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智股份(873476):公司章程

原标题:网智股份:公司章程

网智股份(873476):公司章程








北京网智德实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章 程








二 O二 三 年 十二 月
目 录
第一章 总 则........................................................................................................................... 3
第二章 经营宗旨和范围 ........................................................................................................... 3
第三章 股 份........................................................................................................................... 4
第一节 股份发行 ............................................................................................................... 4
第二节 股份增减和回购 ................................................................................................... 5
第三节 股份转让 ............................................................................................................... 6
第四章 股东和股东大会 ........................................................................................................... 6
第一节 股 东 ................................................................................................................... 6
第二节 股东大会的一般规定 ........................................................................................... 8
第三节 股东大会的召集 ................................................................................................. 10
第四节 股东大会的提案与通知 ..................................................................................... 11
第五节 股东大会的召开 ................................................................................................. 12
第六节 股东大会的表决和决议 ..................................................................................... 14
第五章 董 事 会 ..................................................................................................................... 17
第一节 董 事 ................................................................................................................. 17
第二节 董事会 ................................................................................................................. 19
第六章 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 22
第七章 监 事 会 ..................................................................................................................... 24
第一节 监 事 ................................................................................................................. 24
第二节 监事会 ................................................................................................................. 25
第八章 财务会计制度、利润分配和审计 ............................................................................. 26
第一节 财务会计制度 ..................................................................................................... 26
第二节 会计师事务所的聘任 ......................................................................................... 27
第九章 通知、公告 ................................................................................................................. 27
第一节 通知 ..................................................................................................................... 27
第二节 公告 ..................................................................................................................... 28
第十章 投资者关系管理 ......................................................................................................... 29
第十一章 合并、分立、增资、减资、解散和清算 ............................................................. 30
第一节 合并、分立、增资和减资 ................................................................................. 30
第二节 解散和清算 ......................................................................................................... 31
第十二章 修改章程 ................................................................................................................. 32
第十三章 附 则 ..................................................................................................................... 32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维护北京网智德实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治理规则》和中国证券监督委员会、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其他有关规定,制订本章程。


第二条. 公司系依照《公司法》和其他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由北京德实智信数据科技有限公司整体变更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原有限公司各股东作为公司的发起人,以发起设立方式设立公司,经北京石景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注册登记,取得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第三条. 公司名称

中文注册全称:北京网智德实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第四条. 公司住所:北京市石景山区城通街26号院4号楼15层1508。


第五条. 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 3336.3091万元。

第六条. 公司为永久存续的股份有限公司。

第七条. 董事长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代表公司行使法律法规规定的有关职权。

第八条. 公司全部资产分为等额股份,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公司的合法权益及一切经营活动受中国法律和法规及中国政府有关规定的管辖和保护,任何组织、个人不得侵犯或非法干涉。

第九条. 本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成为规范公司的组织与行为、公司与股东、股东与股东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对公司、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具有法律约束力。依据本章程,股东可以起诉股东,股东可以起诉公司董事、监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可以起诉公司,公司可以起诉股东、董事、监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第十条. 本章程所称高级管理人员是指公司的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财务总监、董事会秘书。



第二章 经营宗旨和范围

第十一条. 公司的经营宗旨: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及其他有关规定,依照诚信、服务与自主创新的原则,实行以现代科学理念为基础的规范化管理,开发优质产品,提高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为客户创造价值,为股东带来合理投资收益,实现公司持续、稳定发展。


第十二条. 公司的经营范围:技术开发及转让、技术咨询与推广、技术服务;档案管理软件开发、档案管理软件应用;计算机技术培训;基础软件服务;计算机系统服务;数据处理;销售电子产品、计算机软硬件及外围设备(不含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专用产品)、通讯设备。(企业依法自主选择经营项目,开展经营活动;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依批准的内容开展经营活动;不得从事本市产业政策禁止和限制类项目的经营活动。)


第三章 股 份

第一节 股份发行

第十三条. 公司的股份采取股票的形式。


第十四条. 公司股份的发行,实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同种类的每一股份具有同等权利。

同次发行的同种类股票,每股的发行条件和价格相同;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所认购的股份,每股应当支付相同价额。


第十五条. 公司发行的股票,以人民币标明面值。每股面值为人民币壹元。


公司股票采用记名方式,公司股票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后,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是公司股票的登记存管机构。


第十六条. 公司发起人认购股份情况如下:


发起人姓名或名称 认购股份数(万股) 股份比例 出资方式
肖宇亮 350 70 净资产折股
毕春璞 150 30 净资产折股
合计 500 / /


第十七条. 公司股份总数为 3336.3091万股,全部为人民币普通股。

第十八条. 公司或公司的子公司(包括公司的附属企业)不以赠与、垫资、担保、补偿或
第二节 股份增减和回购

第十九条. 公司根据经营和发展的需要,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经股东大会分别作出决议,可以采用下列方式增加资本:
(一) 经依法核准后公开发行股份(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 (二) 非公开发行股份(包括但不限于实施股权激励而实施的定向增发); (三) 向现有股东派送红股;
(四) 以公积金转增股本;
(五)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以及国家有权机构批准的其他方式。

公司发行股份时,公司现有股东在同等条件下对发行的股份不享有优先认购权。


第二十条. 公司可以减少注册资本。公司减少注册资本,应当按照《公司法》以及其他有关规定和本章程规定的程序办理。

第二十一条. 公司在下列情况下,可以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的规定,收购公司的股份:
(一) 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二) 与持有公司股份的其他公司合并;
(三) 将股份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者股权激励;
(四) 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的;
(五) 将股份用于转换上市公司发行的可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 (六) 上市公司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益所必需。
除上述情形外,公司不进行买卖公司股份的活动。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可以选择以下方式之一进行:
(一) 要约方式;
(二) 相关主管部门认可的其他方式。


第二十二条.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应当根据法律、法规或政府监管机构规定的方式进行。

公司控股子公司不得持有公司股份。确因特殊原因持有股份的,应当在一年内依法消除该情形。前述情形消除前,相关子公司不得行使所持股份对应的表决权,且该部分股份不计入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第二十三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一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经股东大会决议;公司因第二十一条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可以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大会的授权,经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的董事会会议决议。


公司依照第二十一条第一款规定收购本公司股份后,属于第(一)项情形的,应当自收购之日起十日内注销;属于第(二)项、第(四)项情形的,应当在 项情形的,公司合计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数不得超过本公司已发行股份总额的百分之十,并应当在三年内转让或者注销。

上市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的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上市公司因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通过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进行。

第三节 股份转让

第二十四条. 公司的股份可以依法转让。

发起人持有的公司股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一年以内不得转让。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公司申报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包括因公司派发股份股利、公积金转增股本、行使可转换公司债券的转股权、购买、继承等新增加的股份)及其变动情况,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所持本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上述人员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公司股份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转让期间,股东所持股份只能通过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报价转让。


