料应当真实、准确、完整。提名人 应当在声明与承诺中承诺,被提名人
司应将其作为特别披露事项予以披 露。 (六)独立董事在任期届满前可以提 出辞职。独立董事辞职应向董事会提 交书面辞职报告,对任何与其辞职有 关或其认为有必要引起公司股东和债 权人注意的情况进行说明。 如因独立董事辞职导致公司董事会中 独立董事所占的比例低于公司章程规 定的最低要求时,该独立董事的辞职 报告应当在下任独立董事填补其缺额 后生效。 与其不存在利害关系或者其他可能影 响被提名人独立履职的情形。 公司董事会对独立董事候选人的 有关情况有异议的,应当同时报送董 事会的书面意见。 在召开股东大会选举独立董事 时,公司董事会应当对独立董事候选 人是否被上交所提出异议的情况进行 说明。上海证券交易所依照规定对独 立董事候选人的有关材料进行审查, 审慎判断独立董事候选人是否符合任 职资格并有权提出异议。上海证券交 易所提出异议的,公司不得提交股东 大会选举。 (四)独立董事每届任期与公司其他 董事任期相同,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 任,但是连任时间不得超过六年。独立 董事应当亲自出席董事会会议。因故 不能亲自出席会议的,独立董事应当 事先审阅会议材料,形成明确的意见, 并书面委托其他独立董事代为出席。 独立董事连续两次未能亲自出席董事 会会议,也不委托其他独立董事代为 出席的,董事会应当在该事实发生之 日起三十日内提议召开股东大会解除 该独立董事职务。 (五)独立董事任期届满前,公司可以 依照法定程序解除其职务。提前解除 独立董事职务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 具体理由和依据。独立董事有异议的, 公司应当及时予以披露。独立董事不 符合本办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项或者 第二项规定的,应当立即停止履职并 辞去职务。未提出辞职的,董事会知悉 或者应当知悉该事实发生后应当立即 按规定解除其职务。 独立董事因触及前款规定情形提 出辞职或者被解除职务导致董事会或
  者其专门委员会中独立董事所占的比 例不符合上市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 独立董事中欠缺会计专业人士的,公 司应当自前述事实发生之日起六十日 内完成补选。 (六)独立董事在任期届满前可以提 出辞职。独立董事辞职应当向董事会 提交书面辞职报告,对任何与其辞职 有关或者其认为有必要引起上市上市 公司股东和债权人注意的情况进行说 明。公司应当对独立董事辞职的原因 及关注事项予以披露。 独立董事辞职将导致董事会或者 其专门委员会中独立董事所占的比例 不符合本办法或者上市公司章程的规 定,或者独立董事中欠缺会计专业人 士的,拟辞职的独立董事应当继续履 行职责至新任独立董事产生之日。公 司应当自独立董事提出辞职之日起六 十日内完成补选。
第一百一十条 公司独立董事除具有 《公司法》和其他法律、行政法规赋予 董事的职权外,本章程赋予公司独立 董事以下特别职权: (一)需要提交股东大会审议的关联 交易应当由独立董事认可后,提交董 事会讨论。独立董事在作出判断前,可 以聘请中介机构出具专项报告; (二)向董事会提议聘用或者解聘会 计师事务所; (三)向董事会提请召开临时股东大 会; (四)征集中小股东的意见,提出利润 分配提案,并直接提交董事会审议; (五)提议召开董事会; (六)独立聘请外部审计机构和咨询 机构; (七)在股东大会召开前公开向股东 第一百一十条 公司独立董事除具有 《公司法》和其他法律、行政法规赋予 董事的职权外,独立董事行使下列特 别职权: (一)独立聘请中介机构,对上市公司 具体事项进行审计、咨询或者核查; (二)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 会; (三)提议召开董事会会议; (四)依法公开向股东征集股东权利; (五)对可能损害上市公司或者中小 股东权益的事项发表独立意见; (六)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 定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独立董事行使前款第一项至第三 项所列职权的,应当经全体独立董事 过半数同意。 独立董事行使第一款所列职权
征集投票权,但不得采取有偿或者变 相有偿方式进行征集。 独立董事行使上述职权应当取得 全体独立董事的二分之一以上同意。 的,上市公司应当及时披露。上述职权 不能正常行使的,上市公司应当披露 具体情况和理由。
第一百一十一条 独立董事应当对下 列公司重大事项发表独立意见: (一)提名、任免董事; (二)聘任、解聘高级管理人员; (三)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 (四)公司现金分红政策的制定、调 整、决策程序、执行情况及信息披露, 以及利润分配政策是否损害中小投资 者合法权益; (五)需要披露的关联交易、对外担保 (不含对合并报表范围内子公司提供 担保)、委托理财、对外提供财务资助、 变更募集资金用途、公司自主变更会 计政策、股票及其衍生品种投资等重 大事项; (六)公司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 企业对公司现有或者新发生的总额高 于三百万元且高于公司最近一期经审 计净资产的 5%的借款或者其他资金往 来,以及公司是否采取有效措施回收 欠款; (七)重大资产重组方案、股权激励计 划; (八)公司拟决定其股票不再在上海 证券交易所交易,或者转而申请在其 他交易场所交易或者转让; (九)独立董事认为有可能损害中小 股东合法权益的事项; (十)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 规范性文件、上海证券交易所业务规 则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独立董事发表的独立意见类型包括同 意、保留意见及其理由、反对意见及其 理由和无法发表意见及其障碍,所发 第一百一十一条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 是指全部由公司独立董事参加的会 议,《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第 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至第三项、第二 十三条所列事项及公司《独立董事工 作制度》规定的有关事项应当经独立 董事专门会议审议。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可以根据需要 研究讨论上市公司其他事项。
表的意见应当明确、清楚。 独立董事应当对出具的独立意见 签字确认,并将上述意见及时报告董 事会,与公司相关公告同时披露。  
第一百一十二条 为保证独立董事有 效行使职权,公司为独立董事提供必 要的条件: (一)公司保证独立董事享有与其他 董事同等的知情权。凡须经董事会决 策的事项,公司必须按法定的时间提 前通知独立董事并同时提供足够的资 料,独立董事认为资料不充分的,可以 要求补充。当 2名或 2名以上独立董 事认为资料不充分或论证不明确时, 可联名书面向董事会提出延期召开董 事会会议或延期审议该事项,董事会 应予以采纳。 公司向独立董事提供的资料,公司及 独立董事本人应当至少保存5年。 (二)公司应提供独立董事履行职责 所必需的工作条件。公司董事会秘书 应积极为独立董事履行职责提供协 助,如介绍情况、提供材料等。 (三)独立董事行使职权时,公司有关 人员应当积极配合,不得拒绝、阻碍或 隐瞒,不得干预其独立行使职权。 (四)独立董事聘请中介机构的费用 及其他行使职权时所需的费用由公司 承担。 (五)公司应当给予独立董事适当的 津贴。津贴的标准由董事会制订预案, 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并在公司年报中 进行披露。 除上述津贴外,独立董事不应从 公司及公司主要股东或有利害关系的 机构和人员取得额外的、未予披露的 其他利益。 第一百一十二条 为保证独立董事有 效行使职权,公司为独立董事提供必 要的条件: (一)公司保证独立董事享有与其他 董事同等的知情权。凡须经董事会决 策的事项,公司必须按法定的时间提 前通知独立董事并同时提供足够的资 料,独立董事认为资料不充分的,可以 要求补充。当 2名或 2名以上独立董 事认为资料不充分或论证不明确时, 可联名书面向董事会提出延期召开董 事会会议或延期审议该事项,董事会 应予以采纳。 独立董事工作记录及公司向独立 董事提供的资料,应当至少保存10年。 (二)公司应提供独立董事履行职责 所必需的工作条件。公司董事会秘书 应积极为独立董事履行职责提供协 助,如介绍情况、提供材料等。 (三)独立董事行使职权时,公司有关 人员应当积极配合,不得拒绝、阻碍或 隐瞒,不得干预其独立行使职权。 (四)独立董事聘请中介机构的费用 及其他行使职权时所需的费用由公司 承担。 (五)公司应当给予独立董事适当的 津贴。津贴的标准由董事会制订预案, 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并在公司年报中 进行披露。 除上述津贴外,独立董事不应从 公司及公司主要股东或有利害关系的 机构和人员取得额外的、未予披露的 其他利益。
第一百三十九条 在公司控股股东、 第一百三十九条 在公司控股股东单
实际控制人单位担任除董事以外其他 职务的人员,不得担任公司的高级管 理人员。 位担任除董事、监事以外其他行政职 务的人员,不得担任公司的高级管理 人员。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仅在公司领 薪,不由控股股东代发薪水。
第一百五十五条 监事应当保证公司 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 第一百五十五条 监事应当保证公司 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并对定 期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
第一百六十八条 公司在每一会计年 度结束之日起 4个月内向中国证监会 派出机构和证券交易所报送年度财务 会计报告,在每一会计年度前 6个月 结束之日起 2个月内向中国证监会派 出机构和证券交易所报送半年度财务 会计报告,在每一会计年度前 3个月 和前 9个月结束之日起的 1个月内向 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证券交易所报 送季度财务会计报告。 上述财务会计报告按照有关法 律、行政法规及部门规章的规定进行 编制。 第一百六十八条 公司在每一会计年 度结束之日起四个月内向中国证监会 和证券交易所报送并披露年度报告, 在每一会计年度上半年结束之日起两 个月内向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证券 交易所报送并披露中期报告。 上述年度报告、中期报告按照有 关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及证券 交易所的规定进行编制。
第一百七十二条 公司股东大会对利 润分配方案做出决议后,公司董事会 须在股东大会召开后 2个月内完成股 利(或股份)的派发事项。 第一百七十二条 公司股东大会对利 润分配方案作出决议后,或公司董事 会根据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下一 年中期分红条件和上限制定具体方案 后,须在两个月内完成股利(或股份) 的派发事项。