第二十五条. 公司不接受本公司的股票作为质押权的标的。


第四章 股东和股东大会

第一节 股 东

第二十六条. 公司建立股东名册,公司应将股东名册置备于公司,由董事会负责管理。股东名册是证明股东持有公司股份的充分证据。股东按其所持有股份的种类享有权利,承担义务;持有同一种类股份的股东,享有同等权利,承担同种义务。

第二十七条. 公司股东享有下列权利:
(一) 公司股东享有知情权,有权查阅本章程、股东名册、公司债券存根、股东大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财务会计报告;公司股东可以向公司董事会秘书书面提供上述知情权的请求,公司董事会秘书在收到上述书面请求之日起 5日内予以提供,无法提
供的,应给与合理的解释;
(二) 公司股东享有参与权,有权参与公司的重大生产经营决策、利润分配、弥补亏损、资本市场运作(包括但不限于发行股票并上市、融资、配股等)等重大事宜。公司控股股东不得利用其优势地位剥夺公司中小股东的上述参与权或变相排挤、影响公司中小股东的决策;
质询。有权对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超越法律和本章程规定的权限的行为提出质询;
(四) 公司股东享有表决权,有权依法请求、召集、主持、参加或者委派股东代理人参加股东大会,并行使相应的表决权;
(五) 依照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获得股利和其他形式的利益分配; (六) 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及本章程的规定转让、赠与或质押其所持有的股份;
(七) 公司终止或者清算时,按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参加公司剩余财产的分配;
(八) 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的股东,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
(九) 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


董事会须对公司治理机制是否给所有的股东提供合适的保护和平等权利,以及公司治理结构是否合理、有效等情况,进行讨论、评估。

第二十八条. 股东提出查阅前条所述有关信息或者索取资料的,应当向公司提供证明其持有公司股份的种类以及持股数量的书面文件,公司经核实股东身份后按照股东的要求予以提供。股东从公司获得的相关信息或者索取的资料,公司尚未对外披露时,股东应负有保密的义务,股东违反保密义务给公司造成损失时,股东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十九条. 股东大会决议或者董事会决议等不得剥夺或者限制股东的法定权利。公司应当通过多种渠道主动与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进行沟通和交流,保障股东对公司重大事项的知情权、参与决策和监督等权利。


公司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股东有权请求人民法院认定无效。

股东大会、董事会的会议召集程序、表决方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或者决议内容违反本章程的,股东有权自决议作出之日起 60日内,请求人民法院撤销。

第三十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连续 180 日以上单独或合并持有公司 1%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书面请求监事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监事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股东可以书面请求董事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监事会、董事会收到前款规定的股东书面请求后拒绝提起诉讼,或者自收到请求之日起 30 日内未提起诉讼,或者情况紧急、不立即提起诉讼将会使公司利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前款规定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前两款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三十一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的规定,损害股东利益的,股东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三十二条. 公司股东承担下列义务:
(一) 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
(二) 依其所认购的股份和入股方式缴纳股金;
(三) 除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形外,不得退股;
(四) 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或者其他股东的利益;不得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损害公司债权人的利益;
公司股东滥用股东权利给公司或者其他股东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
承担赔偿责任。
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五) 法律、行政法规及本章程规定应当承担的其他义务。


第三十三条. 持有公司 5%以上有表决权股份的股东,将其持有的股份进行质押的,应当自该事实发生当日向公司口头报告,并应当自该事实发生之日起三日内向公司作出书面报告。

第三十四条. 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员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违反规定的,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对公司和公司其他股东负有诚信义务。控股股东应严格依法行使出资人的权利,控股股东不得利用利润分配、资产重组、对外投资、资金占用、借款担保等方式损害公司和其他股东的合法权益,不得利用其控制地位损害公司和其他股东的利益。

控股股东及关联方通过采购、销售、相互提供劳务等生产经营环节的关联交易产生的资金占用,应当严格履行公司关联交易决策制度等规定,发生关联交易行为后,应及时结算,不得形成非正常的经营性资金占用。


公司应制定防止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占用资金制度,建立资金的长效机制,杜绝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资金、资产及其他资源占用行为的发生,保障公司和中小股东利益。


第二节 股东大会的一般规定

第三十五条. 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最高权力机构,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一) 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二) 选举和更换董事、决定董事的报酬事项;
(三) 选举和更换由股东代表出任的监事,决定有关监事的报酬情况; (四) 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六) 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七) 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八) 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九) 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十) 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十一) 修改本章程;
(十二) 审议批准本章程第三十六条规定的担保事项;
(十三) 审议批准公司在一年内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30%的重大资产购买、出售、置换、投资等事项;
(十四) 审议批准与关联方成交金额(提供担保除外)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5%以上且超过 3000万元的交易,或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
总资产 30%以上的交易;
(十五) 审议股权激励计划;
(十六) 对公司聘用、解聘会计师事务所作出决议;
(十七) 对回购本公司股份作出决议;
(十八) 审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大会决定的其他事项。

上述股东大会的职权不得通过授权的形式由董事会或其他机构和个人代为行使。


第三十六条. 公司提供担保的,应当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还应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一) 单笔担保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10%的担保;
(二) 本公司及本公司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三) 为资产负债率超过 70%的担保对象提供的担保;
(四) 按照担保金额连续 12个月累计计算原则,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30%的担保;
(五) 连续十二个月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50%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0万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六) 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的担保。


公司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担保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应当提供反担保。


第三十七条. 股东大会分为年度股东大会和临时股东大会。年度股东大会每年召开 1次,应当于上一会计年度结束后的 6个月内举行。

第三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在事实发生之日起 2 个月以内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一) 董事人数不足《公司法》规定的法定最低人数 5人或者本章程所定人数的 2/3时;
(二) 公司未弥补的亏损达实收股本总额 1/3时;
(三)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股本总额的 10%以上股份的股东请求时; (四) 董事会认为必要时;
(六) 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前述第(三)项持股股数按股东提出书面请求当日其所持的有表决权的公司股份计算。

第三十九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的地点为公司住所地或便于更多股东参加的地点。

股东大会将设置会场,以现场会议形式召开。公司还可提供通讯或其他方式为股东参加股东大会提供便利。股东通过上述方式参加股东大会的,视为出席。


第四十条. 公司召开临时股东大会时可以聘请律师对以下问题出具法律意见,公司召开年度股东大会以及股东大会提供网络投票方式的,应当聘请律师对以下问题出具法律意见:
(一) 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本章程的规定; (二) 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是否合法有效;
(三) 会议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是否合法有效;
(四) 应公司要求对其他有关问题出具的法律意见。