第一百七十三条 公司利润分配政策 为: …… 5、利润分配的期间间隔:一般进行年 度分红,公司董事会也可以根据公司 的资金需求状况提议进行中期分红。 公司董事会应在定期报告中披露利润 分配方案及留存的未分配利润的使用 计划安排或原则,独立董事发表独立 意见。 第一百七十三条 公司利润分配政策 为: …… 5、一般进行年度分红,公司董事会也 可以根据公司的资金需求状况提议进 行中期分红。独立董事认为现金分红 具体方案可能损害上市公司或者中小 股东权益的,有权发表独立意见。董事 会对独立董事的意见未采纳或者未完 全采纳的,应当在董事会决议中记载 独立董事的意见及未采纳的具体理
…… 由,并披露。 ……
第一百七十四条 利润分配的决策程 序和调整机制: (一)决策程序与机制:公司董事会 结合公司具体经营数据、盈利规模、 现金流量状况、发展阶段及当期资金 需求,并结合股东(特别是中小股 东)、独立董事的意见,认真研究和 论证公司现金分红的时机、条件和最 低比例、调整的条件及其决策程序要 求等事宜,提出年度或中期利润分配 方案,并经公司股东大会表决通过后 实施。独立董事可以征集中小股东的 意见,提出分红提案,并直接提交董 事会审议。董事会提出的利润分配方 案需经董事会过半数以上表决通过, 独立董事应当对利润分配方案发表独 立意见。 董事会未提出现金分红预案时, 应就不进行现金分红原因、留存收益 的用途作出说明,经独立董事发表意 见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股东大会对现金分红具体方案进行审 议时,应当通过多种渠道主动与股东 特别是中小股东进行沟通和交流,充 分听取中小股东的意见和诉求,并及 时答复中小股东关心的问题。 (二)利润分配政策的调整机制: 1、利润分配政策调整的条件:公司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 定、监管政策的要求、或者遇到战 争、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或者外部 经营环境发生重大变化、或者出现对 公司持续经营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 项,确实需要对利润分配政策进行调 整或者变更的,可以对既定的利润分 配政策进行调整,但调整后的利润分 第一百七十四条 利润分配的决策程 序和调整机制: (一)决策程序与机制:公司董事会 结合公司具体经营数据、盈利规模、 现金流量状况、发展阶段及当期资金 需求,并结合股东(特别是中小股 东)、独立董事的意见,认真研究和 论证公司现金分红的时机、条件和最 低比例、调整的条件及其决策程序要 求等事宜,提出年度或中期利润分配 方案,并经公司股东大会表决通过后 实施。独立董事可以征集中小股东的 意见,提出分红提案,并直接提交董 事会审议。董事会提出的利润分配方 案需经董事会过半数以上表决通过。 董事会未提出现金分红预案时, 应当披露具体原因,以及下一步为增 强投资者回报水平拟采取的举措等。 股东大会对现金分红具体方案进行审 议时,应当通过多种渠道主动与股东 特别是中小股东进行沟通和交流,充 分听取中小股东的意见和诉求,并及 时答复中小股东关心的问题。 (二)利润分配政策的调整机制: 1、利润分配政策调整的条件:公司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 定、监管政策的要求、或者遇到战 争、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或者外部 经营环境发生重大变化、或者出现对 公司持续经营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 项,确实需要对利润分配政策进行调 整或者变更的,可以对既定的利润分 配政策进行调整,但调整后的利润分 配政策不得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和监管 规定。 2、利润分配政策调整的决策程序
配政策不得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和监管 规定。 2、利润分配政策调整的决策程 序和机制:公司调整利润分配方案 时,须由董事会作出专题讨论,详细 论证说明理由,多渠道听取独立董事 以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意 见。并经董事会审议通过、独立董事 认可同意后,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 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 和机制:公司调整利润分配方案时,须 由董事会作出专题讨论,详细论证说 明理由,多渠道听取独立董事以及全 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意见。经董 事会审议通过后,经出席股东大会的 股东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
除上述修订的条款外,《公司章程》中其他条款保持不变,上述事项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并提请股东大会授权公司董事会及董事会委派的人士办理工商登记、章程备案等事宜。本次修订后的《公司章程》自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实施。

以上变更内容最终以工商登记机关核准的内容为准,修订后的《公司章程》全文同日刊登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

特此公告。


新疆洪通燃气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3年12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