第三节 股东大会的召集

第四十一条. 股东大会由董事会依法召集。


第四十二条. 监事会有权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董事会提出。

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在收到提案后 10 日内作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将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 5 日内发出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提议的变更,应征得监事会的同意。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或者在收到提案后 10 日内未作出反馈的,视为董事会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东大会会议职责,监事会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第四十三条.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股本总额的 10%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董事会请求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董事会提出。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在收到请求后 10 日内作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当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 5 日内发出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请求的变更,应当征得相关股东的同意。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或者在收到请求后 10 日内未作出反馈的,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股本总额的 10%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监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监事会提出请求。
监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在收到请求后 5 日内发出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提案的变更,应当征得相关股东的同意。

监事会未在规定期限内发出股东大会通知的,视为监事会不召集和主持股东大会,连续 90 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股本总额的 10%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第四十四条. 监事会或股东决定自行召集股东大会的,须书面通知董事会。在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前,召集股东合计持股比例不得低于 10%。


第四十五条. 对于监事会或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董事会和董事会秘书应当予以配合,并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四十六条. 监事会或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会议所必需的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四节 股东大会的提案与通知

第四十七条. 股东大会提案的内容应当属于股东大会职权范围,有明确议题和具体决议事项,并且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有关规定。


第四十八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以及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 3%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公司提出提案。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3%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在股东大会召开 10 日前提出临时提案并书面提交召集人。召集人应当在收到提案后 2 日内发出股东大会补充通知,通知临时提案的内容,并将该临时提案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除前款规定的情形外,召集人在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后,不得修改股东大会通知中已列明的提案或增加新的提案。

股东大会通知中未列明或不符合法律法规、本章程规定的提案,股东大会不得进行表决并作出决议。


第四十九条. 召集人应在年度股东大会召开 20 日前通知各股东,临时股东大会应于会议召开 15 日前通知各股东。

公司计算前述“20 日”、“15 日”的起始期限时,不包括会议召开当日,但包括通知发出当日。

第五十条. 股东大会的通知包括以下内容:
(一) 会议的时间、地点和会议期限;
(二) 提交会议审议的事项和提案;
(三) 以明显的文字说明:全体股东均有权出席股东大会,并可以书面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该股东代理人不必是公司的股东;

股东大会通知和补充通知中应当充分、完整披露所有提案的全部具体内容,以及为使股东对拟讨论事项做出合理判断所需的全部资料或解释。

股东大会通知中应确定股权登记日。股权登记日与会议日期之间的间隔不得多于 7个交易日,且应当晚于公告的披露时间。股权登记日一旦确定,不得变更。

股东大会采用通讯或其他方式的,应当在股东大会通知中明确载明通讯或其他方式的表决时间及表决程序。

第五十一条. 股东大会拟讨论董事、监事选举事项的,股东大会通知中应充分说明董事、监事候选人的详细情况,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 教育背景、工作经历、兼职等个人情况;
(二) 与公司或公司的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是否存在关联关系; (三) 持有公司股份数量;
(四) 是否受过国家有关部门的处罚。

每位董事、监事候选人应当以单项提案提出。

第五十二条. 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后,无正当理由,股东大会不应延期或取消,股东大会通知中列明的提案不应取消。一旦出现延期或取消的情形,召集人应当在原定召开日前至少 2个交易日公告,并详细说明原因。

第五节 股东大会的召开

第五十三条. 公司董事会和其他召集人应采取必要措施,保证股东大会的正常秩序。对于干扰股东大会、寻衅滋事和侵犯股东合法权益的行为,将采取措施加以制止并及时报告有关部门查处。

第五十四条. 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的所有股东或其代理人,均有权出席股东大会,并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及本章程行使表决权。

股东可以亲自出席股东大会,也可以委托代理人代为出席和表决。

第五十五条. 个人股东亲自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身份证或其他能够表明其身份的有效证件或证明;代理他人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有效身份证件、股东授权委托书。

法人股东应由法定代表人或者法定代表人委托的代理人出席会议。法定代表人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身份证、能证明其具有法定代表人资格的有效证明;代理人出席会议的,代理人应出示本人身份证、法人股东单位的法定代表人依法出具的书面授权委托书。

第五十六条. 股东出具的委托他人出席股东大会的授权委托书应当载明下列内容: (一) 代理人的姓名;
(二) 是否具有表决权;
指示;
(四) 委托书签发日期和有效期限;
(五) 委托人签名(或盖章)。委托人为法人股东的,应加盖法人单位印章。

第五十七条. 委托书应当注明如果股东不作具体指示,股东代理人是否可以按自己的意思表决。

第五十八条. 代理投票授权委托书由委托人授权他人签署的,授权签署的授权书或者其他授权文件应当经过公证。经公证的授权书或者其他授权文件,和投票代理委托书均需备置于公司住所或者召集会议的通知中指定的其他地方。

委托人为法人的,由其法定代表人授权的人作为代表出席公司的股东大会。

第五十九条. 出席会议人员的会议登记册由公司负责制作。会议登记册载明参加会议人员姓名(或单位名称)、身份证号码、住所地址、持有或者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被代理人姓名(或单位名称)等事项。

第六十条. 召集人将依据股东名册对股东资格的合法性进行验证,并登记股东姓名(或名称)及其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数。在会议主持人宣布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及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之前,会议登记应当终止。

第六十一条. 股东大会召开时,公司董事、监事和董事会秘书应当出席会议,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可以列席会议。

第六十二条. 股东大会由董事长主持。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不履行职务时,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的一名董事主持。

监事会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由监事会主席主持。监事会主席不能履行职务或不履行职务时,由半数以上监事共同推举的一名监事主持。

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由召集人推举代表主持。

召开股东大会时,会议主持人违反议事规则使股东大会无法继续进行的,经现场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过半数的股东同意,股东大会可推举一人担任会议主持人,继续开会。

第六十三条. 公司制定股东大会议事规则,详细规定股东大会的召开和表决程序,包括通知、提案的审议、投票、计票、表决结果的宣布、会议决议的形成、会议记录及其签署等内容,以及股东大会对董事会的授权原则,授权内容应明确具体。股东大会议事规则应作为章程的附件,由董事会拟定,股东大会批准。

第六十四条. 在年度股东大会上,董事会、监事会应当就其过去一年的工作向股东大会作出报告。


第六十六条. 会议主持人应当在表决前宣布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及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及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以会议登记为准。

第六十七条. 股东大会应有会议记录,由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会议记录记载以下内容: (一) 会议时间、地点、议程和召集人姓名或名称;
(二) 会议主持人以及出席或列席会议的董事、监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姓名;
(三) 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及占公司股份总数的比例;
(四) 对每一提案的审议经过、发言要点和表决结果;
(五) 股东的质询意见或建议以及相应的答复或说明;
(六) 计票人、监票人姓名;
(七) 本章程规定应当载入会议记录的其他内容。

第六十八条. 召集人应当保证会议记录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出席会议的董事、监事、董事会秘书、会议记录人、召集人或其代表、会议主持人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会议记录应当与现场出席股东的签名册及代理出席的委托书、网络及其他方式有效表决资料一并保存,保存期限不少于 10年。


第六十九条. 召集人应当保证股东大会连续举行,直至形成最终决议。因不可抗力等特殊原因导致股东大会中止或不能作出决议的,应采取必要措施尽快恢复召开股东大会或直接终止本次股东大会,并及时通知各股东。


第六节 股东大会的表决和决议

第七十条. 股东大会决议分为普通决议和特别决议。

股东大会作出普通决议,应当由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 1/2以上通过。

股东大会作出特别决议,应当由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 2/3以上通过。

第七十一条. 下列事项由股东大会以普通决议通过:
(一) 董事会和监事会的工作报告;
(二) 董事会拟定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三) 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报酬和支付方法;
(四) 公司年度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五) 公司年度报告;
(六) 对公司聘用、解聘会计师事务所作出决议;
(七) 除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本章程规定应当以特别决议通过以外的
第七十二条. 下列事项由股东大会以特别决议通过:
(一) 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
(二) 发行公司债券;
(三) 公司的分立、合并、解散和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
(四) 本章程的修改;
(五) 第三十六条规定的担保事项;
(六) 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总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30%的;
(七) 股权激励计划;
(八) 回购本公司股份的;
(九) 法律、行政法规或本章程规定的,以及股东大会以普通决议认定会对公司产生重大影响的、需要以特别决议通过的其他事项。

第七十三条. 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以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行使表决权,每一股份享有一票表决权。

公司持有的公司股份没有表决权,且该部分股份不计入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董事会和符合相关规定的股东可以征集股东投票权。征集投票权应当向被征集 人充分披露具体投票意向等信息,且不得以有偿或者变相有偿的方式进行。

第七十四条. 股东与股东大会拟审议事项有关联关系的,应当回避表决,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不计入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全体股东均为关联方的除外;股东大会决议应当充分说明非关联股东的表决情况。

应回避的关联股东对涉及自己的关联交易可参加讨论,并可就交易产生原因、交易基本情况、是否公允等事宜解释和说明。


第七十五条. 公司应在保证股东大会合法、有效的前提下,通过各种方式和途径,包括提供通讯平台等现代信息技术手段,为股东参加股东大会提供便利。

第七十六条. 除公司处于危机等特殊情况外,非经股东大会以特别决议批准,公司将不与董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以外的人订立将公司全部或者重要业务的管理交予该人负责的合同。
第七十七条. 董事、监事候选人名单以提案的方式提请股东大会表决。

董事、监事候选人应当在股东大会会议召开之前作出承诺,同意接受提名,承诺所披露的董事、监事候选人资料真实、完整并保证当选后切实履行董事、监事职责。


股东大会审议选举董事、监事的提案,应当对每一个董事、监事候选人逐个进行表决。董事会应当向股东通报候选董事、监事的简历和基本情况。
第七十八条. 股东大会将对所有提案进行逐项表决,对同一事项有不同提案的,将按提案提出的时间顺序进行表决,股东在股东大会上不得对同一事项不同的提案同时投同意票。除因不可抗力等特殊原因导致股东大会中止或不能作出决议外,股东大会不应对提案进行搁置或不予表决。

第七十九条. 股东大会审议提案时,不会对提案进行修改,否则,有关变更应当被视为一个新的提案,不能在本次股东大会上进行表决。

第八十条. 同一表决权只能选择现场、网络或其他表决方式中的一种。同一表决权出现重复表决的以第一次投票结果为准。

第八十一条. 股东大会采取记名方式投票表决。

第八十二条. 股东大会对提案进行表决前,应当推举两名股东代表参加计票和监票。审议事项与股东有利害关系的,相关股东及代理人不得参加计票、监票。

股东大会对提案进行表决时,应当由股东代表与监事代表共同负责计票、监票,并当场公布表决结果,决议的表决结果载入会议记录。

通过通讯或其他方式投票的公司股东或其代理人,有权查验自己的投票结果。

第八十三条. 股东大会会议结束后,会议主持人应当宣布每一提案的表决情况和结果,并根据表决结果宣布提案是否通过。

在正式公布表决结果前,股东大会现场、网络及其他表决方式中所涉及的公司、计票人、监票人、主要股东等相关各方对表决情况均负有保密义务。

第八十四条. 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应当对提交表决的提案发表以下意见之一:同意、反对或弃权。

未填、错填、字迹无法辨认的表决票、未投的表决票均视为投票人放弃表决权利,其所持股份数的表决结果应计为“弃权”。

第八十五条. 会议主持人如果对提交表决的决议结果有任何怀疑,可以对所投票数组织点票;如果会议主持人未进行点票,出席会议的股东或者股东代理人对会议主持人宣布结果有异议的,有权在宣布表决结果后立即要求点票,会议主持人应当立即组织点票。

第八十六条. 股东大会决议应列明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及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表决方式、每项提案的表决结果和通过的各项决议的详细内容。

第八十七条. 提案未获通过,或者本次股东大会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的,应当在股东大会决议中作特别提示。
第八十八条. 股东大会通过有关董事、监事选举提案的,新任董事、监事在会议结束后立即就任。


第八十九条. 股东大会通过有关派现、送股或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提案的,公司将在股东大会结束后 2 个月内实施具体方案。



第五章 董 事 会

第一节 董 事

第九十条. 公司董事为自然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能担任公司的董事: (一) 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二) 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 5 年,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 5 年;
(三) 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或者厂长、经理,对该公司、企业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 3年;
(四) 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之日起未逾 3年; (五) 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偿;
(六) 被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处以证券市场禁入处罚或认定为不适当人选,期限尚未届满的;
(七) 被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证券交易所采取认定其不适合担任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纪律处分,期限尚未届满;
(八) 法律、行政法规或部门规章规定的其他不能担任公司董事的情形。


违反本条规定选举、聘任董事的,该选举或者聘任无效。董事在任职期间出现本条情形的,公司应当解除其职务。

第九十一条. 董事由股东大会选举或更换,任期 3 年。董事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董事在任期届满以前,股东大会不能无故解除其职务。

董事任期从就任之日起计算,至本届董事会任期届满时为止。董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前,原董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的规定,履行董事职务。

董事可以由高级管理人员兼任,但兼任高级管理人员职务的董事以及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总计人数不得违反法定人数的要求。

第九十二条. 董事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对公司负有下列忠实义务: (一) 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的财产; (三) 不得将公司资产或者资金以其个人名义或者其他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
(四) 不得违反本章程的规定,未经股东大会或董事会同意,将公司资金借贷给他人或者以公司财产为他人提供担保;
(五) 不得违反本章程的规定或未经股东大会同意,与公司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易;
(六) 未经股东大会同意,不得利用职务便利,为自己或他人谋取本应属于公司的商业机会,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公司同类的业务;
(七) 不得接受与公司交易的佣金归为己有;
(八) 不得擅自披露公司秘密;
(九) 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
(十) 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本章程规定的其他忠实义务。

董事违反本条规定所得的收入,应当归公司所有;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九十三条. 董事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对公司负有下列勤勉义务: (一) 应谨慎、认真、勤勉地行使公司赋予的权利,以保证公司的商业行为符合国家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家各项经济政策的要求,商业活动不超过营业执照规定的业务范围;
(二) 应公平对待所有股东;
(三) 及时了解公司业务经营管理状况;
(四) 应当对公司定期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
(五) 应当如实向监事会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不得妨碍监事会或者监事行使职权;
(六) 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本章程规定的其他勤勉义务。

第九十四条. 董事连续两次未能亲自出席,也不委托其他董事出席董事会会议,视为不能履行职责,董事会应当建议股东大会予以撤换。

第九十五条. 董事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提出辞职。董事辞职应向董事会提交书面辞职报告,不得通过辞职等方式规避其应当承担的职责。

如因董事的辞职导致公司董事会低于法定最低人数时,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前,原董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规定,履行董事职务。
除前款所列情形外,董事辞职自辞职报告送达董事会时生效。辞职报告尚未生效之前,拟辞职董事仍应当继续履行职责。发生上述情形的,公司应当在 2个月内完成董事补选。

第九十六条. 董事辞职生效或者任期届满,应向董事会办妥所有移交手续。其对公司和股东承担的忠实义务在辞职报告尚未生效或者生效后的合理期间内、以及任期结束后的合理期间内并不当然解除,其对公司商业秘密保密的义务在其任职结束后仍然有效,直至该秘密成为公开信息。其他义务的持续期间应当根据公平的原则决定,视事件发生与离任之间时间的长短,以及与公司的关系在何种情况和
第九十七条. 未经本章程规定或者董事会的合法授权,任何董事不得以个人名义代表公司或者董事会行事。董事以其个人名义行事时,在第三方会合理地认为该董事在代表公司或者董事会行事的情况下,该董事应当事先声明其立场和身份。

第九十八条. 董事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节 董事会

第九十九条. 公司设董事会,对股东大会负责。

第一百条. 董事会由 5名董事组成。

第一百〇一条. 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 召集股东大会,并向股东大会报告工作;
(二) 执行股东大会的决议;
(三) 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四) 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五) 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六) 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发行债券或其他证券及上市方案;
(七) 拟订公司重大收购、收购公司股票或者合并、分立、解散及变更公司形式的方案;
(八) 决定以下购买、出售资产、担保、投资事项:
1、 公司在一年内金额在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30%以下
(含本数)的重大资产购买、出售、投资等事项;
2、 成交金额(提供担保除外)不足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5%的关联交易;或成交金额(提供担保除外)小于或等于 3000
万元,且不足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30%的关联交易;
3、 本章程第三十六条规定的担保之外的提供担保事项;
(九) 决定公司发生的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交易(除提供担保外): 1、 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孰高
为准)或成交金额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总资产的
20%以上;
2、 交易涉及的资产净额或成交金额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
审计净资产绝对值的 20%以上,且超过 300万元。

(十) 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十一) 聘任或者解聘公司总经理、董事会秘书;根据总经理的提名,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财务总监等高级管理人员,
并决定其报酬事项和奖惩事项;
(十二) 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十三) 制订本章程的修改方案;
(十四) 向股东大会提请聘用或更换为公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十六) 管理公司信息披露事项;
(十七) 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授予的其他职权。

重大事项应当由董事会集体决策,董事会不得将法定职权授予个别董事或者他人行使。


第一百〇二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就注册会计师对公司财务报告出具的非标准审计意见向股东大会作出说明。

第一百〇三条. 董事会拟定董事会议事规则,以确保董事会落实股东大会决议,提高工作效率,保证科学决策。董事会议事规则作为本章程的附件。

董事会应当确定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对外担保事项、委托理财、关联交易的权限,建立严格的审查和决策程序;重大投资项目应当组织有关专家、专业人员进行评审,并报股东大会批准。


第一百〇四条. 董事会设董事长 1 名,董事长由董事会以全体董事的过半数投票选举产生。

第一百〇五条. 董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 主持股东大会和召集、主持董事会会议;
(二) 督促、检查董事会决议的执行情况;
(三) 签署董事会重要文件及其他应由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其他文件; (四) 行使法定代表人的职权;
(五) 在发生特大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的紧急情况下,对公司事务行使符合法律规定和公司利益的特别处置权,并在事后向公司董事会
和股东大会报告;
(六) 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一百〇六条. 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履行职务。


第一百〇七条. 董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两次会议,由董事长召集,于会议召开 10 日以前书面通知全体董事和监事。

第一百〇八条. 代表 10%以上表决权的股东、1/3以上董事、监事会、董事长,可以提议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董事长应当自接到提议后 10日内,召集和主持董事会会议。

第一百〇九条. 董事会召开临时董事会会议的通知方式为传真、电话、电子邮件;通知时限为 5 天。

情况紧急,需要尽快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的,可以随时通过电话或者其他口头方式发出会议通知,但召集人应当在会议上做出说明。
第一百一十条. 董事会会议通知包括以下内容:
(一) 会议的时间、地点;
(二) 会议的召开方式;
(三) 拟审议的事项(会议提案);
(四) 会议召集人和主持人、临时会议的提议人及其书面提议; (五) 董事应当亲自出席或者委托其他董事代为出席会议的要求; (六) 发出通知的日期;
(七) 联系人和联系方式。

口头会议通知至少应包括上述第(一)、(二)项内容,以及情况紧急需要尽快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的说明。

董事会会议议题应当事先拟定,并提供足够的决策材料。


第一百一十一条. 董事会会议应有 1/2 以上董事出席方可举行。董事会作出决议,必须经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通过。

董事会决议的表决,实行一人一票。

第一百一十二条. 董事与董事会会议决议事项有关联关系的,应当回避表决,不得对该项决议行使表决权,也不得代理其他董事行使表决权。该董事会会议由过半数的无关联关系董事出席即可举行,董事会会议所作决议须经无关联关系董事过半数通过。出席董事会的无关联董事人数不足 3人的,应将该事项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第一百一十三条. 董事会决议表决方式为:由出席会议的董事记名投票。
董事会临时会议在保障董事充分表达意见的前提下,可以用通讯方式进行并作出决议,并由参会董事签字。

第一百一十四条. 董事会会议,应由董事本人出席;董事因故不能出席,可以书面委托其他董事代为出席,委托书中应载明代理人的姓名、代理事项、授权范围和有效期限,并由委托人签名或盖章。代为出席会议的董事应当在授权范围内行使董事的权利。董事未出席董事会会议,亦未委托代表出席的,视为放弃在该次会议上的投票权。


董事不得作出或者接受无表决意向的委托、全权委托或者授权范围不明确的委托。董事对表决事项的责任不因委托其他董事出席而免责。


一名董事不得在一次董事会会议上接受超过二名董事的委托代为出席会议。


第一百一十五条. 董事应当在董事会决议上签字并对董事会的决议承担责任。董事会决议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致使公司遭受重大损失的,参与决议的董事对公司负赔偿责任。但经证明在表决时曾表明异议并记载于会议记录的,
第一百一十六条. 董事会应当对会议所议事项的决定形成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记录应当真实、准确、完整。出席会议的董事、董事会秘书和记录人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出席会议的董事有权要求对其在会议上的发言作出说明性记载。

董事会会议记录作为公司档案应当妥善保存,保存期限不少于 10 年。

第一百一十七条. 董事会会议记录包括以下内容:
(一) 会议届次和召开的时间、地点、方式;
(二) 会议通知的发出情况;
(三) 会议召集人和主持人;
(四) 董事亲自出席和受托出席的情况;
(五) 会议议程;
(六) 会议审议的提案、董事对有关事项的发言要点和主要意见、对提案的表决意向;
(七) 每项提案的表决方式和表决结果(说明具体的同意、反对、弃权票数);
(八) 与会董事认为应当记载的其他事项。

第一百一十八条. 经股东大会批准,公司可以为董事购买责任保险。但董事因违反法律规定和公司章程规定而导致的责任除外。


第六章 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第一百一十九条. 公司设总经理一名,副总经理一名,财务负责人/财务总监一名,董事会秘书一名,由董事会聘任或解聘。

第一百二十条. 本章程第九十条关于不得担任董事的情形,同时适用于高级管理人员。

本章程第九十二条关于董事的忠实义务和第九十三条(四)、(五)、(六)关于勤勉义务的规定,同时适用于高级管理人员。


财务负责人/财务总监作为高级管理人员,除符合前款规定外,还应当具备会计师以上专业技术职务资格,或者具有会计专业知识背景并从事会计工作三年以上。


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发生本章程第九十条规定情形的,应当及时向公司主动报告并自事实发生之日起 1个月内离职。


第一百二十一条. 在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单位担任除董事以外其他职务的人员,不得担任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
第一百二十二条. 总经理每届任期 3年,总经理连聘可以连任。

第一百二十三条. 总经理对董事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一) 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组织实施董事会决议,并向董事会报告工作;
(二) 组织实施公司年度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三) 拟订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
(四) 拟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五) 制定公司的具体规章;
(六) 提请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七) 决定聘任或者解聘除应由董事会决定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管理人员; (八) 董事会的授权或者公司规定范围内,行使抵押、出租或分包公司资产的权利;
(九) 召集和主持总经理办公会议;
(十) 本章程或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总经理列席董事会会议。

第一百二十四条. 总经理应制定总经理工作细则,报董事会批准后实施。


第一百二十五条. 总经理工作规则包括下列内容:
(一) 总经理会议召开的条件、程序和参加的人员;
(二) 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各自具体的职责及其分工; (三) 公司资金、资产运用,签订重大合同的权限,以及向董事会、监事会的报告制度;
(四) 董事会认为必要的其他事项。

第一百二十六条. 副总经理由总经理提名,由董事会聘任和解聘。副总经理协助总经理工作。


第一百二十七条. 总经理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提出辞职。除本章程另有规定外,有关总经理辞职的具体程序和办法由总经理与公司之间的劳动合同规定。


第一百二十八条. 公司设董事会秘书,负责公司股东大会和董事会会议的筹备、文件保管以及公司股东资料管理,办理信息披露事务等事宜,负责投资者关系管理等事宜。


董事会秘书由董事会长提名,由董事会聘任和解聘。


董事会秘书应遵守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本章程有关规定。


董事会秘书辞职未完成工作移交且相关公告未披露的,董事会秘书完成工作移交且相关公告披露后辞职报告方能生效。辞职报告尚未生效之前,董事会秘书仍应当继续履行职责。发生上述情形的,公司应当在 2 个月内完成董事会秘书聘任。

第一百二十九条. 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高级管理人员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向公司董事会提出辞职,高级管理人员辞职应当提交书面辞职报告,不得通过辞职等方式规避其应当承担的职责。

高级管理人员辞职自辞职报告送达董事会时生效,公司应在 2日内披露有关情况。



第七章 监 事 会

第一节 监 事

第一百三十条. 本章程第九十条关于不得担任董事的情形,同时适用于监事。

董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配偶和直系亲属在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任职期间不得担任公司监事。


第一百三十一条. 监事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对公司负有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的财产。

第一百三十二条. 监事的任期每届为 3 年。监事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

第一百三十三条. 监事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提出辞职。监事辞职应当提交书面辞职报告,不得通过辞职等方式规避其应当承担的职责。除下列情形外,监事的辞职自辞职报告送达监事会时生效:
(一) 监事辞职导致监事会成员低于法定最低人数;
(二) 职工代表监事辞职导致职工代表监事人数少于监事会成员的三分之一。


在上述情形下,辞职报告应当在下任监事填补因其辞职产生的空缺且相关公告披露后方能生效。

辞职报告尚未生效之前,拟辞职监事仍应当继续履行职责。发生上述情形的,公司应当在 2个月内完成监事补选。


第一百三十四条. 监事可以列席董事会会议,并对董事会决议事项提出质询或者建议。监事有权了解公司经营情况。公司应当保障监事的知情权,为监事正常履行职责提供必要的协助,任何人不得干预、阻挠。监事履行职责所需的有关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一百三十五条. 监事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若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节 监事会

第一百三十七条. 公司设监事会,监事会由 3名监事组成,其中职工代表一名,经职工代表民主选举产生;其他两名监事,经股东大会选举产生或者更换。


监事会设监事会主席 1名,由全体监事过半数选举产生。

监事会主席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监事会主席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监事共同推举一名监事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

第一百三十八条. 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三) 应当对董事会编制的定期报告进行审核;
(四) 检查公司财务;
(五) 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本章程或者股东大会决议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提出罢免的建议;
(六) 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予以纠正;
(七) 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在董事会不履行《公司法》规定的召集和主持股东大会职责时召集和主持股东大会;
(八) 向股东大会提出提案;
(九) 依照《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的规定,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起诉讼;
(十) 发现公司经营情况异常,可以进行调查;必要时,可以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专业机构协助其工作,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一百三十九条. 监事会每 6 个月至少召开一次会议。会议通知应当提前 10 日以书面方式送达全体监事。

监事可以提议召开临时监事会会议。临时会议通知应当提前 5 日以书面方式送达全体监事。
情况紧急,需要尽快召开监事会临时会议的,可以随时通过口头或者电话等方式发出会议通知,但召集人应当在会议上作出说明。

每一监事享有一票表决权,表决以记名方式进行表决。

监事会作出决议应当经半数以上监事通过。

第一百四十条. 监事会拟定监事会议事规则,明确监事会的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以确保监事会的工作效率和科学决策。监事会议事规则作为本章程的附件。

第一百四十一条. 监事会可以要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内部及外部审计人员等列席监事会监事会会议记录应当真实、准确、完整。出席会议的监事、记录人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监事有权要求在记录上对其在会议上的发言作出某种说明性记载。监事会会议记录作为公司档案应当妥善保存,且至少保存 10 年。

第一百四十二条. 监事会会议通知包括以下内容:
(一) 举行会议的日期、地点和会议期限;
(二) 会议的召开方式;
(三) 拟审议的事项(会议提案);
(四) 会议召集人和主持人、临时会议的提议人及其书面提议; (五) 监事应当亲自出席或者委托其他监事代为出席会议的要求; (六) 联系人和联系方式;
(七) 发出通知的日期。

口头会议通知至少应包括上述第(一)、(二)、(三)项内容,以及情况紧急需要尽快召开监事会临时会议的说明。


第八章 财务会计制度、利润分配和审计

第一节 财务会计制度

第一百四十三条. 公司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部门的规定,制定公司的财务会计制度。

第一百四十四条. 公司在每一会计年度结束后应编制财务会计报告。上述财务会计报告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及部门规章的规定进行编制。

公司在每一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三个月内向董事会报送年度财务会计报告,在每一会计年度前六个月结束之日起两个月内向董事会报送半年度财务会计报告,公司在每一会计年度前三个月和前九个月结束之日起的一个月内向董事会报送季度财务会计报告。上述财务会计报告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编制。


第一百四十五条. 公司除法定的会计账簿外,将不另立会计账簿。公司的资产,不以任何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

第一百四十六条. 公司分配当年税后利润时,应当提取利润的 10%列入公司法定公积金。公司法定公积金累计额为公司注册资本的 50%以上的,可以不再提取。

公司的法定公积金不足以弥补以前年度亏损的,在依照前款规定提取法定公积金之前,应当先用当年利润弥补亏损。

润中提取任意公积金。

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公积金后所余税后利润,按照股东持有的股份比例分配。

股东大会违反前款规定,在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法定公积金之前向股东分配利润的,股东必须将违反规定分配的利润退还公司。

第一百四十七条. 公司的公积金用于弥补公司的亏损、扩大公司生产经营或者转为增加公司资本。但是,资本公积金将不用于弥补公司的亏损。

法定公积金转为资本时,所留存的该项公积金将不少于转增前公司注册资本的 25%。

第一百四十八条. 利润分配政策应保持连续性和稳定性,同时公司的利润分配应重视对投资者的合理投资回报、兼顾公司的可持续发展。


存在股东违规占用公司资金情况的,公司应当扣减股东所分配的现金红利,以偿还其占用的资金。


公司股东大会对利润分配方案作出决议后,公司董事会须在股东大会召开后 2 个月内完成股利(或股份)的派发事项。

第一百四十九条. 公司利润分配政策为公司依法缴纳所得税和提取法定公积金、任意公积金后,按各股东在公司注册资本中所占的比例进行分配。

第二节 会计师事务所的聘任

第一百五十条. 公司聘用取得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会计报表审计、净资产验证及其他相关的咨询服务等业务,聘期 1年,可以续聘。

第一百五十一条. 公司聘用、解聘会计师事务所由股东大会决定。

第一百五十二条. 公司保证向聘用的会计师事务所提供真实、完整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及其他会计资料,不得拒绝、隐匿、谎报。

第一百五十三条. 公司股东大会就解聘会计师事务所进行表决时,允许会计师事务所陈述意见。

会计师事务所提出辞聘的,应当向股东大会说明公司有无不当情形。


第九章 通知、公告


第一百五十四条. 公司的通知以下列形式发出:
(一) 以专人送出;
(二) 以信函、传真、电子邮件方式送出;
(三) 以公告方式进行;
(四) 本章程规定的其他形式。

第一百五十五条. 公司发出的通知,以公告方式进行的,一经公告,视为所有相关人员收到通知。

第一百五十六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的会议通知,以信函、传真、电子邮件或公告方式进行。

第一百五十七条. 公司召开董事会的会议通知,以信函或传真、电子邮件方式进行。

第一百五十八条. 公司召开监事会的会议通知,以信函或传真、电子邮件方式进行。

第一百五十九条. 公司通知以专人送出的,由被送达人在送达回执上签名(或盖章),被送达人签收日期为送达日期;公司通知以信函送出的,自交付邮局之日起第 5 个工作日为送达日期;公司通知以传真方式送出的,发出之日为送达日期;公司通知以公告方式送出的,第一次公告刊登日为送达日期;公司通知以电子邮件方式送出的,被送达人回复日为送达日期,或公司专人与被送达人电话联络后,确认其收到电子邮件,并由公司记录在案之日为送达日期。

第一百六十条. 公司发出的通知,以公告方式进行的,一经公告,视为所有相关人员收到通知。


第一百六十一条. 因意外遗漏未向某有权得到通知的人送出会议通知或者该等人没有收到会议通知,会议及会议作出的决议并不因此无效。

第二节 公告

第一百六十二条. 公司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其他法律规定以及行政主管机关的要求,在符合条件的媒体上公告需要披露的信息。


公司依法披露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披露的定期报告包括年度报告和中期报告。公司年度报告中的财务报告必须经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公司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四个月内披露年度报告;在每个会计年度的上半年结束之日起两个月内披露中期报告。


董事会因故无法对定期报告形成决议的,应当以董事会公告的方式披露,说明具体原因和存在的风险。公司不得以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对定期报告内容有异议为由不按时披露。


公司制定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第一百六十三条. 监事会应当对董事会编制的定期报告进行审核并提出书面审核意见。公司披露重大信息之前,应当经主办券商审查,不得披露未经主办券商审查的重大信息。


由董事会秘书具体负责公司信息披露管理事务,董事会秘书应列席公司的董事会和股东大会。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非经董事会书面授权,不得对外发布未披露的信息。


第一百六十四条. 公司在不同媒体上披露的信息内容应当完全一致,且不得早于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信息披露平台披露的时间。


本章程第一百六十四条至一百六十六条关于信息披露的要求,在公司股票经审查在全国中小企业股权转让系统挂牌并公开转让后执行。



第十章 投资者关系管理

第一百六十五条. 公司通过信息披露与交流、加强与投资者及潜在投资者之间的沟通,增进投资者对公司的了解和认同,提升公司治理水平、树立公司良好的资本市场形象、实现公司价值和股东利益最大化。


公司与投资者之间发生纠纷,可以自行协商解决,协商解决不成的,可以提交公司所在地证券期货纠纷专业调解机构进行调解、向公司所在地仲裁机构申请仲裁或者向公司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一百六十六条. 公司与投资者沟通的内容主要包括:
(一) 公司发展战略,包括公司的发展方向、发展规划、竞争战略和经营方针等;
(二) 法定信息披露及其说明,包括定期报告和临时公告等;
(三) 公司依法可以披露的经营管理信息,包括生产经营状况、财务状况、新产品或新技术的研究开发、经营业绩、股利分配等;
(四) 公司依法可以披露的重大事项,包括公司的重大投资及其变化、资产重组、收购兼并、对外合作、对外担保、重大合同、关联交
易、重大诉讼或仲裁、管理层变动以及大股东变化等信息;
(五) 公司经营管理理念及企业文化建设;
(六) 公司的其他相关信息。

第一百六十七条. 公司与投资者沟通的方式包括但不限于:
(一) 在公司指定媒体上发布公告,包括定期报告和临时公告;
(二) 召开股东大会;
(三) 召开各种推见会;
(四) 与投资者进行一对一沟通;
(六) 解答电话咨询;
(七) 广告、宣传单或者其他宣传材料;
(八) 媒体采访和报道;
(九) 现场参观;
(十) 路演;
(十一) 其他符合中国证监会所相关规定的方式。


第一百六十八条. 若公司申请股票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终止挂牌的,应当充分考虑股东的合法权益,并对异议股东作出合理安排。公司应设置与终止挂牌事项相关的投资者保护机制。其中,公司主动终止挂牌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应该制定合理的投资者保护措施,通过提供现金选择权、回购安排等方式为其他股东的权益提供保护;公司被强制终止挂牌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应该与其他股东主动、积极协商解决方案。


第十一章 合并、分立、增资、减资、解散和清算

第一节 合并、分立、增资和减资

第一百六十九条. 公司合并可以采取吸收合并或者新设合并。

一个公司吸收其他公司为吸收合并,被吸收的公司解散。两个以上公司合并设立一个新的公司为新设合并,合并各方解散。

第一百七十条. 公司合并,应当由合并各方签订合并协议,并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

公司应当自作出合并决议之日起 10 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 30 日内在报纸上公告。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 30 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 45 日内,可以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

第一百七十一条. 公司合并时,合并各方的债权、债务,由合并后存续的公司或者新设的公司承继。

第一百七十二条. 公司分立,其财产作相应的分割。

公司分立,应当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公司应当自作出分立决议之日起 10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 30日内在报纸上公告。

第一百七十三条. 公司分立前的债务由分立后的公司承担连带责任。但是,公司在分立前与债权人就债务清偿达成的书面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一百七十四条. 公司需要减少注册资本时,必须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
公司应当自作出减少注册资本决议之日起 10 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 30日内在报纸上公告。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 30 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 45 日内,有权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


第一百七十五条. 公司合并或者分立,登记事项发生变更的,应当依法向公司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公司解散的,应当依法办理公司注销登记;设立新公司的,应当依法办理公司设立登记。

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应当依法向公司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

第二节 解散和清算

第一百七十六条. 公司因下列原因解散:
(一) 本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本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 (二) 股东大会决议解散;
(三) 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
(四) 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
(五) 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继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通过其他途径不能解决的,持有公司全部股东表决权 10%以上的
股东,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解散公司。

第一百七十七条. 公司有本章程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项情形的,可以通过修改本章程而存续。

依照前款规定修改本章程,须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 2/3以上通过。

第一百七十八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项、第(二)项、第(四)项、第(五)项规定而解散的,应当在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 15 日内成立清算组,开始清算。清算组由董事或股东大会确定的人员组成。逾期不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的,债权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有关人员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

第一百七十九条. 清算组在清算期间行使下列职权:
(一) 清理公司财产,分别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
(二) 通知、公告债权人;
(三) 处理与清算有关的公司未了结的业务;
(四) 清缴所欠税款以及清算过程中产生的税款;
(五) 清理债权、债务;
(六) 处理公司清偿债务后的剩余财产;
(七) 代表公司参与民事诉讼活动。

第一百八十条. 清算组应当自成立之日起 10 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 60日内在报纸上公告。债权人应当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 30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 45 日内,向清算组申报其债权。

债权人申报债权,应当说明债权的有关事项,并提供证明材料。清算组应当对债权进行登记。
在申报债权期间,清算组不得对债权人进行清偿。

第一百八十一条. 清算组在清理公司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后,应当制定清算方案,并报股东大会或者人民法院确认。

公司财产在分别支付清算费用、职工的工资、社会保险费用和法定补偿金,缴纳所欠税款,清偿公司债务后的剩余财产,公司再向股东分配。

清算期间,公司存续,但不能开展与清算无关的经营活动。公司财产在未按前款规定清偿前,将不会分配给股东。

第一百八十二条. 清算组在清理公司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后,发现公司财产不足清偿债务的,应当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破产。

公司经人民法院裁定宣告破产后,清算组应当将清算事务移交给人民法院。

第一百八十三条. 公司清算结束后,清算组应当制作清算报告,报股东大会或者人民法院确认,并于股东大会或人民法院确认后 30日内报送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注销公司登记,公告公司终止。

第一百八十四条. 清算组成员应当忠于职守,依法履行清算义务。

清算组成员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财产。

清算组成员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给公司或者债权人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一百八十五条. 公司被依法宣告破产的,依照有关企业破产的法律实施破产清算。


第十二章 修改章程

第一百八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当修改章程:
(一) 《公司法》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修改后,章程规定的事项与修改后的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相抵触;
(二) 公司的情况发生变化,与章程记载的事项不一致;
(三) 股东大会决定修改章程。

第一百八十七条. 股东大会决议通过的章程修改事项应经主管机关审批的,须报主管机关批准;涉及公司登记事项的,依法办理变更登记。


第十三章 附 则

(一) 控股股东,是指其持有的股份占公司股本总额 50%以上的股东;持有股份的比例虽然不足 50%,但依其持有的股份所享有的表决
权已足以对股东大会的决议产生重大影响的股东。
(二) 实际控制人,是指虽不是公司的股东,但通过投资关系、协议或者其他安排,能够实际支配公司行为的人。
(三) 关联关系,是指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与其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企业之间的关系,以及可能导
致公司利益转移的其他关系。但是,国家控股的企业之间不仅因
为同受国家控股而具有关联关系。

(四) 中小股东,是指除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关联方,以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0%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其关联方以外
的其他股东。

第一百八十九条. 董事会可依照章程的规定,制订章程细则。章程细则不得与章程的规定相抵触。

第一百九十条. 本章程以中文书写,其他任何语种或不同版本的章程与本章程有歧义时,以在公司登记机关最近一次备案的中文版章程为准。

第一百九十一条. 本章程所称“以上”、“以内”、“以下”,都含本数;“不满”、“以外”、“低于”、“多于”、“超过”不含本数。

第一百九十二条. 公司、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之间涉及章程规定的纠纷,应当先行通过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以通过诉讼等方式解决。


第一百九十三条. 本章程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生效并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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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 12月 19 日